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简介
隋唐之际新兴起来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以后,封建政权利用九品中正制品第人才,录用官员,清要官职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期,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扩大。北周时,“选无清浊”。隋朝建立后,九品中正制废弛,但以秀才、明经等科课试选士的做法仍沿袭下来,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并在唐代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被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袭,并为古代朝鲜和越南所仿效。科举制在清朝末期被废止。
唐朝科举
唐初历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科举制日益趋于完整。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比较常见的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科。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仅予出身。现任官吏也可应制科,而且可以一再应试。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时还一度置道举(试《老子道德经》、《庄子》),还有童子(限十岁以下)举等。常科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重要;玄宗以后,进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叶以后,官僚虽位极人臣,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终不为美”。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开辟了仕途。
除间或因事停举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设科取士。报考的人来自各级学馆者,称生徒,由学馆荐举学成者,送尚书省参加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他们首先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到尚书省参加礼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则为吏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明经科主要试帖经,即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的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三十岁考中的人已经被看作“老明经”了,因此地位不如进士科。隋朝的进士科仅试策,唐太宗时增加试经、史,唐高宗末又加试帖经、杂文。杂文最初是指箴、铭、论、表之类,天宝年间始专试诗赋,并作为录取的主要标准。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于举子多而录取名额少,终身不第的居大多数。因为考中进士非常难,一旦登第就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被社会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可以在仕途上飞黄腾达。
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这三科是选择专门人才,录取后只在和专业有关的机构任职。唐代应考秀才科者极少,及第者屈指可数。
唐代科举考试并不糊名。应考者姓名对主司是公开的。进士科的应试者,多在礼部试之前,把自己的文学作品编录成卷轴,投献给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现自己,并争取有力者的推荐。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贡举。贞观以后,则由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
),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所责骂,玄宗以员外郎位望较轻,遂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后成为定制。也有由其他官员来作主考官的,称为“知贡举”。及第进士称主考官为“座主”,自称“门生”,同时及第的进士称“同年”,进士彼此互称“先辈”。礼部试一般是正月考试,二月放榜。开元中,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但详覆有时于放榜之前进行,有时于放榜之后进行。放榜之前礼部将录取名单进呈宰相征求意见,称“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动。详覆之制屡兴屡废。若遇科场生事,皇帝即令覆试。录取者覆试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贬官。
