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
——基于鄂东所见地券文的考察①
鲁西奇
载《武汉大学历史学集刊·第三辑》
一、问题之提出与本文依据之资料
《太平寰宇记》卷127淮南道五“蕲州”总叙云:
蕲州,蕲春郡,今理蕲春县。《禹贡》扬州之域,春秋时属楚分,为英氏国……秦灭六国,此为九江郡地……后为蕲春县……吴复置蕲春郡。晋惠帝时,蕲春改为西阳郡……后为罗州,属江夏郡。又,《宋州郡志》云:大明八年,蕲阳县复置,属西阳郡。齐高帝改置齐昌郡。梁侯景之乱,北齐高氏尽有淮南之地,因于此置罗(雍)州……隋初为蕲州,炀帝三年,废州,复置蕲春郡。唐武德四年,改为蕲州,领蕲春、蕲水、罗田、黄梅、浠水五县。其年省蕲水入蕲春,又分蕲春立永宁,省罗田入浠水,又改浠水为兰溪。又于黄梅置南晋州,八年州废,以黄梅来属。天宝元年,改为蕲春郡;乾元元年,复为蕲州。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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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项研究受到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感谢三位评审人提出的宝贵意见,特别是关于金沙溪与金沙湖之关系,鄂东地区经济开发层次、村落分布及其与里正佥选、职能行使之间关系的提示,对作者启发颇多,将在今后注意探究。
②光绪八年(1882)金陵书局刊印本,第三十一册,第1页上、下。
按:此叙蕲州之建置沿革较悉,然亦颇有疏漏舛误。考唐宋蕲州地,于两汉分属荆州江夏郡蕲春县与扬州庐江郡寻阳县,于荆、扬二州及江夏、庐江二郡皆为边地①。吴蕲春郡领蕲春、寻阳、邾、安丰四县,郡治在蕲春县(当已非在汉蕲春县治,而已南移蕲水入江口、今蕲州镇附近),其辖境囊括今鄂东黄冈地区(明清黄州府地)②。然三国时蕲春郡为魏吴交争之地,历经残破,故西晋灭吴后,乃于太康元年(280)废蕲春郡,而以蕲春县隶豫州弋阳郡,寻阳县属荆州武昌郡(复度属扬州庐江郡)。永嘉初(307),蕲春度属西阳国(国都西阳县,初在今河南光山县;永嘉之乱后,移至长江北岸故邾城),仍属豫州③。而寻阳县则于永兴元年(304)度属新置之江州之寻阳郡(郡治在江南之柴桑);至永嘉中,原在江北之寻阳县移治江南之湓口城,其原领江北今黄梅县地则为侨置之南新蔡郡所有④。因此,历两晋南朝,后来的唐宋蕲州地一直分属西阳与寻阳或南新蔡二郡。西阳郡为蛮族聚居之区⑤,故刘宋于此置蕲水、东安、建宁、希水等左县⑥。南新蔡郡则为侨郡,为北方移民聚居区,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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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两汉蕲春县、晋宋齐梁蕲阳县地望,《水经注》(王先谦合校本,成都:巴蜀书社,1985年,影印光绪二十三年新化三味书室刊本,下同)卷32《蕲水》有明确记载:“[经]蕲水出江夏蕲春县北山,南过其县西。[注]晋改为蕲阳县,县徙江州,置大阳戍,后齐昌郡移治于此也。[经]又南至蕲口,南入于江。[注]蕲水南对蕲阳州,入于大江,谓之蕲口。洲上有蕲阳县徙。”(第507—508页)则汉蕲春县当在蕲水之东,并不紧临长江。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在今蕲春县城北2.5公里处的罗州城第一重城垣内发现了大量的汉代遗物,其周围又分布着几片规模很大的汉墓群,因而据以断定这里就是汉代蕲春县城。见黄冈市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北省京九铁路考古队《罗州城与汉墓》,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6—12、278页。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北京: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二册“西汉荆州刺史部”幅定汉蕲春县在今蕲春县南蕲州镇附近,当误。汉寻阳县,在长江北岸今黄梅县西南境,自古无异辞,参阅《读史方舆纪要》卷76黄州府蕲州“浔水城”条,嘉庆《重修一统志》卷340黄州府古迹“寻阳故城”条。
