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企业会计补充会计科目的设置 二、周转材料的核算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施工企业应该增设“周转材料”会计科目来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等(全部价值) 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 借: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全部价值) 摊销时, 借:工程施工等 (摊销额) 退库时, 借: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全部价值)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等 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 借:工程施工等 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等 同时,将已提摊销额, 借: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在新办法中,周转材料是作为存货核算的,因此可以提取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计提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本质上属于存货跌价准备的一种,施工企业应该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借: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 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四、临时设施的核算 1、“临时设施”补充会计科目的说明 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可以比照“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对本科目进行理解。 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 借:临时设施 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临时设施”科目。 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可以比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核算对本科目进行理解。 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 借:临时设施清理(临时设施账面价值) 贷:临时设施(账面原价) 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临时设施清理 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办法没有明确要求对临时设施计提预计发生的减值准备,笔者认为可以提取。 五、“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补充科目的运用 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应该设置“工程结算”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按结算单所列金额)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2、合同毛利。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 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科目。 六、机械作业的核算 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 借:机械作业 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1)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 借:工程施工 (2)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等 七、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延伸 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 (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后的余额) 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差额) 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八、“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往来款项。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可以通过企业(公司,下同)集中核算,以便掌握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也可以由各内部单位直接结算,月终通过企业集中对帐,以简化核算手续。 2、下列各项结算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1)企业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关生产周转资金的下拨、上交,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2)企业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应在“备用金”科目核算。 3、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和转销的应付、暂收的款项,贷方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应付、暂收和转销的应收、暂付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应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的差额相等。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反映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合计反映应付内部单位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各内部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与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所属单位之间对本科目的记录应相互一致。 5、为了确保往来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一致,应使用“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格式、内容由企业自行规定),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终了,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帐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帐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帐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不能核对相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作调整分录。 (二)关于“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资金。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2、企业拨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入帐;拨出的流动资产,按帐面实际拨出数入帐。 3、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所属单位使用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一致。 4、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拨付给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贷方核算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回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的期末数额。 5、本科目应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关于“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帐;拨入的流动资产,按其实际拨入数入帐。 3、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级企业从本单位收回的拨入资金,贷方核算上级企业实际拨入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期末数额。 4、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 九、施工企业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首先,“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其次,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2、临时设施的报表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临时设施的摊余价值、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本项目根据“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虽然我们前面要求比照固定资产相应科目去理解临时设施,但是不等于新办法就认可临时设施属于固定资产,从新办法的规定来看,新办法是将临时设施作为其他长期资产项目来看待,而且是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列示。 3、“预收账款”项目的补充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财政部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指南和解答只要求在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新办法可以说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规定。 附录:关于建造合同 一、建造合同概述 (一)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筑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指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筑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筑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合同。 (二)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筑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类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筑大楼的总造价为2 000万元。该合同即为固定造价合同。又比如,某建筑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100公里长的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600万元。该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筑合同。比如,建筑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筑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台大型机械设备,双方约定以建造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基础,价款以实际成本的2%计算确定。该合同就属于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国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们各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是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是则主要由发包主承担。 二、合同收入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 合同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二)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合同建筑一栋住宅楼,合同执行到三分之一时,客户提出改变原住宅的部分户型设计,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100万元,这就属于合同变更。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则不能确认合同变更收入。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仅指合同变更收入可以计入合同总收入,而不是说将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以下提到的索赔款、奖励款收入确认也有类似的含义。它们何时计入损益,在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部分讨论。 (三)索赔款收入的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000年9月1日前交付建造承包商安装。该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发电机交付承包商。为此建造承包商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这就是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发生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即为索赔款收入,其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收入。在上例中,建造承包商的初始收入为1 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根据以上确认条件,建造承包商可以在2000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8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1 08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8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40万元,则只能将40万元计入该项合同总收入,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总收入为1 040万元。 (四)奖励款收入款的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合同金额为9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8年12月20日至2000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2000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并有望提前3个月完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这就是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确认奖励款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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