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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时空 2009.08.15(大阪)

 众妙之道 2010-02-17

夏谷老师:

我是一名老华侨的儿子。我们本来是人丁兴旺的一个大家族,可谁知随着父亲身体的变化,家里人的态度也跟着发生了变化。

我是家里最小的一个孩子。父亲与母亲都极疼爱我,我的妻子也非常孝顺。所以当父亲生病的时候,只有我们两个人经常去探望他,别的兄弟姐妹都没有去过。父亲对这件事很伤心。就在他临终的时候,他跟我说,他所有的遗产都归我。我们家不是什么大富大贵之家,所以父亲留下来的钱也不算多。而且其他兄弟姐妹也都不知道。

几个月后,他们知道了这件事。便来我家质问我,问我是否偷拿了父亲留下来的钱。我与妻子都感到特别气愤,也特别难受。妻子说,我们拿这钱也是应当的,毕竟在父亲有病与临终前,只有我们夫妻俩在他身边照顾他。我生性平和,不爱与人理论。就与他们说,既然他们觉得我偷拿了父亲的钱,那就把钱平分了吧。结果,他们还不依不饶,说我这么做一定是因为我还有其他的遗产。

夏谷女士,我深深的失望,我该怎么办呢?


亲爱的读者:

我非常理解您现在的心情,对您的处境也深表同情。您的失望,是对兄弟姐妹之间亲情的失望,也是对人性的一种失望。

说到遗产继承问题,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您是华侨,这就是说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您生活在日本,因此我也介绍一下日本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作参考。《日本民法典》第八八九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位:第一顺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日本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 )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

您在问题中没有提及您的母亲,不知是否可以由此推断您父亲过世之前他老人家已是独居,那么,老人过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就是你们兄弟姐妹之间的问题。现在,您在父亲的遗产继承上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原因之一,很可能您父亲只是口头承诺将他的财产全部留给您,而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原因之二,有关老人留有遗产的事实,您的兄弟姐妹没能直接从您口中听到,而是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到的,因此,失去了他们对您的信任。虽然,您为了息事宁人把父亲留下来的钱拿出来与他们平分,但他们却不能满足,这正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叫作“烧香引鬼”,比喻本想以自己的割舍将事情做个了结,结果却事与愿违,反而引出更大的麻烦。您的兄弟姐妹不相信您的一面之词,他们认为您只不过是做个姿态来打发他们,更多的好处一定还是留给了自己,因此不依不饶。

如果,在您父亲过世后您能在权衡利弊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主动召集其他兄弟姐妹商谈父亲的遗产问题,情况或许不至于如此。特别是,因为平时父母对您疼爱有加,其他的兄弟姐妹可能因此心中不平而产生嫉妒,嫉妒心往往使人失去理性思维,他们可能不考虑您平时对老人的付出有多少,而只想着因为老人偏爱您,您就应该多尽义务;他们也不考虑自己作为儿女,在父亲生前是否尽过孝道,而只想着父亲死后的既得利益。

其实,正因为您与父亲平时关系比较亲密,老人过世后您才应该主动向其他兄弟姐妹做个交代。因为,不管老人在世时其他弟兄姐妹做得怎样,也不管老人的遗产有多少以及老人家的意愿如何,从法律上讲,子女即使不尽赡养义务,也有参加遗产分配的权利,只不过分多分少,或者不分是要根据情况而裁定。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如果是铁定的事实,法律裁决时会根据所反映的属实情况,在判决时予以少分或者不与分配。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如果您的父亲生前未留下书面遗嘱,理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但该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产争夺,争的是钱财,遗产纠纷,与老人生前未能立下有效遗嘱有关。但是,即使立下遗嘱也不一定就不会发生遗产之争。既是利益,自有一些人唯利是图、不讲规则、不守祖训,或明目张胆不遵遗嘱,甚至篡改、造假遗嘱。否则这些大大小小的遗产官司就打不起来。

钱,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常听人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对于这句话,我认为不同的人可以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方式是:人,为了得到钱财可以不惜一切,不顾及一切;另一种方式则是:人,因为利欲熏心乃招至大祸临身,应当引起警戒。人们有怎样的人生观和幸福观,就有怎样的理解方式。如何看待金钱,如何处理金钱与精神、情感方面的关系,这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一生是否真正过的快乐。钱不能没有,但过多却是无益,意外之财更是不益多得。因为《圣经》箴言第十三章十一节里这样说:“不劳而得之财,必然消耗;勤劳积蓄的,必见加增。”

兄弟手足之间为一点钱而反目成仇是不值得的。正如《圣经》箴言第十五章十七节所说:“吃素菜彼此相爱,强如吃肥牛彼此相恨。”由于老人的遗产问题解决不好,原本还算和睦的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的事例古今中外比比皆是,遗产争夺似乎是演不完的社会剧。并且,上一辈人没有解决好遗产问题留下的怨恨,往往会延续下去直殃及到子孙后代之间的往来。

亲爱的读者,事已至此,解决问题的途径恐怕只有两条:一条是和平解决,您可以花些时间,把与父亲有关的各方面的财务往来的凭据收集整理一下,然后与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开诚布公,看看父亲究竟留有多少遗产,然后协商分配办法;另一条途径就是借助法律手段解决遗产纠纷,这当然是下策。试想,对簿公堂之后的兄弟姐妹,还能有多少亲情存在?

人活的就是一个心情,只要心情好,就是幸福。想让自己和家人幸福不仅仅局限于有钱买吃买穿,而是使精神上得到满足,比如经常能与家人团聚,有至亲之间的亲密往来,这就是幸福;老人并不盼望吃穿,而盼望的是家人团聚,和儿女们在一起,儿女们平平安安,能自食其力,这就是他们最大的幸福;作为儿女只要一家人和和睦睦,没有争吵,这就是幸福;夫妻之间,当一方遇到挫折时对方能给予安慰和鼓励,这就是幸福。幸福并不代表财富,财富不能决定幸福。

在本文结束之前,我还想与您分享《圣经》箴言第十五章第四节:“口吐真言,永远坚立;舌说谎话,只存片时。”我相信只要尊重事实,态度诚恳,问题一定会得以圆满解决。不论您是否有宗教信仰,智慧的话语适用于任何人,并给人以克服逆境的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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