②洪亮吉撰、谢锺英补注《补三国疆域志补注》卷11,《二十五史补编》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3119—3120页。
③石泉、鲁西奇:《东晋南朝西阳郡沿革与地望考辨》,《江汉考古》1996年第2期,第80—83页。
④江田祥:《两晋寻阳郡领县与辖区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2期,第82—86页。
⑤《水经注》卷32《蕲水》谓:“[蕲]水首受希水,枝津西南流,历蕲山,出蛮中,故以此蛮为五水蛮。五水谓巴水、希水、赤亭水、西归水,蕲水其一焉。蛮左凭居,阻藉山川,世为抄暴。宋世,沈庆之于西阳上下,诛伐蛮夷,即五水蛮也。”(第507—508页)《宋书》卷97《夷蛮传》“豫州蛮”下:“西阳有巴水、蕲水、希水、赤亭水、西归水,谓之五水蛮,所在并深阻,种落炽盛,历世为盗贼。北接淮、汝,南极江、汉,地方数千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398页)
⑥《宋书》卷37《州郡》三“西阳太守”,第1127—1128页。
有蛮族活动①。梁、陈至北齐,变乱频仍,然蕲春与黄梅地分属不同政区,并无二致②。至隋开皇初省并郡县,乃合蕲州、义州及晋州新蔡郡为一,定名蕲州,废齐昌、永安、义昌、新蔡诸郡,故《隋书·地理志》谓蕲春郡领蕲春、浠水、蕲水、黄梅、罗田五县。在此之后,虽然唐初曾短期于黄梅分置南晋州,但旋即废州,仍以黄梅属蕲州;蕲州所领诸县也或有分合、改名,然历唐五代两宋以迄于元,蕲州(蕲春郡)一直是稳定的一级政区,直到明初复并入黄州府,然仍得领广济、黄梅二县③。
蕲州地区在六朝时期既为蛮族活跃、集居之区,又中经荒落,则两汉之乡里制度必荡然无存。南朝控御此一地区之策略,主要有二:一是行羁縻之策,广设蛮左郡县,以蛮酋为令长④。《宋书》卷37《州郡志》三西阳太守“蕲水左县长”条云:“文帝元嘉二十五年,以豫部蛮民立建昌、南川、长风、赤亭、鲁亭、阳城、彭波、迁溪、东丘、东安、西安、南安、房田、希水、高坡、直水、蕲水、清石十八县,属西阳。”凡此诸县,大约皆在今之浠水、罗田、英山县境。齐梁以迄北齐、陈,不断在此一地区增设州郡县,固南北朝后期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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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晋书》卷15《地理志》下扬州后叙谓:“元帝渡江……江州又置新蔡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63页)同书卷14《地理志》上豫州后叙则云:“孝武改蕲春县为蕲阳县,因新蔡县人于汉九江王黥布旧城置南新蔡郡,属南豫州。”(第422页)《南齐书》卷14《州郡志》上豫州前叙:“荆州刺史庾翼领(豫)州,在武昌。诸郡失土荒民数千无佃业,翼表移西阳、新蔡二郡荒民就陂田于寻阳。”(中华书局,1972年,第249页)所谓黥布旧城与(汉)寻阳皆在江北今黄梅境。又,《宋书·夷蛮传》:元嘉二十九年(452),“新蔡蛮二千余人破大雷戍,略公私船舫,悉引入湖。”(第2398页)《宋书·州郡志》江州南新蔡郡领有阳唐左县,“孝武大明八年立”。(第1091页)均说明南新蔡境有蛮族。
②北齐于蕲春置罗州,陈改为蕲州,北周仍之,领齐昌、永安二郡,辖区相当于今蕲春、浠水二县;梁于今罗田境置义州,领义昌一郡,北周沿之;而今黄梅县地则属晋州新蔡郡。参阅王仲荦《北周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530—532、546—547页。
③主要的变化集中在唐初:武德四年(621),省蕲水人蕲春,又分蕲春立永宁(天宝元年,改为广济县),省罗田入浠水;武德八年,以黄梅来属,故唐代蕲州领蕲春、黄梅、广济、蕲水四县(《旧唐书》卷40《地理志》三“蕲州”,《元和郡县图志》卷27江南道三“蕲州”)。至宋元祐八年(1093),于蕲水县石桥镇置罗田县;绍兴五年(1135)废为镇,旋复置,故《宋史》卷88《地理志》四、《舆地纪胜》卷47并记蕲州领五县。元置蕲州路,领县仍宋之旧(《元史》卷59《地理志》二)明初改为蕲州府,洪武九年(1376)降为州,以蕲春县省入,领广济、黄梅二县,隶黄州府(《读史方舆纪要》卷76“蕲州”)。
