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3 3 地基处理…………………………………………………………………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原地面处理和换填……………………………………………… 7 3.3 强夯和强夯置换………………………………………………… 8 3.4 钢筋混凝土打(压)入桩……………………………………… 10 3.5 混凝土灌注桩…………………………………………………… 12 3.6 砂桩、碎石桩…………………………………………………… 14 3.7 挤密桩…………………………………………………………… 15 3.8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 16 3.9 柱锤冲扩桩……………………………………………………… 187 3.10 高压旋喷桩……………………………………………………… 19 3.11 粉(浆)体喷射搅拌桩………………………………………… 20 3.12 袋装砂井………………………………………………………… 20 3.13 塑料排水板……………………………………………………… 21 3.14 堆载预压及真空预压…………………………………………… 22 4 路堤…… ……………………………………………………………… 24 4.1 一般规定………………………………………………………… 24 4.2 填筑作业………………………………………………………… 25 4.3 取土场(坑)…………………………………………………… 27 5 路堑 ……………………………………………………………………28 5.1 一般规定…………………………………………………………28 5.2 开挖作业…………………………………………………………28 5.3 爆破施工…………………………………………………………31 5.4 装运和弃土………………………………………………………32 6 过渡段……………………………………………………………………35 7 特殊路基…………………………………………………………………37 7.1 一般规定……………………………………………………… 37 7.2 特殊土地区路基……………………………………………… 37 7.3 风沙地区路基………………………………………………… 40 7.4 滑坡地段路基………………………………………………… 41 7.5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地段路基………………………… 42 7.6 岩溶及其他坑洞地段路基…………………………………… 43 7.7 泥石流地区路基……………………………………………… 44 7.8 雪害地区路基………………………………………………… 45 8 支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 46 8.1 一般规定……………………………………………………… 46 8.2 重力式挡土墙………………………………………………… 47 8.3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 48 8.4 预应力锚杆(索)…………………………………………… 49 8.5 抗滑桩………………………………………………………… 50 8.6 土钉墙………………………………………………………… 52 8.7 桩板式挡土墙………………………………………………… 53 8.8 喷锚及防护工程……………………………………………… 54 8.9 防排水工程…………………………………………………… 55 9 营业线路基施工……………………………………………………… 57 9.1 一般规定 …………………………………………………… 57 9.2 路堤帮宽 …………………………………………………… 59 9.3 路堑拓宽 …………………………………………………… 60 9.4 路基加固 …………………………………………………… 61 10 相关工程施工 ……………………………………………………… 63 本规程用词说明 ……………………………………………………… 64 《铁路工程路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 65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铁路建设管理要求,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路基工程施工。 1.0.3 铁路工程施工应建立健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技术、施工安全作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 1.0.4 铁路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全面贯彻设计意图,达到设计要求的安全使用功能,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1.0.5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建设各方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0.6 建设各方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经培训合格方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7 建设各方必须采用合格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等。 1.0.8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实施。 1.0.9 建设各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并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 1.0.10 安全生产费用应及时足额拨付并专项管理使用。 1.0.11 铁路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积极改善施工条件,降低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等用品。 1.0.12 同一工点有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13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做好防范和应急工作。 1.0.14 建设各方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1.0.15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16 联调联试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必要的人员、机具及测试仪器的配备,并必须严格做到试车不施工,施工不试车。 1.0.17 营业线施工及有可能影响营业线运行安全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铁路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安全的规定。 1.0.18 本规程应与《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配套使用。 1.0.19铁路工程路基工程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建设各方应按《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2.1节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特点,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0.2 建设各方应按《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2.2节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按表2.0.2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表2.0.2 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
2.0.3 建设各方应按《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2.3节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施工安全技术工作应按表2.0.3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表2.0.3 施工安全技术检查表
2.0.4作业班组每班应按本规程各章节中“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0.5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2.0.5 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
2.0.6建设各方应按《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2.5节的规定对参建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0.7作业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开工前,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向作业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0.8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 地基处理
3.1 一般规定 3.1.1 地基处理工程应结合现场环境、施工方法、机械设备等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地基处理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机械作业时倾覆; 2 施工影响毗邻的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管线; 3 机械现场组装和操作、机械作业用电及防雷; 4 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人员和机械安全; 5 施工噪声、排放泥浆等环境因素。 3.1.3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如图3.1.3所示。 图3.1.3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和专人管理 3.1.4 机械设备的管理与防护除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进场前,应调查行驶道路和作业现场的情况,了解影响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分布,探明地下和空中的管线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作业场地及行走范围应保持平整并满足相应的承载力等要求。 3 机械系统的能力应与施工要求相匹配,现场装配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 大型机械作业或多机配合作业时,应设专人统一协调指挥。 5 作业人员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应系安全带并防止坠物伤人。 6 大雾、暴雨、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应提前对现场机械采取防护措施。情况特别恶劣时应停止作业。 3.1.5 施工用电和高耸设备防雷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4章的规定。 3.1.6 施工前应做好临时防、排水系统。 3.1.7 使用有腐蚀性、有害的材料或掺和剂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3.1.8 施工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的有关规定,对有可能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施工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1.9地基处理时,应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3.2 原地面处理和换填 3.2.1 严禁火烧杂草、树木等。