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与调整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现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委〔2010〕3号)及《关于对海盐县住房公积金再次贷款额度比照首次贷款计算的请示的批复》(嘉公积金委办〔2010〕21号)精神,结合本县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实际,决定对本县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下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购买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为20%),贷款最高限额保持不变。
二、为改善居住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连续三期(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不良信用记录的,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可贷额度比照首次贷款计算确定,利率按同期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海盐县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小组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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