贡士如科举考试通过,仅取得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远不如进士、明经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举制时,曾经起了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尤其严重的是座主、门生、同年相互援引,结为朋党,大大败坏了宦风。如李宗闵与牛僧孺就是同年进士,并且同年登制科,两人即牛党之魁(见牛李党争);又如令狐楚、萧■与皇甫■亦有同年之谊,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党中坚。随着科举制弊端的产生,其为中小地主广开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时候,“榜出,率皆权豪子弟”,出现了“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严重情况。为克服这些弊病,宋代科举考试采取了糊名、誊录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时,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唐武宗时,更明确规定进士科出身的人称“衣冠户”,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经济特权。唐代“衣冠户”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五代时,中原列朝都承袭唐朝的科举制度,惟“偏方小国,兵乱之际,往往废坠”。
宋朝科举
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相当完整、严密的科举制度,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有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元后,进士科分为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一度设经明行修、八行、宏词等科。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士、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终宋一代,科目呈现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愈益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代实行解试、省试、殿试等三级考试制。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方式,每逢科场年,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
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自开宝六年(973)开始,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从此,每次省试后,必定举行殿试,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试、省试、殿试外,南宋四川还举行与省试相当的类省试,以照顾远离临安的四川举人。为了防止各级考试的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试,称“别头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科目和身分的举人,实行不同的考试方式,有牒试、帘试、附试、同文馆试、锁厅试、比试、拍试、刑法试等。
各级考试的考试程式逐步完备。如省试,在开考前数日,考官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在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亦即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又委派权同知贡举二至三员协助。另外,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官、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员,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称举人,应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除严禁有“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人应试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录取。每次殿试录取的举人总数,比唐代礼部试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还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于少数。
朝廷还禁止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的关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入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严防作弊。
宋代科举制曾经起过一些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选拔出来,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辽、金朝科举
辽金元 辽王朝取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即曾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过取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数十人。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禁止契丹人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到辽末,上述禁令实际上已经废弛。
金代采取科举形式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分别称为“北选”和“南选”。未久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116O年后,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时达到九百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字试策、诗,同汉人进士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
元朝科举