砍伐树木时应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严禁在山坡上重叠伐树作业,如图3.2.1所示。 图3.2.1 严禁重叠伐树和烧荒 3.2.2 清除淤泥或处理空穴时,应查明地质情况,采取保证人员和机械安全的防护措施。 3.2.3 换填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淤作业应防止人员陷入,软土地段机械作业应考虑地基承载力能否满足机械作业要求,不能满足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开挖、运输装卸、填筑碾压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第5章的相关规定。 3 重锤夯实时,应符合本规程3.1.4的规定。 4 接触灰土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并在上风口作业。 3.2.4 原地面处理和换填施工作业应按表3.2.4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3.2.4原地面处理和换填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3 强夯和强夯置换 3.3.1 强夯机械的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并根据计算结果设置必要的辅助门架或采取其他稳固措施。 3.3.2 施工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2 当强夯施工产生的振动对临近建(构)筑物和设备产生影响时,应设置相应的监测点,必要时应挖设防振沟。 3 应在吊锤机械驾驶室前不影响司机视线的情况下设防护网,司机应佩戴防护镜,防止弹石。 3.3.3 强夯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触地部位应保持水平,当下沉超过100mm时,应重新垫高并保持稳定。 2 施工前应检查机械各部位的状态、钢丝绳的完好情况并试夯。 3 起吊夯锤速度应均匀,夯锤或挂钩不得碰吊臂,并在适当位置挂轮胎等进行防护。严禁锤上站人随锤提升。 4 夯锤下落后,应在吊钩降至夯锤吊环附近时,操作人员方可下坑挂钩。 5 在夯锤起吊及下落过程中,填筑及清土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6作业完成后,夯锤应放实在地面。 3.3.4 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然后再将锤提升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3.3.5 强夯和强夯置换施工作业应按表3.3.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3.3.5强夯和强夯置换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4 钢筋混凝土打(压)入桩 3.4.1 桩身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运输。桩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防止桩滚动的措施。吊运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1章的规定。 3.4.2 机械作业时,安全防护人员必须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发现异常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4.3 打入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紧固螺栓,不得在松动及缺件情况下启动。 2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与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 3 插桩时,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进土较深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4 桩锤、桩帽和桩应在同一轴线上,不得偏心打桩。 5 作业后,应将桩锤放至最低处并垫实。 3.4.4 振动沉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 2 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震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禁止在螺栓松动或缺失状态下启动。 3 振动沉桩收紧钢丝绳加压时,应随桩沉入深度随时调整离合器,防止桩架抬起而发生事故。 4 作业中,如发现液压管破损、液压操作箱失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5 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放至最低处并垫实。 3.4.5 静力压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紧固螺栓进行检查,在其未拧紧前不得启动。 2 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3 压桩过程中,应保持桩的垂直度,如遇地下障碍物使桩产生倾斜时,应先将桩拔起,待地下障碍物清除后,重新插桩。 4 当桩在压入过程中,夹持机构与桩侧出现打滑时,不得任意提高液压缸压力强行操作,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 5 当压桩引起周围土体隆起影响桩机行走时,应将隆土平实,不得强行通过。 3.4.6 沉桩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应暂停作业,经处理后再行施工: 1 贯入度突变。 2 桩身发生倾斜、位移或有异常回弹。 3 桩顶或桩身出现裂缝或破碎。 3.4.7 钢筋混凝土打(压)入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4.7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3.4.7 钢筋混凝土打(压)入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5 混凝土灌注桩 3.5.1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钻机安装时,机架应垫平,并设置必要的缆风绳及地锚等以保持稳固。 3.5.2 钻机成孔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检查各部位情况,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启动。 2 钻进中,应随时观察钻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生异响、钻机摇晃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施钻。 3 提钻、下钻时,应轻提轻放,严禁钻杆在旋转时提升。 4 高压胶管下,禁止站人。 5 改变钻杆回转方向时,应先停钻后改变钻向。 3.5.3 钢筋笼吊装及混凝土灌注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第10章、第11章的相关规定。 3.5.4 泥浆池应设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废浆、废渣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3.5.5 成孔后应及时灌注。未及时灌注的孔应加盖保护并设警示标志,如图3.5.5所示。 图3.5.5 成孔应加盖并设警示标志 3.5.6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5.6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3.5.6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6 砂桩、碎石桩 3.6.1 应根据所选用机械的操作规程和场地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6.2 砂桩、碎石桩施工前,应评估对临近的既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并选用相应的施工工艺。以挤密作用为主的桩施工时,应从逐渐远离既有建(构)筑物及设备方向顺序进行施工。 3.6.3 锤击法沉管作业时,加料与锤击压实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符合本规程第3.4.3条的规定。 3.6.4 采用振动法施工时,重复压拔管与加料、挤压作业应协调一致,加料时应暂停振动并符合本规程第3.4.4条的规定。 3.6.5 砂桩、碎石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6.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3.6.5 砂桩、碎石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7 挤密桩 3.7.1 施工前应评估挤密作业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挖防振沟或选用适宜的施工方法。 3.7.2 采用振动法或锤击法沉管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4节的规定。 3.7.3 挤密作业应从逐渐远离既有建(构)筑物及设备方向顺序施工。 3.7.4 成孔后应及时填料,成排施工时应间隔进行。 3.7.5 挤密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7.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3.7.5 挤密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8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
3.8.1 机械进场前,应对作业场地进行平实,其承载力应满足机械作业要求。 3.8.2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机就位后应调整钻杆垂直并对准桩位中心。 2 启动前应检查各部位连接情况。 3 启动后应作空运转试验,检查仪表、温度、制动等各项正常后,方可作业。 4钻进中如机架出现异常的摇晃、移动、偏斜或发出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钻,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钻。 5 改变钻杆回转方向时应待钻杆完全停转后再进行。 6 严禁直接用手清除螺旋片中的泥土。 7 发现紧固螺栓松动时应立即停机,紧固后方可继续作业。 3.8.3 采用振动法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4节的规定。 3.8.4 灌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专人负责输送泵和钻机的配合,并随时检查连接软管及接头情况。 2应在钻杆芯管充满混合料后,方可开始提管,严禁先提管后泵料。 3 应控制提管速度与泵料速度相协调,并连续灌注成桩。 3.8.5 机械移位时应根据行走装置的操作规程,由专人指挥,协调行动,防止机械倾覆。移位后应再次对机械各部位进行检查。 3.8.6 成桩区严禁大型机械进入,开挖及清土作业应采用小型机械,不得扰动桩间土。 3.8.7 截桩机处理桩头时应防止锯片伤人。 3.8.8 CFG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8.8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3.8.8 CFG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9 柱锤冲扩桩
