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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诉讼期限问题(陈萍生)

 龙在田野 2010-09-11
 
§行政复议诉讼期限问题
 
§案例介绍 
 
   某企业1月1日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限期在15日内缴纳税款。处理决定载明纳税人在按期缴纳税款之后的60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于2月1日缴纳税款,同时提出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认为,因企业逾期缴纳税款,所以不受理复议申请。根据税务复议前置的规定,企业同时也不能向法院进行诉讼。
      税务机关的处理及意见是否正确?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征税决定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不同点:
(1)15日之内不缴税,则15天,剥夺45天。
(2)15日之内缴税,则15之内+60天,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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