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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民权利 选出民意代表(更新版)

 furong1966 2009-09-20
行使公民权利 选出民意代表(更新版)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後第三次立法会选举将於9月20日(星期日)举行,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分别选出22名议员进入立法会。

即将诞生的第四届立法会将由29名议员组成,包括直选议席12席,间选议席10席及行政长官委任的议席7席。委任议员共七人,由行政长官於收到《立法会选举法》第133条第2款所指的总核算结果後15日内委任。

经第11/2008号法律所修改的《立法会选举法》,已经立法会通过,并於2008年10月15日生效。法律全文亦於2009年1月5日重新公布。

选举法规定,所有年满18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一经登记为选民,即可行使法定的投票权,在直接选举中选出心目中的代表进入立法会。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澳已登记的选民人数达249,886人,比2005年立法会选举时的220,653人,增加达13.25%,显示越来越多居民了解「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并且积极行使这种权利。

为了方便选民在家居附近投票,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实行「一区一站」方式,按照选民申报的常居所地址进行区域划分,全澳设有27个投票站,届时选民只需前往已申报地址所属区域的投票站之任一投票柜檯投票。此外,选民必须使用专用印章填划选票,否则选票将被视作废票。

此外,由2001年起,路环监狱内亦设置投票站,保障已登记为选民的服刑人士,可同样行使投票权利。

9月20日选举当日,投票站开放时间为上午9时至晚上9时,选民必须带同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的票站投票。

在2005年9月举行的立法会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中,共有12万8千多名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投票,投票率达58.39%;2001年立法会选举的投票率则为52.34%。今年9月20日,全澳的已登记选民将可再一次用手上的选票,选出代表自己的议员。

「你我一票 齐选代表」,请积极行使公民权利,踊跃投票,选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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