3.9.1 施工机械应有自动脱钩装置,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卡扣等情况。 3.9.2 柱锤装配时应连接牢固。施工时柱锤应对准桩位并保持垂直。 3.9.3 柱锤在升降过程中禁止作业人员向孔内填料。 3.9.4 柱锤冲扩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9.4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3.9.4 柱锤冲扩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10 高压旋喷桩
3.10.1 应根据所选用机械的操作规程和场地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10.2 高压喷射注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前,应检查高压设备和管路系统,密封圈必须完好,各管道和喷嘴内不得有杂物。 2 作业时应控制空压机、高压水泵、送浆泵的压力和提管喷浆速度。 3 喷射过程中出现压力突变时,应停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近地面喷射时,应控制压力和流量,防止伤人。 5 清洗机具时,喷头严禁对人。 3.10.3 高压旋喷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10.3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3.10.3 高压旋喷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11 粉(浆)体喷射搅拌桩
3.11.1 粉(浆)体喷射搅拌桩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防护镜等防护用品。 2 应在孔口设喷料防护装置,当喷嘴提升近地面时,应减压喷粉,当距地面50cm时应停止喷粉。 3 清洗机具时,喷头严禁对人。 3.11.3 浆体喷射搅拌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嘴提升近地面时,应控制压力和流量。 2 作业时的废浆、废渣应及时处理。 3 清洗机具时,喷头严禁对人。 3.11.4 粉(浆)体喷射搅拌桩施工作业应按表3.11.4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3.11.4 粉(浆)体喷射搅拌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12 袋装砂井
3.12.1 袋装砂井施工采用锤击打入法、振动贯入法和静力压入法沉管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4节的规定。 3.12.2 套管起吊后应对准井位。锤击作业应先轻后重。 3.12.3 砂袋投入套管时,严禁发生扭结、断裂等问题。 3.12.4 振动拔管时,应先启动激振器后提升套管并连续缓慢提升,中途不得放松吊绳。 3.12.5 袋装砂井施工作业应按表3.12.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3.12.5 粉(浆)体喷射搅拌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13 塑料排水板
3.13.1 塑料排水板施工机械应与作业场地的承载力相适应,导架高度、打设能力应满足打设深度要求。 3.13.2 打设塑料板应采用套管式打设,并提前做好周边排水设施。 3.13.3 打设塑料排水板时严禁出现断裂、扭结和撕裂滤膜等问题。 3.13.4 塑料排水板施工作业应按表3.13.4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3.13.4 塑料排水板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3.14 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
3.14.1 施工前应做好周边排水设施。 3.14.2堆载体的装、运、卸应符合本规程第5.4节的规定并不得破坏竖向排水体以及埋设的其他装置。 3.14.3 堆载预压施工应分期、分级堆载并满足沉降速率。预压期间应随时检查,发现异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3.14.4 真空预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中应设止回阀和截门。 2 薄膜热粘时严禁有热穿及热粘不紧等问题。 3 过滤管周围必须填实,严禁架空漏填。 4 密封沟回填应避免回填料直接撞击密封膜,防止被击破漏气。 5 真空预压前应检查真空泵各部位、连接管以及仪表的完好情况。 6 预压期间应随时检查预压情况,发现异常应采取相应措施。 3.14.5 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施工作业应按表3.14.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3.14.5 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4 路堤
4.1 一般规定 4.1.1 路堤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复杂环境条件下的软弱路基、陡坡路基和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路堤填筑工程; 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管线等; 3 影响施工的水; 5 人机混合作业; 6 深取土场(坑)。 4.1.2 复杂环境条件下的软弱路基、陡坡路基和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路堤填筑等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1.3 混凝土、改良土、级配碎石、沥青等路基用料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拌和站设置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7章的相关规定。 2 搅拌筒启动前应盖好仓盖。机械运转中,严禁将手伸入料斗或搅拌筒内探摸。严禁从提升斗下通过。 3 沥青拌和时,严禁在溢流管周围逗留或从溢管下通过。 4 设备维修时,必须关掉电源开关,挂维修警示牌。 5 接触石灰以及有腐蚀性添加剂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4.1.4 路堤施工应先做好临时防、排水系统;基底、坡脚及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不得积水浸泡。傍山修筑路堤时,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入路堤结构各部位。 4.1.5 填筑地面横坡陡于1:2.5和池塘、软土等复杂路堤,必须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控制填筑速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处理。 4.1.6 在不稳定的地面斜坡及易于倾塌滑动的斜坡上施工时,人行道离填方坡脚线不得小于5m,并应设警示标志。 4.1.7 机械设备的管理与防护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指挥信号,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如图4.1.7所示。 图4.1.7 多机作业应设专人指挥 4.1.8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摊铺、平整、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4.2 填筑作业 4.2.1 运输车辆装、运、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5.4节的相关规定。 4.2.2 采用机械填筑时,在填筑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4.2.3 车辆严禁在走行中卸土,卸土下方不得有作业人员。 4.2.4 推土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坡道的坡度不得超过机械自身允许坡度。 2 多机相邻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0m,左右距离应大于2m。 3 在高边坡、陡坡、高坎上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防护。 4.2.5 平地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应与路堤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作业时,应将刮刀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再下降铲刀铲土。 3 刮土、平整等各类铲刮作业应低速行驶。 4.2.6 碾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路机必须在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方可启动。 2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场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 3 压路机距边缘距离及其停放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8.3.7条的相关规定。 4.2.7 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控制夯机前进速度,防止倾覆伤人。 4.2.8 雨季填筑时应严格按设计控制路基填层面和表面路拱横坡坡度,避免路基积水引起下陷。严禁在雨天进行非渗水土的填筑施工。 4.2.9 填筑作业应按表 4.2.9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4.2.9 填筑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4.3 取土场(坑) 4.3.1 取土场的边坡、深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等既有设施的安全。 4.3.2 取土场底应平顺并设有临时向外的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浸泡坡脚,造成边坡坍塌。 4.3.3 取土场(坑)边周围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自上而下取土并保证边坡的稳定,严禁掏底取土。 4.3.4 取土后的裸露面应及时整治,取土场边坡不得超出设计坡率,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4.3.5 取土场(坑)应按表 4.3.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4.3.5 取土场(坑)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5 路堑
