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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的风险分担问题

 雾中鹏翔 2009-11-28
信用担保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金融中介服务活动,它通过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从而达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我国担保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也越来越受到银行的认可,但由于主客观多种因素影响,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还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未能使风险在与银行之间合理分担,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也不利于担保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分析和探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的风险分担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问题提出的现实背景
    1、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
    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中小企业大多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财务混乱及偷漏税收等现象,因此虽有很强的融资需求,却很难满足银行信贷的资信要求。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弥补了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用空缺,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金融资金的合理配置。
    因此,担保机构的出现和担保业的发展,对于银行扩大信贷对象的范围、提高贷款的质量、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担保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只有通过银行才能实现其经营目标,客户源也主要通过银行推荐,对银行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可见,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是合作互补的关系,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
    2、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的含义
    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又称为风险责任分担,是指在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进行贷款的过程中,担保机构与银行按比例承担信贷风险,即一旦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对于由此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担保机构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代法律和经济生活都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担保贷款的法律关系中,企业、担保机构和银行三方主体在享受权益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机构通过经营信用获取收益,而银行作为贷款主体,在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后也应承担放贷风险,这完全符合现代交易的公平原则。
    3、担保机构与银行实行风险分担的意义
    我们认为,担保公司是对中小企业信用的增补而不是完全信用替代,是对银行风险的补偿而不是全部风险转嫁。银行作为贷款主体对信贷的风险控制更有条件,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共担能够避免银行的不作为,避免银行潜在的道德风险。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70~80%)的担保,其余部分由贷款银行承担。风险分担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实现双方公平和长期合作的基础,对于加强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问题的现状分析
    1、风险分担的基本现状
    我国担保机构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在与银行合作中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有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大型担保机构与部分银行做到了风险比例分摊,对于担保贷款本金的80%~90%承担责任,大部分担保业务均由担保公司承担全责,风险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合理地分散。
    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银行没有区分专业担保机构和普通保证人,均要求使用银行的格式合同,要求承担全部风险,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内容,担保方式也不容质疑统统设置为连带责任担保,机构如要与之进行业务合作,除全盘接受这些硬性条件之外别无他途。
    2、风险分担现状所产生的弊端
    我国目前风险分担问题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弊端,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地位的不平等,对担保机构非常不利。
    一是银行有意转嫁风险。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数客户源来自银行的推荐,而现实中,银行对于风险较大不能满足信贷要求的项目不加选择地直接推荐给担保机构进行承保,甚至为促成业务对担保机构隐瞒企业不良信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机构。
    二是银行怠于项目管理。贷款风险过度集中于担保机构后,由于有了第二还款来源的保证,银行注重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调查而怠于对贷款对象的资信审查和风险控制,无形中加大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信贷项目的整体风险。
    三是难以实现信息共享。银行由于处于第一融资人的位置,可以优先了解到企业的资金情况,也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经营信息,若银行不合作,担保机构对借款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就非常不容易。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银行以“为客户保密”为由封闭相关信息,使担保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更加恶化。
    3、目前风险分担现状的主要原因
    与国外成功经验相比,我国担保机构与银行目前尚不能全面推行风险分担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宏观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的问题,也有中观银行业的机制问题、担保业的发展问题,同时还有微观担保机构与银行具体操作的问题。综合以上各种因素,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1)相关法律滞后、政府监管缺失。目前有关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和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但都没有专门对担保机构的详细规定,操作性较弱;虽然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政策性文件起到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其在规范性、操作性和强制性等方面均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而各地出台的相关行业法规在具体条款上均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同时存在政府多头监管、管理混乱的状况。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府的监管指导,没有行之有效的合作方式作为指导,银行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过程中缺乏主动性与安全感。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不足。 现阶段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仍很不健全,除深圳、上海等地正开展征信基础工作之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征信工作仍是空白。中小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没有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成本较低,银行对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缺乏信心,普遍惜贷。
   3)担保业发展不平衡,行业资信水平低下。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年来数量增长很快,但地区之间、机构之间的水平差距都比较大,行业发展很不平衡。担保机构内部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比比皆是,同时又缺失再担保等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整个行业资信水平低下。因此,尽管担保机构的发展迅速,但难以产生规模效益,也就无法得到银行的信任。
   4)银行体制局限,缺少市场开拓意识。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均偏向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则因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而不愿涉足。担保机构的出现目的是扶持这些缺乏资金、信用及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升其信用等级,缓解银行的信贷风险。从理论上,银行应该对新兴的担保机构采取欢迎和配合的态度,但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同担保机构合作的趋势相比,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即使合作也要求其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三、解决我国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问题的主要对策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要想得以全面推行,需要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多层面的支持,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1、 国家加强立法,政府统一监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引导和保障。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运作、与银行的合作方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风险防范、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定;对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以及双方应遵循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 同时政府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一方面规范担保业务操作,避免业内恶性竞争,提高行业整体资信水平;另一方面,利用政府职能协调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出现的混乱和不平等的情况,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中小企业诚信发展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条提出,“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担保公司的作用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来说是治标不治本,核心还是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是在信用环境比较差的条件下产生发展的,银行不接受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对企业进行调查,工作效率远远落后于征信国家和地区。随着社会竞争意识的提高,市场对诚信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特别对于银行、担保公司等从事信用业务的机构来说,加快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已成了当务之急,对风险防范将起到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也将从客观上促进中小企业诚信守业、健康发展。
    3、建立再担保机制,提高担保行业抗风险能力
    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再担保具有风险分散、扩大担保机构经营能力、提升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等作用。在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美国,坏保后可由担保公司直接向中小企业管理局申请补偿,德国由地方和联邦政府各自向担保银行进行反向担保,日本则由政府全资拥有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执行再担保功能。我国目前缺少类似机构,使担保机构缺少分散风险的途径及进一步放大信用倍率的功能,这也是银行不与其分担风险的障碍之一。因而国家必须尽快推动再担保机构的建立,提高担保行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4、担保机构注重自身信用,加强与银行沟通协作
     担保机构要征得银行对风险进行分担,最重要的是通过修炼内功培养自身的信用、不断提高资信力。担保机构的信用,指的是担保机构防范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履行代偿债务的意愿,即所谓“既有履约之力,又有履约之心”。担保机构要通过充实资本实力、强化风险控制、增强业务创新、提高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努力,实现扩大业务规模与控制风险的平衡,提高整体经营能力,从而树立自身良好的信用形象。同时也应及时向银行通报这些信用信息,以提高机构的透明度,增进银行的了解。只有担保机构的实力不断增强,银行才会授以更多的信任,才会更积极与之合作。
    5、银行经营调整,改善与担保机构关系
    目前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从其经营结构看,发放贷款是其主要业务和实现盈利的主要途径。在外资银行纷纷来华抢摊、各银行争先改制上市的背景下,银行也必须进行体制创新、转变经营理念,积极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主动改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实际操作中,银行与担保机构间可以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风险分担、担保放大比例、相互推荐客户、平行开展客户调查、信息共享等,以优化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这样,将银行和担保机构结为利益共同体,保证了银保风险防范目标的一致性,从而把担保风险化为二者共同做好贷款业务的合力。

    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实行风险共担有助于促进两者之间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形成有效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协作努力下,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国的担保业将得以更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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