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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来源于缔约对方国家的所得在对方缴纳税收后,回国应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yyqinger 2010-09-30
我国居民来源于缔约对方国家的所得在对方缴纳税收后,回国应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2006年11月28日
 
  答:在对各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了划分之后,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特别规定对各自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对方并在缔约国对方缴纳了税收的所得,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应通过免税、抵免或扣除等方式处理在境外已纳税款。不同的协定即不同的国家对境外税收本国抵免的规定不同。在协定中一般将各自国内法所规定或承担的抵免方式直接列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税法、抵免法。抵免法中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我国对本国居民采取全球所得征税的管理办法。对中国居民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及已缴税款,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按抵免法予以抵免。有些协定仅规定直接抵免,即仅对取得的所得被予征税部分给予抵免。有些协定列有间接抵免的规定,即除对我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股息被予征税的税额给予抵免外,还对该项股息所含对方国家居民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抵免。但必须是在参股对方居民企业10%以上的情况下给予间接抵免。个别协定也列有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如对方国家给予减税或免税,回国仍按抵免法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具体见下表)
  

我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关于抵免规定一览表

  
 

消除双重征税规定

国家

中国居民从下列国家取得所得已征税款在中国按限额抵免

包括间接抵免(条件:股份10%)

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苏丹、葡萄牙、爱尔兰、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突尼斯、墨西哥、

不包括间接抵免

新西兰、亚美尼亚、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老挝、埃及、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古巴、哈萨克斯坦、阿曼、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斯坦、委内瑞拉、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

与下列 国家协定规定居民境外所得税款互相给予饶让抵免

 

普通饶让抵免:

马来西亚、泰国、保加利亚、印度、毛里求斯、南斯拉夫、巴新、马其顿

塞舌尔、古巴、阿曼、突尼斯、古巴、斯里兰卡(期限至2015年)、墨西哥

特多、摩洛哥

投资所得定率抵免:

意大利(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5%)

捷克(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巴基斯坦(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5%;技术服务费:15%)

塞浦路斯(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马耳他(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韩国(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越南(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牙买加(股息:5%;利息:7.5%;特许权:10%)

葡萄牙(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期限至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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