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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沿岸千米内清除养殖场

 千岛花园 2010-07-12
晋江沿岸千米内清除养殖场
  今后,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凡擅自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200万元的重罚。昨日,省环保局下发《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函,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全省各区市或社会各界如果有建议,可于3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省环保局,联系电话:0591-28379867;传真:0591-87868138。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重点流域包括晋江

  重点流域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的干流和支流所流经的区域。

  水源保护区禁放污染物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沿岸千米内清除养殖场

  与此同时,禁止在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和主要水库最高水位线外50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禁建区和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10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应当搬迁或者关闭;禁止在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和主要水库周边的一重山范围内施用化肥,防止污染水体。

  排污超标最高罚200万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无证采砂至少罚2万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砂,恢复环境原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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