④《资治通鉴》卷150梁普通六年(525)冬十月辛雄、裴衍讨鲁阳蛮记事下胡三省注称:“自宋以来,豫部诸蛮率谓之蛮左,所置蛮郡谓之左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4707页)虽左郡左县并不尽属“豫部”。然左郡左县乃以蛮民蛮户而立,却迄无疑义。参阅胡阿祥《南朝宁蛮府、左郡左县、俚郡僚郡述论》,《历史地理》第13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80—192页。
亦不无笼络蛮族豪酋之意。蛮左郡县所置既多,令长所辖即其所领种落,而蛮民赋役轻简①,故无需、亦不可能设置乡里组织。二是攻掠杀伐,平定后则立屯戍守。宋齐之世,于西阳、新蔡蛮颇事讨伐,具见《宋书》卷97《夷蛮传》、卷77《沈庆之传》及《南齐书》卷58《蛮传》,可不具论。所可注意者乃是屯戍之设。《宋书·州郡志》西阳太守“东安左县长”条:“前废帝永光元年,复以西阳蕲水、直水、希水三屯为县。”则蕲水、直水、希水三地曾立有屯。又,《水经注》卷32《蕲水》谓蕲阳县西置有大阳戍,卷35《江水》“举水”条记举水流域有蒙茏戍(梁定州治)、南口戍、方山戍、湖陂城(梁司、豫二州治)、白沙戍、达城戍等;“巴水”条谓巴水“南历蛮中,吴时,旧立屯于水侧,引巴水以溉野。又南径巴水戍,南流注于江,谓之巴口。”则五水流域立有众多屯、戍②。按:南朝蕲阳县治与大阳戍并在今蕲州镇附近,浠水县即唐宋之蕲水县(兰溪县,即今浠水县),直水县则为唐宋罗田县③;而南朝蕲水县并入蕲春后,仍以蕲水原治为隋唐宋之蕲春治(即今蕲春县城北之罗州城,亦即两汉蕲春治)④。这些屯戍地及后来的县城多不临江,显然是出于控御山区蛮民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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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书》卷97《夷蛮传》谓:“蛮民顺附者,一户输谷数斛,其余无杂调。而宋民赋役严苦,贫者不复堪命,多逃亡入蛮。蛮无徭役,强者又不供官税,结党连群,动有数百千人,州郡力弱,则起为盗贼,种类稍多,户口不可知也。”(第2396页)所说虽然是“顺附”蛮民的一般情形,西阳、新蔡蛮当大致相同。据此亦可知。蛮族区域不可能存在乡里制度——即便东晋南朝部分地区仍存在着乡里制度的话。
②《宋书》卷77《沈庆之传》记元嘉中庆之伐幸诸山犬羊蛮(当即大阳蛮),不克,“乃置东冈、蜀山、宜民、西柴、黄徼、上麦六戍而还。”(第1998页)则于蛮区置屯戍为南朝控御蛮族区域的惯常手段之一。
③《宋书》卷37《州郡志》西阳太守下同时记有“蕲水左县长”与“希水左县长”。《隋书》卷31《地理志》下亦同时记有蕲水、浠水二县。《旧唐书》卷40《地理志》三淮南道“蕲州”云:“(武德四年)省蕲水人蕲春。又分蕲春立永宁。省罗田入浠水,又改浠水为兰溪。”“蕲水”县下称:“汉蕲春县地,宋置浠水县。武德四年,改为兰溪。天宝元年,改为蕲水。”(第1578—1579页)则唐宋蕲水县的前身乃是刘宋所置之浠水县,在浠水流域,而非刘宋蕲水县(刘宋蕲水县后并入蕲春县,在蕲水流域)。唐代罗田县之前身则是刘宋所置之直水县,在浠水上游,故唐初得以罗田并入浠水。
④晋宋齐梁蕲阳县治在蕲水入江口附近之蕲阳洲上,《水经注·蕲水》及《江水》之“蕲水”条记之甚明;隋及唐初并置蕲春(蕲阳改)、蕲水二县,蕲春治仍当在晋宋蕲阳故治之蕲阳洲。蕲春移治蕲春县城北之罗州城,当在武德四年并蕲水入蕲春后。罗州城考古中,迄未发现六朝遗物,说明此一城址自汉末三国“江西遂虚”时即已废弃,至唐初复建城垣。
南北朝后期,西阳五水蛮势力渐衰,其活动中心略向北移至弋阳、光城地区,民族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故《隋书·地理志》谓:与蕲春郡相邻的永安诸郡“多杂蛮左,其与夏人杂居者,则与诸华不别。其僻处山谷者,则言语不通,嗜好居处全异。”其于蕲春郡虽未言及其仍杂有蛮族,然称其地“人性并躁劲,风气果决,包藏祸害,视死如归,战而贵诈,此则其旧风也”①。此等区域,当隋开皇及唐初武德、贞观之世省并郡县、编制乡里、征纳赋役及推行教化时,其难度可以想见。然唐宋之世,蕲州已属内陆,郡县乡里之制,均与它郡大同。《舆地纪胜》卷47蕲州“风俗形胜”引天圣六年(1028)关咏《神光观记》云:“蕲西善封,浠水故邑,甿俗富庶,溪山重复,占淮壖之上腴,属帝毂之冲会。”又引元祐五年(1090)李常《广济南禅寺记》谓:“蕲在全楚之东,其人敦庞而近古”;“秀民乐于为儒,而不轻释其业”;“彬彬喜学,有邹鲁之遗风,”其“四六”目下录秦少游《谢蕲州表》称:“矧蕲春之便郡,实淮右之名区。风气和平,狱讼稀少。”与东晋南朝时“蛮左凭居,阻藉山川,世为抄暴”之局迥异。然而,此种内陆普通州郡,其控制方式与控御制度实施之实相若何?换言之,乡里制度的具体实施特别是乡里之区划与运作如何?
