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优惠政策汇总(2010版)
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返还)政策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同时,国税发[2008]45号文件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管理。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办理免税申报时应提供:《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 (二)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摘自财税[2008]168号) 二、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政策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摘自财税[2008]168号) 三、乙醇汽油免税政策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摘自财税[2008]168号) 四、葡萄酒消费税退税(抵扣)政策 (一)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二)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摘自国税发[2006]66号) 五、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政策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摘自财税[2006]33号) 六、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 (一)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摘自国税发[1995]094号)(酒和护肤护发品等相关作废条文已删除) (二)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摘自财税[2006]33号)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摘自财税[2008]19号) (四)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摘自财税[2008]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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