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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知识

 昵称3142980 2010-09-05

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知识

土地使用权 最高年限以用途来确定:

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为50年。

各种用途房地产的使用年限,一般在划拨和出让时,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都应有明确的表述。

商住楼属于综合用地,其使用年限应为50年,但由于特殊的原因,我市商住楼各相关的使用年限,其各个阶段也各有不同:

1998年以前:商业房产和住宅物业实行明确的使用年限;商住楼其商业部份使用年限为40年,居住部份为70年。

1998年——2002年这段时间里,我市实行的是混合记载:商业部份与住宅部份的使用年限均为50年。

2002年至今,商业物业和居住房产的使用年限又实行分开记载的办法:即商业房产使用年限为40年;居住房产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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