5.1 一般规定 5.1.1 路堑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高边坡、不良地质、周边环境复杂路堑工程; 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设备、管线等; 3 毗邻和施工范围内的既有交通设施; 4 影响施工的水; 5 危岩和坡面坡顶危石; 6 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及爆破施工; 7 弃土作业。 5.1.2 高边坡、不良地质段、周边环境复杂、爆破施工等路堑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3 机械设备的管理与防护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相关规定。 5.1.4 路堑工程施工期间,应由专人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情况进行监测、巡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撤离机具和人员,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5.1.5 路堑开挖前,应先做好引、截、排水和防渗设施。施工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每级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施作坡面防护和排水设施。 5.1.6 开挖高陡边坡、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修建拦截设施,并设警示标志和专人防护。 5.1.7 高处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2章的相关规定。清理危石、刷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5.2 开挖作业 5.2.1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如图5.2.1所示。 图5.2.1 严禁掏底开挖 5.2.2 路堑施工应分段分层开挖、支护。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5.2.3 在岩石走向、倾向不利于边坡及施工安全的地段,应顺层或加固后开挖,并采取减弱施工振动的措施。 5.2.4 滑坡地段开挖应符合本规程第7.4节的规定。 5.2.5 多台机械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4.1.7条的规定。 5.2.6 挖掘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动后,铲斗内、管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如图5.2.6所示。 图5.2.6 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 上下坡道的坡度不得超过机械自身允许坡度。 3 挖掘时停留地面必须平坦稳固,并应制动履带,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 4 履带式挖掘机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0m。 5 作业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得超过机械本身性能的规定。 6 在高陡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清除。严禁用铲斗碰砸悬空土石。 5.2.7 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多人相邻挖土时,相互距离不得小于3m,禁止面对面开挖作业。 5.2.8 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滑坡体范围内停留和停放机具。 5.2.9 开挖作业应按表 5.2.9 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5.2.9 开挖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5.3 爆破施工 5.3.1 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搬运)、贮存、使用、销毁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和《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7.2节的规定。 5.3.2 爆破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边坡坡率为1:0.1~1:0.75的路堑,必须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并应符合现行《铁路路堑边坡光面(预裂)爆破技术规程》TB10122的规定。 2 城市、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路堑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 5.3.3 爆破作业应成立爆破指挥机构,设专人指挥,建立畅通的通讯网络。 5.3.4 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引起静电的衣物及携带手机等物品。应由专人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3.5 炮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眼机械支架应稳固。钻眼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2 钻眼与装药在同一分区不得平行作业。 5.3.6 起爆前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经设计计算的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围挡,安排警戒人员,约定预警、起爆、解除警戒信号,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 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不能撤离的施工机具等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3对爆体应采取必要的减振、覆盖防护措施。 5.3.7 爆后应对影响范围内的边坡、既有设施等进行检查,清理危石,确认其安全性。 5.3.8 爆破施工作业应按表 5.3.8 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5.3.8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5.4 装运和弃土 5.4.1 挖掘机向运输车辆卸土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降低铲斗,减小卸落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 2 铲斗回转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如图5.4.1所示。 图5.4.1 铲斗回转半径内严禁站人 5.4.2 装载机向运输车辆卸土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铲斗动作应缓慢,前翻及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2 在边坡、濠沟、凹坑装卸时,轮胎离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3 在大于3°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 5.4.3 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严禁人料混载,如图5.4.3所示。 图5.4.3 严禁人料混装 5.4.4 运输车辆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陡坡、高坡、坑边处卸料时,应设专人指挥。 2 停卸地面必须平整坚实,与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自卸车卸料时,应防止刮断电线和伤及人员。 5.4.5 弃土场及弃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弃土场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严格按设计位置弃土,不得超量堆弃。 2 应在弃土堆坡脚拦碴坝或支挡结构施工完成后方可弃土。 3 不得在路堑上方弃土,严禁在不良地质体上、不稳定斜坡上和膨胀土(岩)、黄土等特殊岩土堑顶上方弃土。 4 弃土场应及时做好防排水设施,严禁在岩溶漏斗、暗河口等位置和铁路上游的沟槽内弃土,避免堵塞水流通道。 5 应采取措施保证弃土堆自身的稳定,不得影响铁路工程和运营的安全,并防止产生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5.4.6 装运和弃土作业应按表 5.4.6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5.4.6 装运和弃土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6 过渡段
6.0.1 过渡段施工前,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排水措施。过渡段坡脚两侧、路堤底部的纵横向防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0.2 应优先安排软土地基地段过渡段路堤的填筑。 6.0.3 过渡段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6.0.4 路堤与桥台过渡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堤应与桥台锥体和相邻路堤同步填筑。 2 台后2m范围外,大型机械能碾压到的部位,其填筑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3 台后2m范围内以及大型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用小型压实机械碾压。 4 过渡段桥台背后回填料表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 6.0.5 路堤与横向结构物过渡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结构物两端的过渡段应对称填筑,并与相邻路堤同步施工。 2 涵洞顶部两端大型机械能碾压到的部位,其填筑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靠近横向结构物的部位,应平行横向结构物进行横向碾压。大型机械碾压时,不得影响结构物的稳定。 3 横向结构物的顶部填土厚度小于1m时,不得采用大型振动压路机进行碾压,以免影响结构物的稳定和结构安全。 6.0.6 路堤与路堑过渡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平整地基表面,碾压密实,并应挖除堤堑交界坡面的表层松土,按设计要求做成台阶状。 2 过渡段的填筑施工应与相邻路堤同步进行。 3 大型机械能碾压到的部位,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靠近堤堑结合处,应沿堑坡边缘进行横行碾压。 4 大型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采用小型压实机械分层碾压。 6.0.7过渡段路堤两侧的防护砌体施工应在地基和路堤变形稳定后进行并符合本规程第8.9节的有关规定。 6.0.8 过渡段路基施工作业应按表 6.0.8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6.0.8 过渡段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7 特殊路基
7.1 一般规定 7.1.1 特殊路基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设备、管线等; 2 毗邻和施工范围内的既有交通设施; 3 影响施工的水; 4 岩溶及坑洞; 5 风沙地区、高原及冻土地区施工; 6 滑坡、崩塌、岩堆地段、泥沼地段、泥石流地区施工; 7 弃土; 8 特殊场所作业、季节性施工。 7.1.2 滑坡、崩塌、岩堆地段,风沙、高原地区路基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1.3 特殊路基施工应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天然植被和山体的破坏,防止诱发次生灾害。 7.1.4 特殊场所作业和季节性施工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4、15章的相关规定。
