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
所谓的“三项费用”是指平常所所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的总称。,下面分别说明“三项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核算职工福利费时,有两种处理方式:
1、据实列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据实列支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实际发生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
分配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比例列支,年终调整。
首先,根据上一年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水平,确定本年的计提比例;然后,每个月核算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确定比例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即从“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借方。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年终时,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与按比例计提的费用进行比较,将按照比例计提的数额调整为实际发生数,并相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
二、工会经费扣除的税务处理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每个月的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组织。
账务处理为:
按照2%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开发间接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三、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界定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扣除项目中,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小,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少。这是国家在税收方面保障企业员工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措施。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项目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数据、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不过要注意的是从2008年起不再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时直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