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汇票的流转程序(票据行为)
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付款…… (一)出票(Draw或Issue) 是“主票据行为”,其他为从票据行为。 两个动作: 1.出票人写成汇票并签字; 2.交付,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只有经过交付,汇票才开始生效。 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汇票得到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若汇票得不到承兑和/或付款时,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付的汇票金额和自到期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约证书等的费用。 付款人在其未签字前并不对付款承担责任,因为汇票只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 (二)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sight)。 1.提示的分类: ①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②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2.提示的期限: 各国规定不同: ①《日内瓦统一法》:出票日起1年内; ②《英国票据法》:合理的时间; ③我国《票据法》 a.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日后1个月内; b.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 对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①《日内瓦统一法》: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内; ②《英国票据法》:付款到期日当天; ③我国:自到期日起10日内。 (三)承兑(Acceptamce)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日即见票日) 1.承兑的手续: ①付款人写“承兑”(Accepted)字样; ②注明承兑日期(我国规定,未注明的,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天为承兑日期); ③签名。无①而仅有③者视为承兑。 2.承兑交付的两种做法: ①实际交付Actual Delivery:付款人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时再提示付款。 ②推定交付:付款人承兑后,留下汇票,而代以“承兑通知书”(Accepted by Advice)交给正当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3.承兑的法律效果 一经承兑,付款人即成为Acceptor,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4.承兑的考虑时间 ①《日内瓦统一法》:从第一次提示后之次日至第二次提示日为止; ②《英国票据法》:在提示的次一个营业日营业时间终了之前; ③我国:收到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承兑或拒绝。 5.承兑的种类(方式)两种 ①普通承兑:付款从对汇票内容一概接受,无条件地承兑。如 ACCEPTED DEC,11,2005 (signed) ②限制承兑:保留性承兑,承兑人承兑时外加一些对汇票内容的修改。 a.带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b.部分承兑(Partial~):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c.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承兑时指明仅在某地支付。 d.延长时间(Qualified acceptcnce as to time)如:原来是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承兑时写明6个月付款。 我国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被为拒绝承兑。 另: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 ) 是指票据提示后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因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获得承兑时,由第三者即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r)对汇票承兑,当汇票到期时,若付款人拒不付款,则由参加承兑人负责付票款。 目的:保全票据上有关债务人的信用——“荣誉承兑” 法律地位:次债务人(仅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承担义务)。 我国未有此概念。 (四)付款(Payment) 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1.手续: ①付款人付款; ②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并注明“付讫(PAID)”字样; ③付款人收回汇票。 自此,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果,汇票注销(discharge)。 2.付款人的责任:两个 ①应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 ) 三层含义: a.应在到期日或以后付款,若提前,自担风险。 b.应付款给合法持票人:证明提示人的身份及背书的连续性。 c.应是善意付款。 ②应支付金钱 可按付款日市场汇率将汇票指定货币兑换成本币支付给持票人。 3、参加付款(Dayment for honor) 指当票据被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参加付款人(Drawee for honor)对票据进行付款的行为。 (五)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 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指汇票的抬头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注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受让人的行为。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 1.前手,后手 ①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及原出票人皆是“前手”。 ②对出让人来说:所有自他出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后手”。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背书的类型 ①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不可转让背书,如 Pay to A Co. only /not tronoferable/not to order 《英国票据法》规定: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不能将汇票再行转让或流通。 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日内瓦统一法》:同上。 较少使用! ②持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记名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背书人先做被背书人记载,然后再签字。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Pay to A Co or order. ③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 可自由流通,无背书转让。 我国不允许。 ④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 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该条件不具效力,但背书仍然有效。部分背书除外。 但某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律规定,付款人/承兑人履行付款责任取决于条件的完成。 ⑤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指要求被背书人按委托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 Eg: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C bank . 由于受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C bank)得到的是代理权而不是债权,故不能背书方式转让本不属于他的汇票权利,但可再作托收背书,再委托他人收款。 背书应当连续,我国规定,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 应用:持票人背书转让给银行以贴现。 (六)拒付(Dishonour) 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死亡或是虚构、无资格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又叫“退票”。 (七)追索(Recourse) 是指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的汇票债务人(如保证人)要求清偿汇票金额及费用(包括利息及作成“拒付通知”和“拒付证书”的费用)的行为。 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 1.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 2.须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拒付通知; 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须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 行使追索权的期限: 《英》——6年 《日》——6个月~1年 我国—— 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前手:拒付之日起6个月 清偿持票人→前手:清偿之日起3个月 (八)保证(Guarantee) 由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上或粘单上)。 手续:①“保证”字样 ②被保证的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 ③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日期(无日期者出票日期即为保证日期) ④签名 关于②:我国: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也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保证人员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责任。 实际业务中,当付款人是被保证人,银行为保证人(如保兑行)时,保证银行就直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其清理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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