7.2 特殊土地区路基 7.2.1 软土地区的路基应提前安排施工,施工中严格控制填筑速率并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 7.2.2 膨胀土(岩)地段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集中力量,连续快速施工,分段完成,雨天禁止施工。 2 必须及时做好天沟、侧沟和排水沟的砌筑,并应随挖随砌,严防渗漏。 3 路堤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外,低路堤、低洼地段基底,应防止和排除地表积水;路堤坡脚应采取排水措施,防止受水浸泡。 4 路堑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外,路堑开挖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开挖面应随时保持不小于4%的排水坡,严禁积水。 5 设有支护结构的边坡应紧跟开挖砌筑。 6 边坡防护应紧跟开挖工序进行,减少暴露时间。坡面有地下水出露时应作引排处理。 7 当岩质较硬需要爆破时,应控制药量,采取措施减少振动。 8 路堑高侧山坡不应设置弃土堆。弃土堆距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 黄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雨天集中力量快速施工,施工前应先做好地面排水设施。边坡坡脚不得受水浸泡、冲刷。 2 黄土陷穴、坑洞处理时,应检查坑洞内情况,并对存在的有害气体通风排除。对流向陷穴附近的地面水应采取拦、截、引、排等措施。 3 黄土路堤施工应采用重型压路机及时碾压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4 路堑施工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应按边坡平台的高度分级开挖、分级排水、防护,并保持坡面平顺,不得放缓设计坡度。 5 弃土堆应远离边坡边缘,避免影响边坡稳定,路堑边坡上方不得弃土。 7.2.4 冻土地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及时做好排水设施。施工便道距路堤坡脚或堑顶不应少于20m。 2 各种车辆和机械不得沿路堤坡脚与排水沟之间行驶。 3 富冰、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地段路堤施工,必须保持路基与周围冻土处于冻结状态。 4 冻土路堑开挖时,应防止阳面冻土因受热融化而坍塌。 5 高原地区施工尚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6章的相关规定。 7.2.5 盐渍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盐渍土路堤严禁雨季取土填筑。 2路基的坡面防护应配合开挖和填筑及时进行,防止表层土松涨、溶失、风蚀。 7.2.6 特殊土地区路基施工应按表7.2.6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7.2.6 特殊土地区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7.3 风沙地区路基 7.3.1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应详细调查现场情况,了解相关信息,并应和气象等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 7.3.2 风沙地区的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应进行必要的加固,并应制定生活用水、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 7.3.3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风镜、口罩等防护用品。人员外出时不应少于2人同行,大风天气禁止外出。 7.3.4 风沙地区的临时道路应设固定道路标志,人行道坡度不应陡于1:3。 7.3.5 在路基两侧同时作业时,迎风侧和背风侧的施工应相互错开。 7.3.6 开挖沙层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直立开挖或掏空挖沙。 7.3.7 严禁在挖方坡脚下休息和存放机具。 7.3.8 取土坑、弃土堆应设在路基背风一侧。 7.3.9 大风来临前,应保持机械设备的最小迎风面正对风向。高耸机械应采取拆卸或其他防风措施。对精密仪器等应采取覆盖、包裹等措施。 7.3.10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应按表7.3.10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7.3.10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7.4 滑坡地段路基 7.4.1 设计单位应提供详尽的地质资料,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7.4.2 施工单位应核查滑坡影响范围并设安全警示标志,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挡等防护设施。施工期间应由专人负责滑坡体的监测。 7.4.3 严禁在滑坡影响范围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停放机械,堆放机具等。 7.4.4 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排水设施,并随开挖随铺砌。对施工用水严格管理,防止渗入滑坡体内。 7.4.5 在滑坡体上开挖路堑和修筑抗滑支挡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段跳槽开挖,严禁大段拉槽开挖,并随挖、随砌、随填并夯实。 2 开挖与砌筑时应加强支撑和临时锚固,并随时监测其受力状态。 3 抗滑桩、锚索施工应从两端逐步向滑坡主轴方向进行。 4 采用抗滑桩挡土墙共同支挡时,应先作抗滑桩后作挡土墙。 7.4.6 采取减重、加载措施时,开挖和填筑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重应自上而下开挖,开挖面应立即整平压实。 2 弃土应堆置在滑坡区以外或设计指定的阻滑区域。 3 加载的填土和减重的弃土,不得堵塞滑坡体下部的渗、排水口。 7.4.7 应避免在冰雪融化期开挖滑坡体,雨后不得立即施工,禁止夜间施工。 7.4.8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应按表7.4.8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7.4.8滑坡地段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7.5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地段路基 7.5.1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地段路基施工前,应对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并对既有的建(构)筑物和交通设施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或迁移措施。 7.5.2 施工期间应设观测点,由专人监测和巡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人机撤离,评估危险程度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7.5.3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影响范围内严禁搭盖临时房屋、堆放机具。 7.5.4 刷坡时应明确清刷范围,并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应先清理危岩、危石,并根据情况修建拦截建筑物等防护设施。 7.5.5 施工前应先清理危岩、危石或对其采取加固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修建拦截建筑物等防护设施。各项防治工程应及时配套完成。 7.5.6 爆破开挖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技术,并加强现场防护及爆破后的检查。 7.5.7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地段路基施工应按表7.5.7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7.5.7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地段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7.6 岩溶及其他坑洞地段路基 7.6.1 岩溶及其他坑洞地区施工应核查洞穴的位置和分布情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人员、机械设备误入。 7.6.2 施工前应探明洞内情况,洞内有害气体和物质未排除前禁止作业人员进入。对不稳定的洞穴应采取临时支撑等安全措施。 7.6.3 对路基稳定有影响的岩溶水、地面水应先进行疏导、引排。 7.6.4 注浆处理时,应随时观测注浆压力和周边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6.5 岩溶及其他坑洞地段路基施工应按表7.6.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7.6.5岩溶及其他坑洞地段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7.7 泥石流地区路基 7.7.1 泥石流地区施工应结合设计认真评估泥石流的危害程度,核实泥石流形成区、流动区和堆积区,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7.7.2 应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保持畅通联系。人员驻地、生产设施等临时工程必须避开泥石流影响区。 7.7.3 泥石流地区施工应设专人巡查,发现异常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7.7.4 取土和弃土应避开泥石流影响区,防止诱发人工泥石流。 7.7.5 泥石流地区和泥沼地段路基施工应按表7.7.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7.7.5泥石流地区和泥沼地段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7.8 雪害地区路基 7.8.1 雪害地区设置的防护栅栏、沟、堤、导风板等防雪设施,应构筑稳固并在雪害季节前完成。 7.8.2 在可能发生雪崩地段施工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由专人对雪体进行严密监视。 7.8.3 雪害地区路基施工应按表7.8.2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7.8.3雪害地区路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 支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路基支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锚杆(索)、桩板墙、抗滑桩工程; 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设备、管线等; 3 毗邻和施工范围内的既有交通设施;影响施工的水; 4 危岩和危石; 5 较深基础开挖; 8.1.2锚杆(索)、抗滑桩、桩板墙及不良地质段支挡防护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8.1.3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围挡和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的管理与防护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 8.1.4 施工前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危岩、危石应予清除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1.5 脚手架应经施工设计后搭设,其平台应用锚杆固定在岩壁上,并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2.5节的相关规定,验收后方可使用。 8.1.6 支挡防护施工时应由专人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工,撤离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复工。 8.1.7支挡结构施工前,应做好截、排水及防渗设施。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加设支撑。 8.1.8 砌筑挡土墙时,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8.1.9 施工用电、吊装作业、材料堆放、混凝土与砌体(模板)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的相关规定。 8.1.10 高处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2章的相关规定。
