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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与增值税的矛盾

 fengluu 2005-09-28
 

基础会计 >> 讲解内容 >> 第一讲 概论 >> 会计原则

  权责发生制与增值税的矛盾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经营环境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然而,当我们将这一税制付诸实施时,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相悖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上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 “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栏目。从以上这些科目设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的总额是一致的,但从具体的每个会计年度来看,这二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

  会计核算经济活动时,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们就不能从损益表中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例如,对那些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出口企业,按现行税法,在他们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增值税,待产品出口后,再退9%的增值税,则实际税率为8%。为了逃避税收,他们通过关联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由于产品“不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他们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如果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当期增值税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因此,我们当前的会计信息无法公允地反映增值税的内在逻辑性,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当期实际增值无关。不能满足税务部门管理的需要,这应该说是增值税会计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法如果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额的余额来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也使得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帮助。因为,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虽然,采用已销产品所含原材料作为当期进项税的扣除部分,对企业来说,核算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信息成本高。但是,这一会计信息的提供,其所带来的效益,已大大超过了它的成本;而且,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使得会计整个核算体系有逻辑的一致性。

资料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邱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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