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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方大企业的“治外法权”

 3gzylon 2010-08-02

小地方大企业的“治外法权”

2010-07-22 17: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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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专栏)

   两周前因污水渗漏引发重大环境事件的紫金矿业公司,17日晚再次发生渗漏事故刚刚离开的调查组在渗漏事故再次发生后, 又紧急重返事故现场。

   在客家人母亲河汀江被严重污染后,在渔民们饲养的大量鱼被毒死后,在海内外舆论强烈谴责污染企业后,上市公司紫金矿业才羞答答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向公众道歉,二是加大环保力度。这样的轻描淡写在公众看来,不无一丝傲慢。一句“对不起”在如此严重的污染事件面前,又有多少诚意呢?而“加大环保力度”的套话,我想在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历年来的讲话稿中,肯定能找到许多处。可是,污染不照样发生了么?

   给环境污染以及污染后向公众隐瞒找任何一种借口,都无法推卸这个企业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在媒体连篇累牍对这一污染企业的报道中,我们很不陌生地看到了当地环保部门的无可奈何的解释,凸显地方环保执法部门的尴尬。企业的来头太大了,小小的县、市环保局根本不能甚至不敢监管企业。企业甚至傲慢到连当地环保部门来检查时,也不愿意短时间运转污水处理系统来虚应一下场面。

   地方环保部门对大企业的监管之难,是个老问题了。其窘境让我想起了《西游记》中那些可怜的土地神。每每来头不小的妖怪将唐僧抓去后准备清蒸吃肉,孙大圣总会抡着金箍棒把土地神打出来呵斥,责问他为何任由自己地盘上妖怪兴风作浪。一脸委屈的土地爷只能可怜巴巴地求大圣息怒。混过官场的孙大圣应该想得明白,这些妖怪要么是太上老君的童子,要么是文殊菩萨的坐骑,本领高强,靠山很硬,品级最低的土地神哪能管得住人家?在许多小土地神的地盘里,那些神通广大的妖怪无一享受了“治外法权”。

而那些来头大的企业,在许多地方,同样享受着不受“土地神”管辖的“治外法权”。这大概算是这几十年来我国的传统特色。

在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的是有级别的。而一些大企业,动辄是正厅、副部,这种有顶戴的企业负责人,小小的地方官哪能惹得起。有时候一个县处级地方官去拜见驻在本地一个厅局级企业的老总,老总能拨冗接见等于是给地方官天大的面子。你让地方官下属的环保部门去监管,岂非是孙子去监管爷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企业摘掉了花翎,脱掉了黄马褂,没有了行政级别,可是由于其财大气粗,是地方的纳税大户,当地行政部门照样惹不起,反而沦落成“为大企业服好务”的跟班,如果因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了“刁民闹事”,地方行政部门往往会迅速地出动执法人员为企业排忧解难。面对大企业、牛企业,地方政府过去的的“畏权”和现在的“爱钱”,其内在逻辑是一样的。

紫金矿业的污染事件,可以看成解剖小地方里大企业享有“治外法权”的经典案例。这家上市公司一向业绩不错,2008年实 现净利润30.66亿元,2009年实现净利润35.4亿元。这样的企业在欠发达的闽西地区,随便拔根毫毛,都比当地官员的大腿粗。何况,它可以利用自己的财势,轻轻松松搞定一些重要位置的官员。据记者调查显示,紫金矿业公司管理团队有浓厚的官员背景,多位管理人员曾供职政府部门。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相当部分有政府部门工作背景。如此,当地环保部门对其而言,形同虚设就不奇怪了。对大企业不敢执法,也就只能把一腔执法热情倾注到小作坊、小加工厂了。

各路妖怪下凡后,在土地神的地盘有“治外法权”,说白了,根子就在他们天庭里的那些大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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