元朝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都未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复科举制度,次年即举行考试。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七十五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及同进士出身,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见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和进士的地位,都要低于前代。
明朝科举
明代选拔官吏,虽以岁贡、荐举、进士分为三途,但偏重进士。朱元璋即吴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诏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四年,定三年一举。六年旋令罢去,改行荐举。十五年复设科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为翰林院修撰,二甲进士为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入翰林自此始,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顺二年(1458)起,规定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进者,十居其九。
科试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廷试三级。
乡试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南、北直隶由京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在八月,故乡试亦称秋闱或秋试。凡国子学生员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举,均可应考。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俱不许应试。中式者为举人,其第一名通称解元。嘉靖五年(1526),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谓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调一人,在内学官,在外布政司官。乡试之额,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额数,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额,其后渐增。隆庆、万历、天启、崇祯间,南北直隶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无出百名者。
会试于乡试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在二月,故会试亦称春闱或春试。各省举人均可应考。中式者为贡士,其第一名通称会元。永乐四年(1406)起,会试有副榜。正统后,中副榜者不参加廷试。举人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会试主考二人,初由礼部临期具奏,于翰林内钦命简任,天启二年(1622)后,以二辅臣典试,成为常例。同考初为八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后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变。会试之额,初无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为三百名(题请及思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礼部会试考房,称礼闱。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闱,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闱,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从宣德、正统间旧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动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试即殿试,紧接会试后举行。初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为三月十五。会试中式者均可应考。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止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第二、三甲各若干人,均赐进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称传胪。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廷试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
乡试、会试均分三场,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四书》、《五经》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规定,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廷试只有一场,试策问。科试命题必须出自《四书》、《五经》。其文略仿宋经义,但必须以古人的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一说始于明初,一说始于成化),通称制义。乡试、会试之所,亦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贯、年龄,所习本经,所司印记。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不许自序门第。试卷弥封编号。