8.2 重力式挡土墙 8.2.1 挡土墙明挖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开挖较深或边坡稳定性较差时,应分段、跳槽开挖,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2 临时弃土或堆放材料距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m,机械行驶不得影响施工安全。 3 基坑应随基础施工分层回填夯实,顶面做成向外不小于4%的排水坡。 8.2.2 墙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应平顺整齐,墙顶排水及防渗设施应及时施作。 2 泄水孔应在砌筑墙身时留置,必须保持排水通畅。 3 墙背拆模时,应在墙背侧设置必要的临时支撑。 8.2.3 挖孔桩基础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8.5节的规定。 8.2.4 钻孔桩基础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3.5节的相关规定。 8.2.5 重力式挡土墙施工应按表8.2.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8.2.5 重力式挡土墙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3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 8.3.1 凸榫必须按照设计尺寸及位置开挖,并与墙底混凝土一同浇筑。 8.3.2 每段墙的底板、面板和肋的钢筋应一次绑扎。 8.3.3 墙体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方可进行墙背填土,并分层填筑、碾压密实。墙背反滤层应随填土同步施工。 8.3.4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施工应按表8.3.4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8.3.4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4 预应力锚杆(索) 8.4.1 锚杆(索)挡土墙边坡应跳槽开挖,分层、分级自上而下进行,严禁重叠作业。 8.4.2 钻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机具应布置在安全地带。 2 施钻时严禁重叠作业;当水钻可能影响边坡或山体稳定时,应采用干钻。 3吹孔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孔的侧面,以防吹出的泥水、砂土、小石子伤人。 8.4.3 对不稳定的坡面应随挖随安设锚杆(索),并及时灌注。 8.4.4 灌浆时,禁止罐体放空,防止砂浆喷出伤人;处理管路堵塞前应消除罐内压力,注浆管嘴严禁对人。 8.4.5 张拉时除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0.4节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张拉设备必须配套,张拉前应对设备及锚索进行全面检查,并固定牢靠。 2 孔内砂浆强度未达到规定强度时,不得进行张拉。 8.4.6 不得在锚杆(索)端部悬挂重物。 8.4.7 预应力锚杆(索)施工应按表6.4.7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8.4.7 预应力锚杆(索)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5 抗滑桩 8.5.1 施工前应核查地质资料,制定防止流沙、管涌、有害气体等危及施工安全的预防措施。 8.5.2 抗滑桩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应编制井下作业和撤出人员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 设置对滑坡变形、移动的观测标桩,安排专人监测。 3 整平孔口地面并设置地表截排水、防渗设施和防止坠物的护栏,加筑不低于0.3m高的锁口并加盖。 4 雨季施工时,孔口应搭设雨棚,做好锁口。 8.5.3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上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对影响范围设置必要的围挡和警示标志。 2 孔内应设置爬梯,不得使用麻绳或尼龙绳吊挂,禁止人员脚踏井壁凸缘、攀扶钢筋上下。 3 孔内用电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4章的相关规定,电缆必须有防磨损、防潮等措施。 4 作业人员下孔前必须检测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向井下送风。 5 挖出的土石应及时运离孔口。机动车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8.5.4 开挖及支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节开挖,按设计要求紧贴围岩浇筑混凝土护壁,浇筑前应清除孔壁上的松动土石。 2 不得在土层变化处和滑动面处分节。 3 滑动面处的护壁应予加强,承受较大推力的护壁和锁口的混凝土中应增加钢筋。 4 开挖应在上一节护壁混凝土拆模后进行。 5 在围岩松软、破碎和有滑动面的节段,应在护壁内顺滑动方向设置临时横撑加强支护,并经常观察其受力情况,及时进行加固。当发现横撑变形、破损而失效时,孔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6 开挖桩群应从两端向滑坡主轴方向隔桩开挖,桩体混凝土浇筑1d后方可开挖邻桩。 7 爆破应采取减振措施并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 8.5.5 钢筋笼绑扎、吊装除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1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吊钢筋笼入孔前,应清理孔口附近的杂物、工具等,起吊过程中钢筋笼不得碰、挂电缆和其他机具;钢筋笼倒伏范围内禁止站人。 2 孔内搭接钢筋时,接头不得设在土石分界和滑动面处;钢筋应自下而上顺序绑扎,绑扎时应加设脚手板并系好安全带,不得攀扶钢箍上下。 8.5.6 灌注混凝土必须连续进行。 8.5.7 抗滑桩施工应按表8.5.7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8.5.7 抗滑桩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6 土钉墙 8.6.1 作业面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每层开挖的最大高度应与土体的自稳能力相适应,以保持边坡稳定。 8.6.2 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对坡面扰动较小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在开挖中应防止上部和上下层连接处局部失稳。 2 注浆式土钉的钻孔、安装、灌浆应符合本规程第8.4节的规定。 3 在土层中钻孔时,严禁向孔内灌水,防止塌孔、缩孔。 8.6.3 墙面喷射混凝土应符合本规程第8.8节的规定。 8.6.4 土钉墙施工应按表8.6.4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8.6.4 土钉墙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7 桩板式挡土墙 8.7.1 桩身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8.2节的规定。 8.7.2 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桩间土体开挖、挡土板安装及墙背填土作业。滑坡地段桩间土体应间隔开挖。 8.7.3当桩间为土钉墙或喷锚支护时,桩间土体应分层开挖、分层加固;当锚固桩上部设有多排锚索(杆)时,应待上一排锚索(杆)施工完成后,方可开挖下一层的桩前土体。 8.7.4 当锚固桩上端加设锚索(杆)时,应符合本规程第8.4节的规定。 8.7.5 桩板式挡土墙施工应按表8.7.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8.7.5 桩板式挡土墙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8 锚喷及防护工程 8.8.1 坡面挂网、喷护作业时,应设置脚手架,不得攀扶锚杆头上下。 8.8.2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面具等防护用品。 8.8.3 锚杆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8.4节的规定。 8.8.4 喷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设备应布置在安全地带。 2 施工中喷嘴前方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已喷射过的支护面一侧。 4 供风、供水、供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折弯。 8.8.5 路基防护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稳定的路基和坡体上施工,所用的砂浆、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拌和。 2 路堑开挖后应及时防护。软土、松软土地基的防护工程应在沉降稳定后进行。 3 在设有支档结构物及排水设施地段,应先行施作后再进行防护工程施工。 4 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粉土等特殊路基边坡,不得采用浆砌片石全封闭坡面护坡。 5 防护设施应与坡面密贴结合。 8.8.6 锚喷支护及防护工程施工应按表8.8.6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8.8.6 锚喷及防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8.9 防排水工程 8.9.1 路基防排水工程是铁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铁路的运营安全有重大影响,建设各方必须高度重视。 8.9.2 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核,编制防排水工程专项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操作程序。 8.9.3 防排水工程的基础应稳定,沟渠边坡必须平整,所用的砂浆、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拌和。 8.9.4 排水沟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砌筑时,砌缝砂浆应饱满,沟身不漏水,沟身两侧应回填密实。 8.9.5 渗沟的开挖应自下游向上游进行,应随挖随支撑并迅速回填,防止造成坍塌;支撑渗沟应间隔开挖。 8.9.6 边坡平台截水沟必须引入相邻排水设施,天沟不应向路堑侧沟排水。湿陷性黄土、砂性土以及填土等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地段的天沟、排水沟应采取防渗和保证基底稳定的措施。 8.9.7 防排水设施应沟底平整、排水畅通,无冲刷和阻水现象。 8.9.8 施工期间应做好防排水工程的成品保护。雨季应加大防排水工程的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9.9 防排水工程施工应按表8.9.9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8.9.9防排水工程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9 营业线路基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营业线路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 9.1.2 营业线路基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地下、地上管线及行车设备;材料堆码; 2 临时工程及道口; 3 机械作业;爆破作业; 4 慢行施工、封锁施工。 