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建房和大修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2、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由提取申请人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5、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6、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调离本市工作的,应提供工作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10、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11、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由提取申请人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
13、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提取申请人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
14、职工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突发事件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
15、职工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