然蕲州于唐宋之世实为一普通之内陆州郡②,有关记载甚为阙略,更遑论县下之乡里。《元和郡县图志》记蕲州开元与元和间均为五十一乡。《太平寰宇记》则于各县下分记所领乡数:蕲春县,“旧十四乡,今五乡”;黄梅县,“旧七乡,今四乡”;广济县,“旧十一乡,今四乡”;蕲水县,“旧十乡,今四乡”。《元丰九域志》所记与《太平寰宇记》大致同,谓蕲春五乡,蕲口一镇;蕲水四乡,石桥、马岭、王祺三镇;广济四乡;黄梅四乡,独木一镇。然据如此简略之材料,实无以窥知此一地域乡里控制与变化之实相及其意义。故治地域史者,言及州县乡里之区划与组织,往往仅能就一般制度性规定加以推论,而难以详论本地域之切实情形;逆言之,由于不能知悉具体地域乡里区划与组织状况,亦即难以确知制度性规定在具体地域之实施与运作的实相。然则,欲窥知唐宋时期如蕲州之类普通州县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则须于传统文献之外,另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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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隋书》卷31《地理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97、887页。
②《旧唐书》卷40《地理志》三,蕲州为中州;《元和郡县图志》卷27,蕲州为上州,蕲春、黄梅、蕲水三县为上县,广济为中县;《元丰九域志》卷5,蕲州为防御州,望,蕲水、蕲春、广济三县为望县,黄梅为上县;《宋史》卷88《地理志》四同。
2004年2月中下旬与6月中旬,我们在鄂东地区作了两次田野考察,承黄冈、浠水、罗田、英山、黄梅、武穴等六县市文博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得睹诸多珍贵文物与文献。其中,以上六县市博物馆所藏宋元买地券碑,前人多未及注意,颇具研究价值。按:南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买地券”条云:“今人造墓必用买地券,以梓木为之,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若干’云云。此村巫风俗如此,殊为可笑。”此类买地券,其性质虽为虚拟的殁亡人向亡人鬼魂或地下神祗购买墓地之阴间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契约,内容“殊为可笑”,然其述殁亡人之生前身份、乡里居地及墓地所在,却绝非虚拟。因此,利用买地券数据,颇可考知若干制度、地理问题①。鄂东所见地券文所涉及之墓主大多为普通平民,其记载亡人生前居地甚悉,故本文试图通过对这批地券文的整理,据其所记殁亡人生前居地乡里与墓葬所在,考辨宋代蕲州所属各县之乡里区划与组织情形,并就唐五代之情形略加推论,或可稍补史乘记载之疏阙,而弥补鄂东地域控制体系变迁之一环节。
鄂东六县市博物馆所藏地券碑多未经整理、著录,更未展出,多分散置于库房各处。在馆方帮助下,我们对各馆所藏地券碑做了初步清理,共清理出50方,其中除2方无字碑为陶质外,其余均为石质;6方无文字,44方有文地券碑可辨识通读者共35方,其中又有4方所记殁亡人生前居地乡里或葬地所在恰磨灭或破损,无以考知,故可据以考知殁亡人生前居地者惟31方②。其概况与所记殁亡人生前居地乡里与葬地情况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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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较系统地讨论买地券源流及其意义、价值的论著主要有:(1)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第15—34页。(2)池田温《中国历代墓券略考》,《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86号(1981年),第193—265页。(3)Valerie Hansen,Negotiating Daily Life in Traditional China: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600—1400,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49—229。韩森以中文发表的论文《宋代的买地券》(见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33—149页)、《为什么将契约埋在坟墓里》(见朱雷主编《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40—547页)大致体现了其论点的主旨,可参见。(4)刘屹《敬天与崇道——中古经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特别是其第一章(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125页)对此有全面介绍与讨论,是今见最新的研究成果。
②鄂东所见买地券碑,虽大多均有“买地”内容,但多称为“地券”、“地券文”、“地契文”、“墓券”或“墓志”,称为“买地券”者较少(见表一),故本文亦概称为“地券”或“地券文”,而不以“买地券”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