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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型权利质押蕴含的风险

 新乡会展 2009-10-22
警惕新型权利质押蕴含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变化和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拓展,银行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各地市政工程、公益设施、垄断产业建设等大型项目的融资市场,以这些融资项目的收费权或经营权作质押,并被商业银行广泛用作完善贷款担保的主要途径。近期,一家银行发现一笔以采矿权作质押的贷款,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面临质押无效的风险。虽然该银行立即通过更换担保方式,有效避免了风险的恶化,确保了资产安全,但也向银行发出了权利质押,特别是新型权利质押的风险信号。通过调查发现,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普遍存在贷款金额较大、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较为集中的问题,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一、有关权利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传统上,商业银行一般接受前三项权利的质押,其操作流程明确,变现能力较强,银行的信贷资产有明确充足的保障。随着商业银行以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作质押的贷款越来越多,主要以收费权为标的的新型权利质押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法律上应归入第四项。但目前我国已经明确规定的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和经营权主要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矿业权等,其范围并不广泛。因此,以电力、电信、自来水、燃气、供热、通讯、网络、教育、医疗、旅游景点门票等收费权作质押的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操作上容易产生疏漏,导致质押权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真正落实于贷款银行,使权利质押贷款实际上变相为风险权数为100的信用放款,风险剧增。
二、新型权利质押面临的主要风险点
(一)法律依据不足的风险:如上分析,对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可以作为出质权的收费权或经营权,如果银行接受其权利质押发放了贷款,则面临较为突出的法律风险。即当此类贷款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时,质押的权利是否有效,银行无法提出足够的法律依据,银行的贷款清收工作将因此陷入被动。
(二)借款主体出质行为不合法的风险:
 一是权利主体与借款主体不一致的风险。在新型权利质押贷款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可能会疏于对借款主体是否具有相关收费权或经营权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权利主体和借款主体不一致,即借款主体并非政府批准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权或经营权主体;
 二是借款主体尚未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拥有相关权利必须达到的条件;
 三是相关权利质押给银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四是相关权利并非有关部门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例如,并非所有的公路收费权都可以质押,而必须符合技术等级和规模的限制。这些情况的发生,将直接导致该借款主体所做的权利质押无效,银行信贷资金将无任何担保来保障。
(三)没有及时备案或登记的风险: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费权质押贷款必须采取“登记生效制”。传统质权要么有权利凭证,要么有特定的登记管理部门,能够确保银行质押权的有效。但对新型权利质押,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登记部门。尽管这些质权的出质人都有特定的管理部门,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授予这些管理部门为质权质押进行登记的权力。未经登记的权利质押合同一旦涉诉,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就会因质押合同未经登记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目前具有的电费、学费、学校收费权质押普遍存在无质押登记部门的风险。
(四)难以准确评估和有效变现的风险:新型权利质押的种类繁多,特别是收费权质押,主要是以预期收益的获得为保障。由于这类质押贷款大多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其预期收费的因素很多,也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银行在接受质押物时无法对质押的收费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很可能导致借款主体的收费收入不足以支持其归还银行贷款。另外,有些收费权或经营权并不具备可转让的法律特征,如果银行接受了不可转让的权利作质押,而银行本身又不具备权利主体的资格,权利质押相当于已经落空,银行无法将其权利变现,形成的是无效担保。调查表明,以公路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普遍金额很大,如果对收费权价值评估不准或质押的收费权不能转让,将大大影响贷款的安全性。
三、风险防控建议  由于新型权利质押具有的风险较传统的抵押和质押贷款更为隐蔽,危险性大。因此,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监控时,应比其他贷款种类更为严格,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应在其中发挥关键的决定性作用。
(一)切实把好新型权利质押贷款的准入关:加强对借款主体权利资格的审查,重点关注其是否是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是否已经完全具备了行使该项权利的资格。加强对质押权利有效性的审查,重点关注该项权利是否可以质押,其质押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
(二)必须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对新型权利质押,必须保证都具有已经依法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应当避免接受没有明确登记部门的权利质押。
(三)对收费权质押贷款,设立收费权专户管理:同借款主体达成协议,对质押的收费权,设立专门的收费账户进行管理,以保证收费资金完整回流于用以质押的收费账户,真正落实银行质押权,确保贷款安全。
(四)加强贷后资金监控:对以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贷后的资金监控工作尤为重要。要特别关注贷款使用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收费账户资金回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严防借款人的收费资金在收费专用账户之外循环。
(五)充分发挥风险经理的风险识别作用:风险经理要运用风险过滤工具,将新型权利质押贷款纳入日常监控范围,重点监控。如发现风险,应督促客户经理通过加固担保、转换担保方式、压缩贷款或催收还款的方式及时化解潜在风险。(交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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