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帐务处理 根据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产品名称相同或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加工的相关账务处理: 例:某袜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0月2日以银行存款购入坯纱1000公斤,每公斤10元(含税)货款10000元,于10月5日发给某印染厂加工,印染厂于10月10日完成收回成品980公斤(合理损耗20公斤)。每公斤加工费为3元(含税),合计加工费3000元,于当日验收入库,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 该企业于当月将该批材料外发加工成品袜,完工后受托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每双0.8元,共25000双,加工费2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1)坯纱验收入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入库单: 借:原材料——坯纱8547.01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1452.99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坯纱发出加工(出库单) 借:委托加工物资 8547.01 贷:原材料 8547.01 (3)收到印染费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 2564.10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 435.90 贷:银行存款 3000 (4)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入库单) 借:原材料——色纱 11111.11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111.11 (5)如有剩余物资退库,则: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6)原材料11111.11元发出加工(出库单) 借:委托加工物资 11111.11 贷:原材料——色纱 11111.11 (7)支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7094.02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 2905.98 贷:银行存款 20000 (8)产品完工入库(产品入库单) 借:产成品 28205.13 贷:委托加工物资 28205.13 在产品委托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应注意,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额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生产企业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50%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口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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