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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应及时处理

 走过阡陌 2010-07-28
某企业因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依法进行解散并办理注销,其行业属于服务型,领购的是地税服务业发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通过注销稽核发现,该企业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过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注销时,若企业“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应按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与企业会计交谈发现,企业会计认为: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核定征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已申报缴纳了各项税收,平时未及时督促老板将开支的有些费用,该计入成本而未及时入成本,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导致虚增企业利润。由于企业进入了注销稽核程序,部分合理有效的费用未及时进入成本,只能视同权利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之规定,该企业不但要申报缴纳投资人个人所得税,还要承担补缴税款的50%-5倍的罚款。在此提醒纳税人,不要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而不重视成本核算。(谢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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