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的不正之风及对策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大好事。对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但笔者发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正之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必将危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不正之风的主体及表现
不正之风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有病的人,即参合的农民,他们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报销额外的医疗费用。二是看病的人,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他们为了增加医疗收入,也会采用各种办法,窃取额外利益。三是管事的人,即农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每年管理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农医合作资金,有歪心的人就绞尽脑汁打这笔资金的坏主意。
1、参合农民的不正当手段表现为:一是他病作己病。不是自己生病,而是亲友生病,但亲友没有参加合作医疗,就冒名顶替参合农民开处方、报药费。二是无病当有病。没有生病,却到熟悉的乡村卫生院、卫生所开发票报医药费。三是小病当大病。仅需十几元、几十元医药费,却开出几百元、上千元医药费拿去报销,小病的医疗,报大病的费用。四是范围外改范围内。实际使用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却开报销范围内的,偷梁换柱报销药费。五是非定点改定点。根据规定,有些病只能在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进行定点医疗,但有的农民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改为定点的,报销医药费。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正之风表现为:一是无中生有。没有病人,却开假处方、制造假病历、虚开医疗发票等,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二是小病做大。医疗机构利用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创收,把小病当作大病来医,获取经济利益。三是重治轻防。医疗机构的注意力被引向以医疗为中心,以医疗进行创收,而忽视疾病的预防和人体保健。四是愿者上钩。由于采用定点医疗的办法,意味着农民患者失去了选择就医的权利,不得不花更大的费用、走更远的路到定点机构看病,而定点机构无需改善服务、更新设备,轻而易举就能得到“客源”,产生坐享其成的服务理念。
3、农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正之风表现为:一是急功近利。在一些地方,部分基层干部急功近利、急于求成,违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采取上门收取、代交费用、甚至摊派垫支的办法,工作简单粗放,要求农民参加。二是服务态度差。有意拖延医疗费兑付,甚至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三是挤占挪用。挤占、挪用合作基金,用作办公经费、餐费等非补助性支出。四是贪污私分。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进行贪污私分。五是套取资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个人缴纳、集体扶持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入保者越多,国家财政补贴就越多,由此容易造成以套取中央和上级补助资金为目的的造假行为。六是弄虚作假。有的农医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在参合人员资格、报销标准和比例、可报病种等方面,都可能弄虚作假。如没参加的,做下手脚,当作参加了的给以报销药费;低比例的,可以改为高比例的报销;不能报的病,也给以报销;门诊的病人,改为住院报销等。
二、治理不正之风的对策
农医资金是农民的“救命钱”、“保命钱”,一定要管好用好。治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的不正之风,应从三方面着手。
1、强化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1)对参合农民,要注重依法办事,合法报销医疗费用的教育,强调合作医疗资金是参合农民大家的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2)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既要承担起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又要保障农医合作基金的合理利用。(3)对农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对农民要有兄弟般的感情、上帝般的崇敬,切实保护好农民的身体健康和农医资金的安全、良好运行。同时也要解决好他们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为他们的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2、建立健全完善的资金运行体系。(1)实行报审、审核、报销三个环节的分离和制约。改变由农医部门一家单独办理的模式,实行由民政部门报审,办理报账登记、调查发病情况、初核医疗费用等,之后统一造表交予审核。由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发病人员是否参合、是否属于报销病种、用药是否符合报销范围、医药费是否在合理范围等,然后交下一环节报销。由财政部门对经审核后的医疗费予以报销兑付,交民政部门发放。这样,既没有了专门的农医部门,节约了行政成本,又能相互制约,较好地解决了公平公正问题。(2)建立惩处制度。对故意违反规定,滥报、乱报、冒名顶替报销医药费的,限制该农民3年内参加的权利,并追回报销的费用,达到诈骗标准的,可追究相关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农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所有监督,莫过于利益攸关方参与监督更加有效。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利益攸关方就是政府和农民。(1)政府的监督主要是审计、监察。由审计部门定期审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检查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情况,确保资金正确合理使用。(2)农民的监督包括可以选出代表成立监督委员会,随时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取信于民。
(作者黄瑞蛟单位:江西省崇义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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