明代重文轻武,但亦始终设武科取士。初只有乡试、会试,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试。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举行一次,十七年改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规定,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三场试策一道。子、午、卯、酉年乡试。嘉靖初定制,各省应武举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试,两京武学于兵部选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会试,翰林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部曹四员为同考。乡试、会试场期均固定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会试之额,取中进士以百名为率。
此外,还有宗科。明代宗室旧无就试者。万历二十三年,郑世子载■请宗室得儒服应试,始诏奉国中尉以下可入试,辅国以上爵尊不得与。天启二年始开宗科,朱慎■成进士,崇祯四年朱统钸成进士,任庶吉士。
清朝科举
清清于顺治二年(1645)实行科举取士。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发展,是科举制的最完备的形式,包括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译科。
①文科考试。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童试,为最初级的考试。清代的学校,和明代一样是科举的必由之路。府、州、县学的学生,称为生员。未取得生员资格的知识分子,不论年龄大小,都称为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总称童试。
经三级考试,录取的生员
留州、县学者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者称府学生员。此外,清代的最高学府称为国子监。国子监的学生分为贡生和监生两大类。贡生和监生都要在监肄业,并由国子监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每逢乡试之年,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经国子监考试录科,即可参加乡试。各府、州、县学的生员,则参加学政主持的科试。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就??参加科试的生员以及在籍的监生、贡生,在乡试之年的七月,可以参加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的生员,还可以参加一次录遗与大收的考试,考试及格,也可参加乡试。
乡试,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由皇帝选派。乡试除直隶不派考官,参加顺天乡试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举行。
乡试沿明制,例于秋八月举行,考试分三场,初九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考试内容,虽以《四书》、《五经》为主,但在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应试者遍治群经,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论题就曾专用《性理》,后乾隆帝(即清高宗弘历)认为考生各治一经,于他经并不旁通博涉,非敦崇实学之道,分经阅卷,又容易产生弊端,决定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乡试开始,在五科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命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此后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各省多少不一。如顺治二年时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顺天),少者四十名(贵州)。后来,各直省的乡试中额,有分有合,有增有减。中额者称为正榜,正榜之外,还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称举人,正榜第一名称解元。名列副榜的称副贡。副榜要取得举人资格,还必须在以后的乡试中取入正榜。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考试,称为礼闱。举人须经资格审查或复试,才能参加会试。会试的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为三月,此后成为定例。会试场次、考试内容等和乡试略同。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礼部题请皇帝选派;一经宣布,立即前往贡院,不与外界往来,其职责等亦与乡试略同。会试中式,没有定额。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庚戌科。录取了四百零六名,最少的一次是乾隆己酉科,仅录取了九十六名。会试中式,称为贡士。前十名名次,由皇帝钦定,第一名称为会元。
