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
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 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 值税。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 以及对缴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是否 有关等问题。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 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 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 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22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 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29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9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9000 通过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售价低于方案一,但其实现的所得税前净收益 (49000)却高于方案一(45220),也就是说售价高的并没有产生更多的 收益,所以出售固定资产时就需计算确认何种售价产生的收益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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