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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与变更登记的关系

 调味盐 2010-09-2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与工商变更登记的关系

  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程中,一些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后,不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甚至有些股东搞不清股权转让协议与工商登记效力之间的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一下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便企业和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做到心中有数。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误解或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因此,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第三,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第四,是否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等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以后,一般涉及两个登记变更,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另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两个变更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是否有影响?笔者认为,两个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没有影响。因为,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变更等手续,都是当事人合意之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范畴。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也能看出,该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与受让,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也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尽管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受工商登记的影响,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受让方要想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取得转让的股权,并得以对抗第三人,还必须在公司办理完成两个登记手续之后。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其取得股权是合同履行的结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经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受让人因此而取得股权,并得以向公司主张股东的权利。因而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是就公司变更股东、新股东取得股权向社会作出的公示,并据此可以对抗第三人。(孙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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