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什么税? 1、 营业税5%, 2、 其它附加税和其它一样 3、 文化事业费3%, 4、 广告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9号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废弃的文件没有这个 二、 会计账务的处理
由于广告行业没有相对的行业会计制度,所以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参考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下面主要就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账务处理进行表述。 1、 收入的核算 取得广告收入或代理广告收入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 取得其他收入时(可根据具体收入设置相应明细进行核算)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2、 成本的核算 因取得广告收入或代理广告收入而发生的相关广告成本或代理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广告成本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因取得其他服务收入而发生的相关其他服务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服务成本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 费用的核算 发生有关的费用时 借: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跟相关的二级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4、 相关税费的核算 计提营业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城建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缴纳城建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文化建设费时 3% 借:营业费用或——综合管理费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文化建设费 缴文化建设费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堤围费 ——应交文化建设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 相关税费的计算 涉及广告业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堤围费等,具体计算如下: 1、有关概念 收入总额 = 广告收入总额+其他收入 广告收入总额 = 广告收入+代理广告收入 广告收入净额 = 广告收入总额—代理广告成本 收入净额 = 广告收入净额+其他收入 2、营业税计算 营业税 = 收入净额 * 5 3、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 = 收入总额 * 核定的税率(以核定方式征收) 或企业所得税 = 利润总额 * 33 (以查账方式征收) 5、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 城建税 = 营业税额 * 7(比率按所在地区类别确定)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额 * 4(比率按所在地区类别确定) 6、 堤围费计算 堤围费 = 收入净额 * 1‰ 7、 文化建设费计算 文化建设费 = 广告收入净额 * 3 8、 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计算 三、 注意的问题 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的计算都涉及到代理广告成本,但代理广告成本能否抵减代理广告收入的前提是,要从代理媒体或广告公司取得广告发票,并且取得的广告发票分别要与本公司相应广告客户逐笔对应,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批准,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税务。 四、堤围费 什么是堤围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按下列费率表计征。
(二)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未达到我市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费人免征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按《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缴费人向其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申报流转税的缴费人,向其汇总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缴费人采取特约委托支付方式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给缴费人;缴费人采取其它方式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给缴费人。需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缴费人持《委托收款凭证》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原件到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换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划入市财政指定的收费管理专户,地方税务机关按每月征收堤围防护费总额的5%计提手续费,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部门须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延迟缴交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堤围防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堤围防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调整征收标准或停止征收堤围防护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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