9.1.3营业线路基施工必须根据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制定施工临时行车限界。 9.1.4 营业线路基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监理、设备单位共同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9.1.5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道路、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地下和空中管线等情况,并采取防护措施。设备迁改或施工影响设备安全时,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作业。 9.1.6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营业线影响范围内设观测点,对路基变形、防护加固设备及线路几何尺寸进行监测直至稳定。发现问题,双方共同及时采取措施。 9.1.7 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施工、施工用电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安全施工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4章、17章的相关规定。 9.1.8 临时道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按铁道部现行《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办理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严禁擅自设置。 2电气化区段应设限高架。 3 必须由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正式职工负责看守。 4 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拆除。 9.1.9 施工中的临时设施、材料、机具等严禁侵入临时行车限界。材料应堆码整齐,稳固牢靠,并派人看守。 9.1.10 营业线20m范围内严禁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品。 9.1.11封锁线路及慢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严禁施工。 9.1.12 营业线路基施工应按规定设置施工安全防护,经验收后方可施工。 9.1.13 影响营业线行车的路基爆破作业必须在线路封锁时间内进行,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设防护网、排架或棚架等防护。 9.1.14 爆破后必须立即清理限界内的土、石,抢修线路。经施工、设备管理及监理单位三方联合确认达到列车放行条件后开通。 9.1.15 营业线路基施工中破坏原有排水系统时应先建后断,所有的排水系统必须保持排水畅通,防止渗漏。 9.1.16 高处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2章的相关规定,并满足营业线安全防护。 9.1.17 机械设备管理的使用及防护除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8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机械实行“一机一人”防护。 2 营业线限界两侧15m范围内,应在铁路限界外设置刚性防护隔离设施。 3 在营业线限界10m范围内施工时,严禁机械原地掉头。邻线来车时,施工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4 必须做好接触网支柱、信号机等行车设备的防护。 5机械停止作业后应及时撤离现场,严禁在营业线附近停放。 9.1.18 施工防护标志、警示灯等不得影响铁路行车信号。 9.1.19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及防护设施,照明灯光不应影响行车瞭望。机械车辆在夜间作业时,应防止灯光干扰行车信号。 9.1.20 雨、雪、大风天气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大型机械滑溜、侧翻至行车限界内的安全措施。 9.1.21 营业线路基施工完毕,必须及时验收交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严禁开通使用。 9.2 路堤帮宽 9.2.1 路堤帮宽前应调查列车运行情况、既有排水、加固防护设施、路基病害及既有路基填料种类等情况。 9.2.2 拆除既有路堤防护设施时除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3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植被防护坡面时,应随挖台阶高度挖除植被,不得全坡面一次挖除。当班开挖应当班回填,保持边坡稳定。 2 拆除片石护坡、拱架防护坡面时,应随填筑进度自下而上拆除。拆除原路基边坡防护应与填筑同步进行。 9.2.3 路堤帮宽除符合本规程第3章、4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随时监测营业线路基稳定情况,防止既有路基失稳。 2 挖除路肩影响道床稳定时,应设置挡砟墙、挡板等防护设施,防止道床边坡溜塌。 3 弃土不得阻塞河道和营业线路基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 9.2.4 帮宽完成后,应立即恢复线路标志及相关设施。 9.2.5 路堤帮宽施工作业应按表 9.2.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9.2.5 路堤帮宽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9.3 路堑拓宽 9.3.1 路堑拓宽时,应在营业线一侧设置防护设施,严禁材料、机具侵限。 9.3.2拆除既有挡护、防护设施应保证既有路堑边坡稳定,必要时设置临时支撑进行加固或防护,并随开挖进度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拆除,严禁一拆到底。 9.3.3 路堑拓宽应按照横断面自上而下进行,防止因开挖不当,引起边坡不稳或坍塌。 9.3.4 路堑拓宽时应随时观测坡面稳定情况,有裂缝、危石和塌方迹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9.3.5 弃土不得阻塞既有排水设施,不得影响既有路基安全稳定及运营安全。 9.3.6 路堑拓宽施工作业应按表 9.3.6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9.3.6 路堑拓宽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9.4 路基加固 9.4.1 路基加固应在线路封锁或慢行条件下进行,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9.4.2 采用注浆、挤密桩等方法加固路基时,应随时监测影响范围内路基及行车设备、周边建(构)筑物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9.4.3营业线路基翻浆冒泥、冻害整治挖除换填时,应封锁线路。 9.4.4 开挖影响既有路基稳定时,应采取支撑措施,并随开挖、随填筑。 9.4.5 路基加固施工作业应按表 9.4.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0.5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9.4.5 路基加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10 相关工程施工
10.0.1 相关工程施工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相关单位核备,需配合时应向所涉及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提前通报。 10.0.2 新建铁路修筑于路基上的电缆槽、接触网支柱基础、声屏障基础、预埋管线、综合接地等工程应与路基同步施工,并不得损坏、危及路基本体及边坡防护、防排水设施的稳固与安全。 10.0.3 防护栅栏、挡风墙等设施的吊装、埋设作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和所用机械,制定安全措施,支柱埋设须稳固。检查台阶、检查梯、栏杆等附属设施施工不得影响路基稳定和后期运营安全。 10.0.4 建设各方应按本规程及相关专业的规定,制定检查计划,并进行安全检查。
本规程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条 文 说 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1 本规程是为适应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体现近年来新的工程结构、系统设备及其相应工艺方法、工序过程等的特点,控制工程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预防事故发生,在《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规程贯彻落实了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管理规章进行了全面对接,与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对铁路路基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1.0.5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工程施工安全。 1.0.6 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2章的规定。培训及考核情况应保持记录,必要时,应由上级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其执行情况。 1.0.8 专项施工方案是以技术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单项施工项目或其中的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其施工全过程并重点考虑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利用、劳动力和材料安排、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具体文件。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铁路路基工程中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本规程均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视工程的危险程度确定是否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0.9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中,对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均有详细的规定,在施工前,还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演练等要求。 对于铁路路基工程,参建各方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编制应急预案。如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当接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应协调各方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于设计单位,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配合各方分析原因,提出有关技术措施。 各方的应急预案应相互衔接,并应通过联合演练等形式不断完善预案内容。还应和地方应急主管部门、当地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系,必要时,应邀请其加入演练。 施工单位还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等。 1.0.17 营业线施工及有可能影响营业线运行安全的施工,涉及部门多、对运输干扰大、安全风险高、后果极其严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条文中提出的必须严格执行的现行国家及铁路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安全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本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 1.0.18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对铁路各专业施工应共同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如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在使用本规程时,应熟悉其相关内容,本规程不再重复规定或引用。对涉及到其他专业的相关施工,应符合其相应规程的要求。 2.0.1 在《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2章中对铁路工程施工中,参建各方及其管理、技术、作业等层面的安全技术工作进行了规定。 3.1.2 地基处理可参照下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安全措施。
