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新速算扣除法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诸税种中占有一定比例的税源之一,其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法》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 45 15375 以上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减除了800元费用后的作额。在计算时要先将所得额扣除800元后,才能进行。以下笔者重新推导,用一新的计算表取代上表,使后得额直接代入表中,计算出应纳所得 税额。推导过程如下: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元, ①当800<x≤1300时,应纳所得税额=(x-800)×5% =x·5%-40 ②当1300<x≤2800时, 应纳税所得额=(1300-800)×5%+(x-1300)×10% =25+x·10%-130 =x·10%-105 ③2800<x≤5800时, 应纳所得税额=25+(2800-1300)×10%+(x-2800)×15% =175+x·15%-4 20 =x·15%-245 ④当5800<x≤20800时, 应纳税所得额=175+(5800-2800)×15%+(x-5800)×20% =625+x·20%-1160 =x·20%-535 ⑤当20800<x≤40800时, 应纳所得税额=625+(20800-5800)×20%+(x-20800)×25% =3625+x·25%-5200 =x·25%-1575 ⑥当40800<x≤60800时, 应纳税所得额=3625+(40800-20800)×25%+(x-40800)×30% =8625+x·30%-12240 =x·30%-3615 ⑦当60800<x≤80800时 应纳所得税额=8625+(60800-40800)×30%+(x-60800)×35% =14625+x·35%-21280 =x·35%-6655 ⑧当80800<x≤100800时, 应纳税所得额=14625+(80800-60800)×35%+(x-80800)×40% =21625+x·40%-32320 =x·40%-10695 ⑨当x>100800时, 应纳所得税额=21625+(100800-80800)×40%+(x-100800)×45% =29625+x·45%-45360 = x·40%—15735 根据以上推算,得新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计算表:
级数 全月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800<x≤1300 5 40
2 1300<x≤2800 10 105
3 2800<x≤5800 15 245
4 5800<x≤20800 20 535
5 20800<x≤0800 25 1575
6 40800<x≤60800 30 3615
7 60800<x≤80800 35 6655
8 80800<x≤100800 40 10695
9 100800<x 45 15735
现运用以上导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例:某甲月薪金所得额为4000元。问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直接代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4000×15%-245=355(元),用原表验算如下:先求出:应税所得额=4000-800=3200(元)
再求出:应纳所得税额=3200×15%-125=355
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完全一致。
用以上新表计算,其优点在于:财务、税收等人员在计算工、薪售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代入求得,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其计算公式得公式得到简化:
原式: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简化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同时,也将单位或他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承担)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工薪税率)的计算公式由原来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简化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速算扣除数)/(1—税率)
导出的工薪人员所得税率计算表,唯不足之处是把减除800元费用固定化;随着工、薪人员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工、薪也随之增长,减除费用趋于提高;但那时,可以按新的减除标准数重新推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计算表,此法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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