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承诺
广发信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对天广消防增资的工商登记之日(2009年7 月2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历史沿革
:根据1988 年6 月3 日发布并于1988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 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根据 1988年11 月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并于1988年12 月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注册资金数额是 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 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以及第四十一条:“企 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 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注册资金所
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 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持资金信用证 明或者验资证明进行变更登记。 南安市人民政府于2010 年6 月1 日出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天广
集团公司相关历史问题的复函》(南政函[2010]19 号),确认福建省天广集团公 司及其前身资产中不曾存在过集体或国有资产成分,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及其前 身确系陈秀玉和陈文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挂靠”集体企业,国家或集体也不曾对 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及其前身进行过出资。陈秀玉、陈文团在经营福建省天广集 团公司及其前身期间,不存在采取借用、租赁、承包国家、集体资产等形式进行 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未曾享受过集体企业特有的优惠政策、 补贴或其他形式的补助。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的“甄别”过程符合当时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需的审批、批准程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 年4 月22 日出具闽政办函[2009]39 号《关 于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企业经济性质甄别的复函》,确认发行人前身福建省天广 集团公司确系由陈秀玉和陈文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挂靠”集体企业,该企业已根 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1998 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 知》(财清字[1998]3 号)和《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财清字[1998]9 号)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集体企业甄别程序并变更 为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2002 年天广集团由集体企业变更为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1,598 万
元直接转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同时新增注册资本1,402 万元。请保荐人和发行 人律师对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原注册资本直接转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 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是否对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发表意见。 (二)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真实的问题
1、自发行人前身设立以来,其注册资金的历次变动情况如下: 序 号 设立/变更 登记时间 注册资金 验资机构 验资报告(或资金信用证明) 事由 1 1986 年 7 月21 日 1.5 万元 (注) 南安县城关信用合作社向南安县 工商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设立登记 2 1989 年 6 月22 日 8 万元 (注) 南安县城关信用合作社出具的资 金信用证明 注册资金 变动 3 1993 年 4 月21 日 220 万元 南安审计师 事务所 南审事验字第930972 号《企业注 册资金验证报告表》 注册资金 变动 4 1996 年 4 月28 日 398 万元 南安审计师 事务所 南审事验字第960038 号《企业注 册资金验证报告表》 注册资金 变动 5 1996 年 7 月7 日 1,098 万元 泉州南安会计师 事务所 南会所验字第96083 号《企业注册 资金验证报告表》 注册资金 变动 6 2001 年 9 月3 日 1,598 万元 南安德信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 南德会所验资[2001]326 号《验资 报告》 注册资金 变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在办理设立登记 或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时,应提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前身设立以来,其设立登记及注册资金的历次变 动情况均已经过相关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 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 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因此,原注册资金直接转化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并 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出现不实的情形。 2、如前文如述,根据南安市清产核资督导小组办公室、南安市溪美街道办 事处企业服务站和南安市乡镇企业局于2002 年10 月14 日共同出具的《集体企 业清理甄别登记表》,在发行人前身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进行清理甄别时,其注 册资金为1,598 万元,实际到资1,598 万元,其中,陈秀玉出资1,198.5 万元, 占企业注册资金的75%;陈文团出资399.5 万元,占企业注册资金的25%。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据此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 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 号)的规定。 3、根据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报送的2001 年度和2002 年度财务报表,截止2001 年12 月31 日和2002 年12 月31 日,福建省天广集团 公司的净资产分别为1,792.62 万元和3,020.2 万元。可见,在发行人前身福建 省天广集团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时,其净资产不低于1,598 万元。 4、根据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 年8 月23 日出具的《关于福建天广 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部分问题的确认函》,福建省天广集团公司变更 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性质变更,该企业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属于新设有 限责任公司情形;该企业的注册资金1,598 万元可以直接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1,598 万元,该次转化过程中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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