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许磊)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村民占用某部军事用地建房居住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村民拆除所建房屋。
据查明,1997年,解放军某部通过划拨方式获得了在岚山区某镇某村面积为9823.95㎡的土地作为军事用地,原告解放军某军区房地产管理处取得了对该地的使用权和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对该地的直接使用权和管理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该营地上建造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停止侵害,拆除其在原告营地上建造的房屋。该村委会对该营地既无所有权,亦无使用权,无权处分该营地。被告以其在原告营地上建房是经该村委会批准,且原告营地现处于弃用状态为由,要求待原告使用营地时,被告再拆除其所建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其在原告营地上建造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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