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对一切人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 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不适用 外国人: 原则上不适用,但在法定条件下也适用 2.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 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要求有特殊的身份和职务) 单位犯罪主体(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之分)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惰况下采取的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阶段)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2.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六犯罪的种类(以同类客体为依据进行划分)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刑罚 (一) 种类 1.主刑: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的限制条件: (1)从法定情节严格限制 (2)从犯罪主体上作了严格的限制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有: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从死刑核准程序上严格控制 (4)保留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死缓制度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洽权利的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终身 3年以上10年以下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1年以上5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 单独判处的:判决确定之日起 附加的: ①主刑执行之日 死刑、无期徒刑附加终身) ②同时执行同时完毕 (管制附加的) ③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其它) (3)没收财产 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刑种:驱逐出境 (二)刑罚的具体应用 1.累犯: (1)一般累犯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2)特殊累犯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判过刑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2.自首和立功 (1)自首 ①自投行为(一般自首) ②自招行为(特殊自首) (2)立功 ①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且查证属实的 ②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数罪并罚: 原则(相加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适用 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采取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相加原则) 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 ③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 4.缓刑的考验期限 :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5.减刑的限度: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其 他: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6.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残余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7.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个是概述部分,比较重要的是罪行法定原则,这个包括对它的理论精髓的理解。关于罪行法定原则,它不是司法原则,而是立法原则,这点大家要特别注意的。对罪行法定原则而言,入罪和出罪有的时候把握是不一样的,入罪要求罪行法定,法文明文规定。但是出罪不一定罪行法定,排除犯罪不一定要罪行法定。比如被害人的同意,医疗行为,这些法律没有规定,但是照样的可以排除罪行法定。 再一个注意法的统一性,法的统一性意味着评价调整的统一,一个不违反民法、行政法的行为、经济法的行为肯定不违法刑法,但是倒过来不一样,因为刑法的违法程度比较高,所以违反民法、行政法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刑法,这个罪行法定原则大家要注意一下。为什么初罪和出罪不一定,这是保护个人的权益,涉及到公民的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跟他的价值基础是有关系的。由罪行法定原则引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解释,所以说法律的解释也需要适当地了解一下,这是概述的第一个问题。概述第二,就是每年考很小的问题,就是刑法的空间效率,一般选择题有一题两题也就是那样。 第二块是犯罪总论部分,比较重要的,多少知道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程度,这就是犯罪之所以成为犯罪行为就是社会危害性,危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第二客观上讲有不作为行为的和因果关系,这会考一点的。 主观方面考得比较多的就是鉴别故意的认定,主要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第二,认识错误。这就是采取法定符合说来解释就可以了。主体方面主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块考得比较多一些。这是犯罪的部分。再就是形态论,未遂犯和预备犯的区别和终止犯的认定,再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必考的问题,而且共同犯罪考大题,往往在案例分析和不定项选择、综合题里考。共同犯罪主要抓两个基本的东西,一个就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成立,司法考试一般采取是犯罪共同说为前提或者为基础,以部分共同的为辅助或者为补充的情况。这是共犯成立。这点是去年不定项选择题非常典型的代表的一点,大家可以看一下那个题的标准答案。第二是共犯的责任,这个责任和简单,一部行为全部责任。这是共犯的两个基本点。除此以外,共同犯罪方面还有其他的细节问题,比如说共犯人的种类和处罚原则,从犯应当从轻减轻,被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这是选择题可以考一下。第二是教唆未遂,教唆犯的责任,这也是经常会考到的内容。这是共同犯罪的细节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部分共犯人终止,这是经常考的问题,也算是比较难的问题,其中要点是部分共犯要终止的话,必须具备有效性,也就是有效地阻止共犯结果的发生。第二要点是其终止的效率不基于其他共犯人。这是共同犯罪问题。 再就是罪数和数罪并罚问题,比较重要的有三点,一个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很简单,分别定罪判刑,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第二个内容就是酌情不并罚的情况。这个主要讲的是竞合、牵连、吸收关系的数罪酌情不并罚,这就涉及到竞合、牵连和吸收的问题。第二个是法定的加重犯不数罪并罚。这是罪数和数罪并罚的问题,考试考得比较就是法定的加重犯的情况考得比较多。酌情不并罚的情况也是以司法解释的内容为主。犯罪种类还有单位犯罪,考得最多就是只能按个人犯罪处理的几种情况,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 刑法论部分比较重要的就是死缓,死期缓期两执行,第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其中可以施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比较常考的内容。第三,累犯的认定,一般有一个题法。还有自首立功的认定,这也是比较常考的内容。再就是减轻处罚的理解和适用,这个非常重要。减轻处罚当然要求有法定情节一般才能减轻处罚,如果没有法定情节的话,酌定减轻要报最高法院核准。减刑假释问题要特别注意减刑的限度和假释的前提,减刑的限度就是罪犯经过多次减刑,有期刑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二分之一,无期刑不少于十年,死缓犯不少于12年,反过来也是假释的前提。再就是追诉时效偶尔考个简单的一题。最后还有缓刑、管制、假释他们执行的内容,其中缓刑有四项,一个是守法,第二是定期报告,第三是遵守会客规定,第四是迁居或者外出,外出讲的是外出视线范围要获得许可,这是缓刑考察的四项内容,同时也是假释的内容,二者是一样的,同时也是管制的内容,但是管制的是五项,不是四项,还多一项未经许可不能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这项自由权利的限制。这是几个制度的内容,了解一下就可以。 刑法部分再就是数罪并罚,主要是刑法执行期间的并罚,漏罪是先并后减,新罪是先减后并,这也是常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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