注 “其他”指具体的处理方法使用的原材料、机械以及现场情况涉及的具体安全措施。 3.1.3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第17章中,对施工现场布置有相应的规定。 3.1.4 由于地基处理所用机械,都是多种设备组合而成,如钻机、空压机、发电机、泵机等,所以应有专人在现场协调指挥。另外由于作业时噪声较大,应提前约定信号和配备指挥旗等。 3.1.5 施工现场的钻机、桩机等高耸设备在相临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外时,应按下表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避雷针(接闪器)和引线接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各地年平均雷暴日可向当地气象部门查询。 大型机械作业时,应确保临时用电安全。必须按照规定接地,在作业及走行时,对电缆实施必要的防护。接用外电时,应按照《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中和机械操作书的要求处理。 3.1.9 地基处理成桩或强夯时,对周边既有建(构)筑物影响较大,除进行必要的防护外,还应在作业时对其观测,以防破坏。若发现裂缝、下沉、凸起等问题时,应立即停工,待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后方可复工。 3.3.2 根据有关强夯振动测试结果(夯击能由680kN.m~6250KN.m),距夯击点最小安全距离为15m。 3.4.3 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第7.1.9条,桩进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转动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3.14.3 如果加载速率过快,会引起地基中剪应力超过其抗剪强度,造成较大的侧向挤出,水平位移明显加大,继而发生整体剪切破坏。 4.1.1 路堤施工可参照下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安全措施。
4.1.2 “复杂环境条件下”是指在城市、厂矿区、居民聚居区、交通干道、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高压线、地下洞库、通信管线、水油气管道、化工管道等附近。 4.1.5 在《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2005第7.1.2条和条文说明中,均对横坡陡于1:2.5的地基处理提出了要求和说明。因为陡坡地段填方容易坍塌,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水渗入填方基底面,降低其摩擦力,增大了填土下滑力所致。一般在设计中均对此有解决方案,但在施工中,还应加强观测,以防不测。 根据《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06第3.4.1条:软土路基上填筑路堤时,应在边坡坡脚外设置边桩,在路堤中心线地面上设置沉降观测设备,进行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控制填土速率,测定地基沉降值。观测方法可采用沉降板、水位杯和边桩等。 4.1.6 “5m”是沿用了原《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第3.2.1条的规定。 4.1.7 “多机”是指同类型的或不同类型的施工机械。 4.2.2 在填土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主要是警示驾驶员,防止驾驶的机械车辆倾覆。 安全标志一般是指有带醒目颜色的标杆等。 4.2.4 本条的主要数据引用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中的规定。 4.2.8 本条主要是为了在桥涵缺口、桥头锥体、墙背及沟槽回填、路堤填层边缘、修整路堤结构面等重型碾不能达到的部位,对振动冲击夯进行的规定。其条文和数据主要结合并引用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中的相关规定。 4.3.3 本条所指的“坑”是指深度超过2m需采取临边防护的取土场(坑)。 5.1.1 路堑施工可参照下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安全措施。
5.1.4 “坡面坡顶”包括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 监测人员的位置应在落石、滑坡体危险区域之外。 “发现异常”是指出现山体滑动、崩塌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一是通过观测数据,经综合评估确认;二是通过直接观察。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 5.2.2 本条是指能采用机械开挖的土质、软弱松散岩质路堑,参照了《铁路路基施工规范》TB10202-2002中的第5.1.3和5.1.5条。 施工作业面不仅指开挖工作作业面,还包括开挖与装运作业面。 5.2.3 岩层走向、倾向不利于边坡稳定及施工安全的地段,是指软石和强风化岩,可通过实地勘察、查对设计资料及有关经验数据,做出定性判断。 5.2.6 参照了建设部现行的《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对挖掘机作业的规定。 5.3.1 “爆破器材”是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起爆器材是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国家现行规定是指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5.3.2 路堑岩石边坡坡率在1:0.1~1:0.75的,必须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依据的是《铁路路堑边坡光面(预裂)爆破技术规程》TB10122-2008中的规定。 为了防止爆破引起破坏和人员伤害,故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以便控制爆破效果,减轻振动和减小飞石距离。本条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3.6 本条中的内容在《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路堑边坡光面(预裂)爆破技术规程》TB10122-2008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安全警戒范围应按设计计算出的每种有害效应安全距离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爆破有害效应包括爆破地震、冲击波、个别飞石、毒气和爆破噪声等。 警戒标志包括警示牌、路障等。警戒人员包括流动人员和岗哨,并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配戴袖标。 5.4.2 规定大于1.5m和3°,主要是为了防止装载机翻车,数据引用了建设部现行的《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对装载机的规定。 7.1.1风沙地区、滑坡、崩塌岩堆地段、高原地区等特殊环境路基工程可参照下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安全措施。
7.1.3特殊地段路基工程应加强截排水、隔水措施,排水设施应完整、系统通畅,并与桥涵、站场排水和其他水利系统相衔接。 7.2.2 第8款“弃土堆距边坡顶的距离”依据《客货共线铁路路基施工技术指南》TZ202-2008第8.2.3条第3款制定。 7.2.4 第1款依据《客货共线铁路路基施工技术指南》TZ202-2008第8.5.1条第4款制定。 7.3 工地生产、生活房屋宜集中设置在有防风条件的地方。 8.1.1 支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可参照下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安全措施。
8.1.6 边坡施工监测可参考以下内容:
边坡的变形数据的处理分析,是边坡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一个重要内容,用于对边坡未来的状况进行预报、预警,并对边坡的稳定现状进行科学的评价,预测可能出现的边坡破坏,应做好边坡施工安全监测成果的整理、反馈工作,以指导施工。 8.4 预应力锚杆(索)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设置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随时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锚杆(索)造孔采用潜孔锤风动钻进时,应采取必要的除尘措施。开孔时,对孔口松动岩块应进行清除,以避免冲击钻进时岩体掉块伤人。 3、钢铰线通过特制的放料支架下料,防其弹力将人员弹伤,往孔内安装锚索时,应由专人统一协调指挥。 4、锚杆(索)张拉时,在千斤顶伸长端设置警戒线,以防张拉时出现异常伤人。 5、锚杆(索)施工时,高压风管、高压油管的接头应连接牢固;造孔、张拉机械的传动与转动部分均需设置完备的防护罩。 8.6.1 在未完成上层作业面的土钉与喷射混凝土前,不得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8.6.2 根据《土层锚杆设计与施工规范》CECS 22第4.2.2条 钻孔机具:钻孔机具的选择必须满足土层锚杆钻孔的要求。坚硬粘性土和不易塌孔的土层宜选用地质钻机、螺旋钻机或土锚专用钻机;饱和粘性土与易塌孔的土层宜选用带护壁套管的土锚专用钻机。 9.1.2 营业线路基施工可参考下表,制定相应的对策及安全措施。
9.1.4 营业线路基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应由施工单位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17条规定: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9.1.8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应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应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严防道口事故。 9.1.19 据调查,在营业线路基夜间施工中曾经遇到运土汽车倒车,尾灯使列车司机误认为是紧急停车信号,导致列车停车。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特制定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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