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在会试之后举行。清初是四月举行殿试;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从此成为定制。殿试的内容是经史时务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题。出题时严加保密。殿试对策以一日为限,试卷弥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储送读卷官评阅。殿试策题,是以皇帝的名义发问,所以评阅试卷的官员称为读卷官。评阅完毕,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定名次。皇帝亲定进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亲临太和殿举行传胪大典,宣布殿试结果。王公百官和全体贡士届时参加。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传胪后,新进士还要在保和殿参加朝考。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朝考试卷,由阅卷大臣拟定一、二、三等进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亲定。一等第一名称为朝元。按照清代的规定,一甲三人,在殿试揭晓后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进士,则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至于在殿试、朝考时文字谬误或犯规的进士,则以知县归班,不予分发。进士是科举的终点,也是仕途的起点。在清代的政治舞台上,许多飞黄腾达的人物,均是进士出身。
清代文科,沿袭明代的制度,以八股文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专取《四书》、《五经》命题;由于题目来源不同,又分别称为《四书》文和《五经》文。这种用于科举考试的特殊文体,不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内容方面,作者必须代圣人立言,不仅要依据《四书》、《五经》等儒家的经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释。《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集说。后来,《春秋》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结等部分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部分,各有两股互相对应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称由此而来。全篇的字数也有一定。顺治二年规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违者不录。《四书》文和《五经》文,虽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举考试中,《四书》文比《五经》文更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锢人们思想,亦抑制科学文化发展,流弊甚大。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下诏改革科举:乡会二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凡《四书》、《五经》义,均不准用八股程式。”在中国资产阶级兴学校、废科举的革命舆论压力下,慈禧太后根据刘坤一、张之洞等人的建议,于1905年9月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从此结束(见清末“新政”)。
②武科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武童试,三年一次,于学政到任的第一年举行。它和文童试一样,先经县试、府试然后院试。武童考试分三场:头场马射,二场步射,三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合格者为武生。武生举优者,准予参加乡试;乡试亦三年一次,于十月举行,中式者称为武举人。次年九月,各省武举人会集北京进行会试,中式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于会试后一月举行。先试中式武举人策题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试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亲定甲第,再行传胪典礼。一甲三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后,武进士分别以武职录用。
清代的武科,虽更加完备,但不过旧制相沿,对封建政治的影响远不如文科。光绪二十七年下令废武科。
③制科由皇帝特诏举行。
清代的制科,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但是,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仅在个别地区和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人们常常谈到的,只不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简单,一般由皇帝下诏开科,文武内外百科各举所知;被举者到京进行廷试,考试内容为制策或诗赋,然后从中择出合格者,分别授以官职。
④翻译科。是清统治者为八
旗子弟特设的科目。有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满洲、蒙古、汉军均可报考,蒙古翻译,则只限于蒙古人。所谓“翻译”,即将满文或蒙文的《四书》、《五经》中的一段文字译成汉文;或将汉文译成满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试、乡试、会试,然无殿试。乡试中额,初无一定。乾隆十三年规定:满洲翻译举人中三十三名,蒙古翻译举人中九名。后因应试人数减少,中额亦相应减少。道光八年(1828),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分别减为七八名和两三名。十七年又分别减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译乡试的应试者仅有六人,因此谕令暂停。翻译会试中式人员俱赐翻译进士出身,但不分甲第,无状元、榜眼、探花等称号。满洲翻译,优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学习行走或归进士班照例选用。蒙古翻译进士在理藩院补用。
