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电气化县的验收工作分为自验、验收、上报三个阶段。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电气化县按照验收规程的要求准备好资料,由县电气化领导小组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省验收合格的电气化县(市),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审批。
各级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
2003年统计数据显示,我省电气化县乡村通电率已达到100%,户通电率平均达到了98.79%,平均人均用电量超过400千瓦时,户均生活用电量超过360千瓦时。目前已有15个县的电气化主要指标达到了标准。
为了确保我省“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达标验收任务能按照水利部规定在2005年10月以前全面完成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拟对41个电气化县及备选县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只是一种手段不是最终目的,要通过电气化县的建设,使我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平上一个新台阶;通过验收,继续加强建设,达到巩固与提高的目的,真正服务于“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