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苏州市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根据《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 第四条 在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市本级)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 第四条 第五条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 (六)绿色照明 (七)新能源 (六)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第六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 (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和改造条件具备。 (四)节能率达15%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必须在 50万元以上。 以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为主要目的的项目暂不列入申报节能专项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 向各区经贸委、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的投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扶持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基本情况表》和《 (六)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 第九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 第十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的申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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