科举制的确立,改变了过去官员选拔主要由世家大族把持的局面。科举取士不重门第,完全取决于考试,改善了选官用人的制度,使得有才学的人得以进入各级政府任职,扩大了统治基础。在科举制度的激励下,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注重诗赋的考试,促进唐朝诗歌的繁荣。科举制度对当时的社会风气和学术风气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隋朝以前,用九品中正制选官,但到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经不大注重门第。随着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重建,最高统治者要求从地主阶级中广泛地吸收有才干的人参加政权,以巩固统治。按门第高低选用官吏的九品中正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隋文帝即位以后,废除九品中正制,改革选官制度,按德才标准选拔官吏,由地方送士人(包括州、县学的生员)到中央,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录用为官。秀才考政论文章,后来还加了杂文。杂文的题目比较难,如《司马相如上林赋》《贾谊过秦论》等。那时秀才录取标准很高,及第的人极少。明经是考经书的记忆和经义(对经文大意的解释),及第的人数较多。隋炀帝 时,增加了进士科,那时的进士科以考政论文章为主。炀帝时还增加了科举录取人数。至607年,考试科目已经有了十科。
中国清代处理科场舞弊的案件。清王朝建立后,恢复科举取士,科场积弊也随之沿袭下来。为了杜绝弊端,选拔真
才,清统治者不仅制定了相当完备的科场条例,而且严厉惩办那些徇私舞弊特别是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的人员。其次数之多,处理之严,打击面之广,为科举制建立以来所未有。其中发生在顺治十四年(1657)、康熙五十年(1711)和咸丰八年(1858)的科场案,又是其中三大重要案件。①顺治十四年丁酉科顺天(今京津地区)乡试,发榜后,物议沸腾。给事中任克溥奏参,顺治帝令将疏内有名人犯拿至吏部、都察院会审。审出同考官李振邺、张我朴、吏科给事中陆贻吉、居间博士蔡元禧、进士项绍芳及行贿中试举人田耜、邬作霖7人俱著立斩,家产籍没。不久,被查出徇私舞弊的江南主考官方猷、钱开宗被正法,妻子、家产籍没入官。同考官18人,除已死之卢铸鼎外,全部处绞。
②康熙五十年辛卯科江南乡试,中试者除苏州13人外,其余多为扬州盐商子弟。其中句容县王曰俞所荐之吴泌、山阳县知县所荐之陈光奎皆文理不通之人,舆论大哗。经过一年多的审讯,审出副主考赵晋与同考官王曰俞、方名私受贿赂,取中吴泌、程光奎的情况。赵晋、王曰俞、方名斩立决;吴泌、程光奎等均绞监候;主考左必蕃失于觉察,革职。
③咸丰八年戊午科顺天乡试,主考柏听从嘱托,撤换试卷。副主考程庭桂于入闱后,其子程炳采收受关节条子,交家人带入场内。尽管柏本人没有受贿,程庭桂收受条子其子也未被录取,但当时掌握朝政大权的载垣、端华、肃顺等人为了排除异己 ,构成大狱,先后被斩决的5人,流徙、革职、降级调用、罚俸等数十人。大学士柏 ,不仅是清代科场案中唯一被斩处的一品大员,在科举史上,死于科场案的官员中,他的职位也最高。
清朝科举制度也存在很多的弊端,突出表现在叫做“科场案”,清朝大的科场案有三次,一次就是顺治14年的丁酉科场案。这个案子发生在江南,江南的乡试主考官,姓方,叫方犹,副主考官姓钱,叫钱开宗。考完了之后,士子大哗,集体到文庙去哭庙,殴打帘官,巡逻的,门帘的“帘”,殴打帘官。甚至有人还写了《万金记传奇》,主考管不是姓方吗?方字去了那一点不就是“万”吗,副主考官姓钱,钱字去了右半拉不就是“金”吗,《万金记传奇》,就是考官徇私舞弊。正主考官和副主考官撤帘之后坐了船走,士子在河边沿着这个船追,一边追,一边唾骂,往船上扔砖头,可见气氛之极。事情传到北京,顺治皇帝大怒,来年春天正月,把已经取中的举人统统到北京,在太和门前复试,重新考试。
南方的士子,正月份,他们衣服比较单薄,在太和门前面,一个个在那儿做文章,答考卷,旁面还有大兵夹着,有的人是又冻、又害怕、又紧张,就哆嗦写不出字来。其中有一个人叫吴兆骞,是有名的江南的才子,他没有作弊,学问也很好,但这个时候,他太紧张了,就没答好。那就怀疑你是不是作弊了,就把他发配,把吴兆骞流放到宁古塔,一流放就是二十年。他这个朋友认识纳兰性德,就是清代第一词人纳兰性德。纳兰性德的父亲是大学士明珠,纳兰性德跟他父亲讲这些事情,有人花了些钱提前把吴兆骞赎回来了。吴兆骞在边塞时间写了很多的诗,他是一个著名的边塞诗人,后来出了一个集子叫《秋笳集》。后来查清楚了,副主考官,那个钱开宗等徇私舞弊,顺治下令把他们一律处斩,就把副主考官有关的人处斩,这是当时震动全国的顺治丁酉科场案,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就是康熙五十年,辛卯科场案。还是在江南的乡试,这个科场案主考官姓左,叫左子蕃,副主考官姓赵,叫赵晋。考完了之后,也是士子哗然,抬了财神像到府学去游行示威。事情闹大了,康熙下令查,一步一步往上查,事情牵扯到江苏的巡抚,张伯行和总督噶礼。噶礼和张伯行就是总督和巡抚互参,康熙说减职,把总督巡抚减职,查,查到最后呢,查清楚了,交通关节是这个赵晋,有人花了钱在卷子身上写了三个字,答卷上藏了三个字,“其实有”三个字,考官看到这三个字就给他点中了这个举人。结果赵晋,就是副主考官赵晋等五人斩首。因为这件事情跟张伯行没有关系,康熙也了解张伯行是清官,过去我在康熙时候讲过,张伯行,没有对他进行处分,这是一个案子。
第 三个大案件,咸丰八年,戊午科场案。这是发生在北京顺天科场案。事情很简单,就是有一个人叫平龄,他考中举人了,这个人是票友,到场子唱过戏。当时的规定是优伶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第二,就说你是优伶,你怎么能得中举人了。这里边必然有交通关节,后来就查,越查越大,最后把责任追到大学士柏俊,抓了柏俊的家人关到狱里头,严刑拷打,然后给死了,死无对证,这个事情当时是端华、肃顺他们主政,奏到咸丰那儿,咸丰觉得证据不足,他们一定要杀,因为柏俊和肃顺他们不和,咸丰含泪杀了大学识柏俊。是中国有史以来因为科举考试作弊,杀了最高的一个官员大学士。咸丰死了之后发生了辛酉政变,慈禧掌权了,有一些人就出来说,说柏俊这案子是冤案,应当昭雪。慈禧说先帝咸丰他定的呀,没法昭雪呀,就让柏俊的儿子给他一个小官,这事情就算了解了,所以柏俊这个科场案应当说是一场很残酷的政治斗争,不完全是科场的事情。
这三个大的案子是清朝有名的科场的案子,就是科场里面也有腐败的事情,交通关节的事情,也有不公平的事情,但是总体来说许多贫寒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考中了举人,考中了进士,有一个参政的机会,参政的一条途径,也有它积极的一面。
