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0年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计缴(最高为720元)……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几点说明: 一、根据赣市公管委字【2010】3号文件精神,2010年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计缴(最高为720元)。经市局领导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我市系统职工的月缴存额统一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2%进行计缴。 二、从2009年1月起按新月缴存额标准(见住房公积金缴存表)补缴15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差额,在3月25日前将补缴款缴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个人补缴部分在工资中予以扣缴。 四、工龄满30年的科员按副股的月缴存额标准缴存。 五、2010年1-3月考核的20%绩效工资在4月全额返还给员工(含聘用工)。 六、认真做好解释和保密工作,并告诫职工不得对外宣传。 人劳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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