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引蛇出洞”到“钓鱼执法” 毛牧青/文
蛇躲在洞里不露头,我要抓你没辙就得想办法。譬如弄点诱饵引你出来然后就地抓获或消灭,这叫“引蛇出洞”。这个词常常用来比喻引诱坏人进行活动使之暴露。当然,也可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策略故意设陷阱让人上当受骗掉坑里。譬如先前对你说“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什么的给我提意见,显得极有诚意,结果你信以为真敞开心扉谈出与我相左的观点和意见。于是我就有了把柄给你治罪也就不在乎什么我对你的“承诺”了,也就有了政治上的“引蛇出洞”旧说。 这种“引蛇出洞”的严重后果,是大家绕着禁区雷区不说话,以免砸饭碗进班房。这种历史惨痛教训人们记忆犹新,乃至影响几代人噤若寒蝉后怕无限,所以人们也就学会了说假话空话喊口号,善于歌功颂德精于阿谀奉承,处世察言观色三思而后行,这就是“引蛇出洞”潜在的伟大成果。 几十年过去了,市场经济开始了,意识形态淡化了,人们也在名为“法治”旗号、实为“潜规则”下办事了。不过对于我们这个多舛国家,尽管如今政治相对开明了些“引蛇出洞”也臭了门子,但作为一种异变,却在道德、法律、官场、商场乃至人际等等方面继续发扬光大。以上海新近的“钓鱼执法”面目出现的“引蛇出洞”变种,就是近来人们议论的焦点。 钓鱼如同“引蛇出洞”,非诱饵而不能为也,这是起码常识。用鱼食诱导鱼儿上钩,与“引蛇出洞”同出一辙。一些正常的暗查、暗访等特定范围特定授权下的实施手法,往往与“钓鱼执法”类似容易混淆。这种看似“钓鱼”其实与上海“钓鱼执法”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特点是公权力或私权利不对行为主体构成诱惑力或胁迫力,只是参与事情中获取证据的过程。而后者却是打着公权力和法律名义,先故意以诱惑其“犯错误”而随后滥用权力和法律,对私权利的强行“欲加之罪”的各类惩罚,目前最为显著的就是利用“钓鱼”去“合理合法”敛财。 所以这种“钓鱼执法”是政治向法律转移的雷同手段,只不过由先前的打击政治异己,转化为“整治秩序”法制幌子下的“明媒正娶”敛财。其实质是恃公权挟法律、倚强凌弱毫无顾及的非正义性的卑鄙,去与私权利进行力量悬殊的博弈,已达盘夺他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人们厌恶“钓鱼执法”,却徜徉在无处不在的“钓鱼海洋”里深受其害: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现象像“姜太公钓鱼”,隐匿在公开的宣传、动听的旋律和鲜活的外表里等待“愿者上钩”。钓鱼式卖官买官、钓鱼式商品采购、钓鱼式入学入托、钓鱼式看病入院、钓鱼式旅游出境、钓鱼式招工招生……,被涮被骗被愚弄的怪事举不胜举俯首皆是。近来最典型的除了上海闵行区的“钓鱼执法”外,莫过于还有先签订“不追究责任的协议书”、随后违约抓捕死者家属的石首“秋后算账”事件;有见利忘义不讲职业道德的侯耀华等“明星”、充当“鱼饵”蒙骗消费者上钩的各级电视上的虚假广告;有先“承诺兑现拆迁费”诱骗居树抗议拆迁的陈茂国老汉下树、而后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遭抓捕的“奉节树人”奇妙新闻……这,就是活生生的确凿证据。实践证明,生活工作中的我们——你、我、他,都有可能在重复上演“请君入瓮”的悲喜闹剧中,扮演一个又一个可怜可悲无援无助的角色。 如果说“引蛇出洞”仅仅是当年政治上打击异己的策略手段,面对的只是一部分群体中“一小撮”的话,那么如今的各类“钓鱼法”,却是假借道德、法律名义最终敛财的混杂手段,所对的几乎是除了本利益集团以外的“违法”所有人,所以就更具“打击一大片”的味道。 我们怀着被钓的忐忑心情,接受着社会方方面面有关从“引蛇出洞”到“钓鱼执法”的反复熏陶和再教育,开始着彼此相互欺骗又彼此伤害的无休止轮回。当被公权力滥用、被公信力欺骗的 “引蛇出洞”“钓鱼执法”, 衍生成涉猎各个领域效仿的形形色色谋利手段时,恶性循环像血淋淋的绞肉机像脱了缰的猛兽,恣意毁坏着这个社会的道德信用、法律权威和人性良知根基。如此诈术风靡投机盛行的环境,就是火眼金睛孙猴儿在世,也会被四壁障目、烟熏火燎的混沌大熔炉搅得是非难辨的——如此下去,我们在世界之林中倒底还能走多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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