唐代正值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科举考试处于逐步完善与发展的重要阶段,纵观唐代科场中出现的作弊现象林林总总,令人震惊,与此相适应,唐代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杜绝科场作弊。
在唐代科举考试中,一些达官显宦往往出自私利从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正常的科举考试秩序。正如后人所评论的。“唐世科举……亦或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在正式考试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胸有成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都是朝中重臣或权贵,以及与科场主持者有直接关系者,而与寻常百姓或一般考生没有直接联系。为了使自己的亲故、子弟在科举考试中金榜题名,有的权势者直接向主考官施加压力。达官贵族在科场上徇私舞弊的情况在唐代相当严重。
唐玄宗时宠臣外戚杨国忠之子杨暄“学业荒陋”是朝野皆知的事实,参加明经考试理所当然在被“黜落”之列。但是“恃势倨贵”的杨国忠并不甘心,他对知贡举者达奚珣进行迫胁。慑于杨国忠的淫威,达氏不但不敢按实际水平判杨暄名落孙山,而且定其为上第。这成为唐代科场考试中的一桩丑闻。
实际上,在唐代进士等科在考试之前就已经内定名单乃至名次的现象,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这就连当朝皇帝也清楚“每岁策名,无不先定”的事实。因此,在“未引试之前,其去取高小,固已定于胸中矣”的说法,是有一定根据的。
贿赂公行,以求登第
唐代举子能否在竞争激烈的科场中取得功名,主考官所起的作用非常大,于是一些有经济实力者便不遗余力地向主考官行贿。
唐代科场中行贿丑闻时有发生。唐高宗龙朔(661-663年)年间,知贡举董思恭因接受考生贿赂而成为朝野议论的重要新闻之一。当时还出现的一种现象是,一些有权势和富有者专门向主考机构或主考官行贿,应试者如果不走其后门,则很难指望在科场上成功。如当时的王崇、窦贤二家势力很大,他们也对干预科举非常感兴趣:“以科目为资,足以升沉后进,故科目举人相谓曰:‘未见王、窦,徒劳漫步’”。唐玄宗时长安(今陕西西安)巨富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各以延纳四方多士,竞于供送”,“朝之名僚往往出于门下,每科场文士集于数家,时人目之为豪友”。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如果应试者不向主试机构或主试者有所表示,反而成为一种不识时务的反常现象。
明码标价,买卖出身
尽管唐代中期以前科场行贿受贿现象比较普遍,但这毕竟还不是公开行事,而到唐后期,随着吏治腐败和社会动荡的加剧,科场行贿受贿的丑闻更加普遍,科场中竟然明码标价,出现了买卖出身的情况。唐肃宗至德二年(757年)七月,政府明文规定举子只要纳钱百千文,就可以给予明经出身。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视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对科场帖经、对策程式有所了解,且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可根据情况减少二十千文;对曾经参加过省试而落榜者,并且有一定凭证,就可以减少五十千文;若精识文字者,依据原规定出百千文;如果是“未曾读学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分门别类,明码标价,俨然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当时寒窗苦读十年的举子,一定对此只能是无奈与不屑一顾。
可见当时只要出钱若干,就可以获得明经出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虽然与当时在藩镇割据形势下唐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不无关系,但科举下滥则是其最根本的原因。科场腐败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泄漏试题
泄漏试题一般是主考官徇私情而为,这在唐代科场中屡有发生,但因涉及面小,且主考官往往正得到皇帝的宠信,被揭发者只能是挂一漏万。
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年)董思恭知贡举,他在接受应试者的贿赂后,便泄漏了进士策问试题。后来事情暴露出来,三司审问,使得董思恭声名狼藉,并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初判朝堂斩决,后因董思恭临刑告发别人,在武则天提倡告密之风盛行的情况下,被免死,配流岭表。这是唐代科场中主考官因泄漏试题所受处罚最为严厉的一次。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年)礼部主持进士科考试时的题目是《白雪起封中赋》,实际上在开考之前早就泄露给了考生。大中九年(855年),制举“宏词”时曾经“漏泄题目”。后有人弹劾此事,主考官四人因此而受到降职处分,及第者均被下第除名。实际上泄漏试题被曝光者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
身藏夹带
夹带是任何时期考试作弊中最普遍的内容之一,夹带在唐代科场中有专门的称呼“书策”:“挟藏入试,谓之书策”。可见夹带在当时的科举考试中是比较普遍的。即使今天所曝光的考试作弊中也以夹带居多。
唐玄宗天宝十载(751年)九月,皇帝亲御勤政楼试“怀才抱器科”,考生中居然有人在皇帝眼皮底下“私怀文策”。有人还伪造堂印,传递标准答案。
冒名顶替
在唐代科举考试时,一些本无才学的人钻考场检查不严的空子,或找人冒名顶替,或是通过向主考官行贿、说情后,找替身代考。因此,唐代有“伪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远人无亲而买保者”,有“试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其假滥不可悉数,冒名顶替在科场考试中相当普遍。唐宣宗大中九年(855年)省试时,礼部贡院就当场抓住过明经科应试者黄续之、赵弘成、全质等三人伪造堂印,黄续之等人还伪着绯衫,准备混进贡院,顶替虞蒸、胡简、党赞等三人应考,并可得到1600贯文的代考报酬。据说当时“非正身”是考场中冒名顶替者的专称,民间流传有“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的说法,其比例是相当高的。
