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 3.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 火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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