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 (下载计算说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其他所得 10、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月报、年报) 1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月报、年报)
工资薪金—— 一、正常月薪收入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正常月薪收入”。 2、关于“标准扣除费用”: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8年2月(含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4、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附对照表于后)。 5、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项,如填写应为正数。 7、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附:对照税率、速算扣除数表
工资薪金税率表
二、补发工资收入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收入”。本表仅计算补发工资收入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此外,应注意“补发工资收入”是指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延迟几个月才发放的工资。 2、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时间。例如3月份发放1月份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为“2005-03-01”至“2005-03-31”。 3、关于“标准扣除费用”: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8年2月(含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4、“已发工资”填写所属月份已发的工资。如补发1月份的工资,则应填写1月份当时发放过的工资收入额。如不存在已发放工资额,应填录0。同时,要记得在“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填写之前已申报缴纳过的1月份工薪税额,避免重复缴税。如未缴纳过,则填录0。 5、“捐赠扣除额及其他”通常应无填写数据。只有存在特殊可扣除事项,例如个人捐赠属于可扣除后计税的,才予填写。“减免额”用于填写减免税额。以上数字填写均应为正数。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补发工资额(含税)+已发工资-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7、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8、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9、“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0、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三、年度奖金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年度奖金”。本表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不包括当月工资税额计算。对于当月发放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进行申报。 2、可扣除费用(实际可扣除额)=标准扣除费用-当月发放工资金额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8年2月(含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假设A(实际可扣除额)=标准扣除费用-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如该计算结果为负,则A默认为0。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奖金(含税收入额)-A(实际可扣除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12)的计算结果,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6、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四、实物福利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实物福利”。实物福利是指大件物品,如房子、汽车,摊销到每个月和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因此本表的计算包括当月工资的税额计算。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60(最长只能分摊到5年即60个月)。 3、关于“标准扣除费用”: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8年2月(含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发放实物价值(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五、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2、如有补交社保则“含税收入”为收入扣除补交社保和上年3倍平均工资总额;如不补交社保,则当月社保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扣除项目及其他”栏里。 3、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最长只能分摊12个月)。 4、关于“标准扣除费用”: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8年2月(含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补偿金(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六、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助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助”。本表的税额计算包括当月工资的税额计算。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最长只能分摊60年即720个月)。 3、关于“标准扣除费用”: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以后的(含3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8年2月(含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中国”籍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如果【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的计算结果为0的,应纳税所得额也默认为0。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的计算结果,对照《工资薪金税率表》自动填列。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七、股票期权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股票期权所得”。本表仅计算股票期权所得的税额。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最长只能分摊12个月); 3、“含税收入额”指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分摊月份数”的计算结果,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分摊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劳务报酬—— 1、当税目为劳务报酬时,使用本表。含税收入额系指扣除税费等费用后的收入额。 2、当含税收入额小于等于1000的,“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0;含税收入额大于1000元且小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20%)。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附对照表于后)。 6、(1)含税收入额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扣缴税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3% (2)含税收入额大于1000元的,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附:对照税率、速算扣除数表 劳务报酬税率表
稿酬报酬、特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应税税目为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时,“含税收入额”为扣除费用和税费后的收入额;应税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时,“含税收入额”为扣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和税费后的收入额。 2、当税目为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元,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20%)。 当应税税目为“财产转让所得”时,标准扣除费用为0,不可填写。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5、税率为20%。 6、除“稿酬所得”外,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 “稿酬所得”的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70%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财产租赁所得—— 1、应税项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2、分摊月份为1个月的: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20%); 分摊月份为多个月的:当【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的计算结果小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的计算结果大于等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20%); 3、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个月(相当于60年)。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6、税率为20%。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分摊月份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利息红利所得—— 1、税目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3、税率默认为20%。 4、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 5、“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6、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月份申报 1、税目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 5、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08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3200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19200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9600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表自动填列(表附后)。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经营月份。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必填,且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08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按实际经营月份累加计算,其中1-2月可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3-12月可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例如当年5月终止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1600*2+2000*3=9200元;又如当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2000*4=80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4、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表》自动填列。 5、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7、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月份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其所有应税项目的月份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以后的(含1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率表》自动填列(表附后)。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一、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或“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以后的(含1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率表》自动填列。 6、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以后的(含1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3)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率表》自动填列。 6、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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