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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卦:蒙卦

 舍得散人 2010-08-23

第4卦:蒙卦

    “蒙”,蒙昧、无知也。蒙卦专论启蒙、教育。内卦为坎,代表内心险恶,隐伏不明。外卦为艮止,代表外部力量制约之,使不入歧途。故卦有启蒙、教育之象。

    卦中之所谓“童蒙”,本义指处于蒙昧状态之童子,借喻心智仍处蒙昧状态之人。“童蒙”为蒙卦启蒙之对象也。蒙卦中,阳爻、阴爻代表不同角色。阳爻富实,代表老师,为对阴爻进行启蒙之人。阴爻贫虚,代表蒙昧之人,须予以启蒙也。九二阳刚居中,为蒙卦之主爻,乃启蒙之老师。六五为众阴爻之代表,为“童蒙”也。

    本卦结构来源,由临卦初、上互换而来。

 

第4卦:蒙卦(上)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噬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二至上正反震为两祭器,故“亨”。

    九二为卦主,在内卦称“我”。六五为“童蒙”。阳爻富实为师,不须求人,六五则须求应于二以去其蒙,故曰“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二至上为大离,有灵龟之象,故言“筮”。震为言,二至上正反震,言多,故有多筮之象。九二居灵龟之“初”爻,故为“初筮”。“童蒙”六五正应之而得“告”,故曰“初筮告”。三、四居灵龟之二、三爻,为“再三”筮。然其凌阳而辱师,“渎”也,故曰“再三渎”。“渎”,亵渎也。三、四凌而不应于二之师,不得“告”也,故曰“渎则不告”。

    按占卜习惯,问吉凶只可问一次,问两次或以上为亵渎神灵,神灵则不再指示其吉凶也。

    卦主九二阳刚居中有应,在卦变中保持贞定不变,故蒙卦“利贞”也。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噬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下坎上艮,故“险而止”,释蒙之义。“蒙亨,以亨行时中也”,释蒙卦之“亨”。“行时中”谓二五居中而应,将行而合,通而亨。

“志应也”谓二、五正应。“初筮告,以刚中也”。“刚中”谓九二。

    “渎蒙也”。二为蒙主,三、四凌而辱之,故“渎蒙”。

    “蒙以养正,圣功也”,释卦辞之“利贞”。“养正”谓六五居中承上阳,理同颐卦。事实上,蒙卦上五爻乃缩小之颐卦。六五居圣位而承阳有功,故曰“圣功也”。

    《彖》对“利贞”、“亨”之解说疑有混乱之处。此处《彖》似以六五为卦主,以其贞定承阳为“利贞”之因。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泉”,水之初也,水之小者也。当险恶仍处初微之时而能止之,蒙之义也。故云“泉”而不云“水”。

    “果行”,坚定不易之行为。艮为果,阳爻从初升上成艮,此行称“果行”也。

阴爻下初,承九二阳刚之德,是“育德”也。理同于蛊卦之“振民育德”。“果行育德”谓果决其所行,养育其明德。乃启蒙教导之事。

 

纵观六爻

    九二为卦主,为启蒙之师,吉也。六五正应其师,待二升五,亦吉。三、四爻则凌阳而吝。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发蒙”,启蒙也。初居卦初,又为阳爻之出发地,故曰“发蒙”。

    初六本为居上爻之蒙人,下初而承九二,得阳爻之启蒙,共组下坎为刑,故曰“利用刑人”。程颐曰: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

    坎为律为法,初六助承坎之主爻,是正其法也,故《象》曰“以正法也”。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

    “桎梏”,刑具也。“桎”(zhì),足械也。“梏”(gù),手械也。二至上大离为正反艮,艮为止,有刑具之象。两阳爻分居上下为“桎梏”。九二居下为震为足,故为“桎”。上九居上为艮为手,故为“梏”。

    初六自“桎梏”来,居其外而不与之应,故曰“用说桎梏”。《易》之用象,神妙至斯!后人不识其妙,实为可叹!旧解以坎为桎梏,尽失其精华矣。

    阴爻居上爻为蒙,现下初得阳爻之教,可脱去其蒙昧之枷锁矣,故以“用说桎梏”喻。

    初为阳爻时本有应在四可往,现为阴爻则失其应,故曰“以往吝”。以此而往则吝也。以阴爻蒙昧之体,不正之身,若居卑而不贞定承阳,更无应而往,岂可不吝哉?蒙昧之人初得启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则可,然尚不足以成大事,若以此而往于事,有吝难也。

    “以往”谓以此而往。有解训“以往”为“以后”,非。尚氏之言甚是,曰:王安石、朱震、王宗传、朱子皆训为以后,大误。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五为“童蒙”,九二应五而包容之,故曰“包蒙”。“包”字用法之例见泰卦九二、否卦六二、否卦六三等处。阳爻居中有应,势将升尊,“吉”也。九二有应有承,以蒙主而接纳阴爻,故曰“纳妇吉”。九二居互震为子,六五居上艮为家,二将应而升五,故曰“子克家”。“克”,能也。“克家”谓能治家也。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二与五相应相合也。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六三虽有上九为应,但中有四、五双阻,不得应也。既无望于正应,近见九二为群蒙所归,得时盛极,故舍其正应而从之,是谓“见金夫,不有躬”也。“金夫”谓二,阳得中为贵,故以“金夫”喻。“不有躬”谓六三不再守身以侍上也。三四五互坤为六三上应之途,坤为身为躬,不再上应,故“不有躬”。

    六三蒙昧之人,不中不正。见不能应上,则急不及待示媚于身旁之贵人。此等女子,何能取之?故曰“勿用取女”。而《象》则曰“行不顺也”。不中不正而凌阳,行不顺之至。

    三凌阳,阴凌阳则无所利,故曰“无攸利”。行不顺之女,若苟合而取之,有何利哉?

    《正义》与尚氏等以上九为“金夫”,尽失卦理。究其因,在于“金”之取象。尚氏以艮为金,故定上九为“金夫”,是泥于象而不见卦理也。况《易》从未有以艮为金者,徒以《易林》类之,舍本求末也。


六四:困蒙。吝。《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前后皆同为蒙昧之阴爻,独远于阳而不得其应,故困于蒙而吝也。

    《象》曰“独远实也”。“实”指阳爻。

 

六五:童蒙。吉。《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六五在上艮中,艮为少男,称“童”。阴爻蒙昧,故曰“童蒙”。

    六五居中位而应二,阳将升五,故“吉”也。

    《象》曰“顺以巽”。“顺”是互坤之象,代表六五顺于九二。“巽”谓待九二升五则上卦成巽。从义言,舍己从人为顺从,降志下求为卑巽。

    五非顺承上九,而是顺巽于二,盖九二方为蒙卦之主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上艮为手故“击”。刚爻卦变而来,有如当头棒喝般击打蒙昧阴爻,故曰“击蒙”。“击蒙”乃刚极不中,治蒙过刚之义。

    三居下坎为寇,上九虽应三,但不利应合,故曰“不利为寇”。

    上九居上艮,为止为戒备。又下拥众阴爻,可率众抵御下坎之寇,故曰“利御寇”。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上爻得下众阴之顺,故“上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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