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税号后面有空格对方无法认证,现已退回,但已跨月。我方税务局认为必须由对方出具红字通知单,对方税务局则认为必须由我方出具红字通知单。请问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法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如问题所述“无法认证”是经过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工作产生的认证结果,则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如果没有经过认证操作,可根据以下规定,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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