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1年01月28日
一、分别检验
这是笔迹的鉴定的第一步。其任务是分别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为比较检验提供条件。 分别检验的顺序是:就检验对象而言,是先检验检材笔迹,后检验样本笔迹;就确定笔迹特征而言,先发现和确定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和书面语言特征,后发现和确定书写动作特征。 二、比较检验 比较是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比较检验是笔迹鉴定的一个重要阶段。比较检验阶段的任务,是在分别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的基础上,通过核对和比较,进而确定两者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为认定两者是否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提供具体的依据。 1)比较时,要坚持可比条件,必须以相同的单字、相同的偏旁部首、相同部位的组成部分,相同的笔画为基础; 2)既要找出两者的相同特征,又要找出两者的不同特征; 3)既要比较明显的特征,也不能忽略那些看来微不足道,实则确有意义的细小特征; 4)要从书写运动的规律性出发,进行比较。 三、综合评断 在比较检验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即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是否同一个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并进而作出肯定同一结论或者否定同一结论。 综合评断一般是从研究差异点开始。如果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能够确定,符合点的总和及其性质问题便可迎刃而解,鉴定结论即不难作出。 笔迹鉴定结构,一般有两种,即肯定同一结论和否定同一结论。前者是肯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同一个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个别案件可能作出推断性的结论。后者是指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若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相同点与不同点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占一定比例,则只能作出推断性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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