唐代防范考场作弊之对策
唐代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考场作弊,以保证科举考试功能的正常发挥。唐代防范考场作弊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考试纪律
为了防范考场作弊,唐代政府令有关部门严格考试纪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措施是棘围截遮。为了严格纪律,表现出考场的严肃性,贡院外悬挂着考试法规,要求应试者必须熟知具体条文。开考之日,考场周围布满卫兵及棘墙,严禁主考官、举子以外的人出入。
唐玄宗天宝十载(751年)九月,举行制举“怀材抱器科”,发现有考生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私藏夹带者。事发后,当事者被处以停考三年的处罚。中唐以后,进士科在试杂文时,备有书策供考生参考并成为定制,除此之外严禁挟藏其他任何书策入试。当时的检查工作非常严格,甚至出现了令“内人于门搜索怀挟。至于巾屦,靡有不至”者。另外,还严格规定了交卷的具体时间,时间一到便强行收卷。一般情况下考试以一日为单位,若时间不够,准许以燃三支烛为限,故在当时有“三条烛尽,烧残举子之心”的说法。
因为考场泄漏试题往往与主考官有关,为了杜绝泄漏试题,唐代曾经在科举考试中实行了“锁试官”制。“锁试官”制有效防止了命题者与考生在考试之前互相通气,这是一种比较科学有效的方法,即使今天仍然被广泛应用。
实行回避制
针对主考官常对其亲故徇私情的现象,唐代开始在科举考试中实行回避制。按当时的规定,凡是主考官的亲属中有应试者,则根据情况实行“奏移制”和“别头制”。即先由礼部委派郎官主持知贡举亲属的考试,及第者再由尚书复试确定,最后别奏上报,这就是所谓的奏移制。别头制则是由考功员外郎主持,侍郎复试的一种回避考试制度。有时干脆由皇帝“亲自考试,用绝请托之门”。为了实行科场考试的回避制,诸如皇帝“多自出题目”、皇帝“每年皆恩赐题目”之类的记载,在唐代常见于史书。
唐代在科举考试中实行的回避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主考官和考生的作弊,但是这在实际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正如柳宗元所指出的,“初礼部试士,有与亲戚者,则附于考功,莫不阴授其旨意而为进退者”。
实行复试制
唐代前期的复试属于特例而非常态,随着科举考试的逐渐成熟,复试制随之而成为一种定制。
唐玄宗开元(713-741年)时,规定礼部考试结束后,再送中书门下进行复试。实际上这样的复试持续时间并不长,旋即停罢。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敕令礼部,从此以后“考试如才堪及第者,送中书门下重加考核”。唐德宗甚至曾经亲自主持科举考试,文宗也是“所司进所试卷,披览吟诵,终日忘倦”。这种情况主要指主动复试或皇帝亲自主试,以绝考场作弊。
一般情况下进行的复试却是因揭露考场舞弊案后的被动复试。
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钱徽主持科举考试,进士科放榜时14人及第。先是段文昌、李绅等人曾经请托钱氏,而他们却榜上无名,权贵李宗闵之婿苏巢、杨汝之弟杨殷士均金榜题名。于是段文昌、李绅等人便联名奏报穆宗,揭发钱徽受人请托之事。唐穆宗遂诏令王起、白居易等主持复试,复试的题目是《孤竹管》赋、《鸟散余花落》诗等。其
结果是及第者中的10人落第。从这次科举考试风波中可以看出,复试要较正常的考试严格得多。
实行弥封制
唐代一度实行的所谓弥封制也就是后来的“糊名”制,其主要用意是判卷者无法得知应试者的姓名,以防止考生与主考官的作弊。弥封制主要用于制举及礼部铨选,是防止考试作弊的重要方法之一,时至今日依然在考试中被广泛使用。
制举是由天子亲自主持考试或以他的名义举行的考试。凡这样的考试一般令考生“糊其名于中”。弥封制在终唐之世都比较流行。鉴于吏部考试发现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者、“不可悉数”的现象,武则天“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至于考试中出现弥封制是否始于武则天,尚待进一步考证。
处分科场作弊者
为了保证科场考试能够将有真才实学及具有封建道德的举子选拔出来,唐代明文规定对于在科场考试中的作弊者及其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唐代法律明文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议》解释贡举须“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者;若“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即使已经榜上有名,也要“退而获罪”;如果德行没有大的问题,“惟试策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唐代法律对于贡举人的条件和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的处理十分清楚且具体,其中考察时将思想品德置于基础知识之上。
唐寅出身于商人家庭,地位比较低下,在当世“显亲扬名”主导下,刻苦学习,11岁就文才极好,并写得一手好字。16岁中秀才,29岁参加南京应天乡试,获中第一名“解元”。次年赴京汇考,“功名富贵”指日可待.与他同路赶考的江阴大地主徐经,暗中贿赂了主考官的家僮,事先得到试题。事情败露,唐寅也受牵连下狱,遭受刑拷凌辱。自此才高自负的唐寅对官场的“逆道”产生了强烈的反感。性格行为流于放浪不羁。最惨的是我们这位大才子唐伯虎,被逮入狱,大刑伺候,在他与好友文征明的信中,淋漓尽致地详述了当时他的悲惨境状:
“……至于天子震赫,召捕诏狱,自贯三木,吏卒如虎,举头抱地,涕泪横集。而后昆山焚如,玉石皆毁;下流难处,众恶所归。缋丝成网罗,狼众乃食人……海内遂以寅为不齿之士,握拳张胆,若赴仇敌。知与不知,毕指而唾,辱亦甚矣!”
不久前还锦衣玉马的唐解元,本以为“春风得意马蹄疾,一夜赏尽长安花”,殊不料锒铛入狱,身被刑具,还要面对如狼似虎的胥吏审问呵斥,遭受世人的指责唾骂。经过一年多的审讯,虽然最终没有判定唐寅是本次考场舞弊案主犯,但干系是摆脱不掉的,他被除掉“士”籍,发配到浙江为吏。这种污辱,全然不是现在的大学毕业生从“人事局”划归“劳动局”管辖那么简单,几乎就是撕掉读书人赖以生存的“精神脸面”。
无论明王朝的统治机器多么残酷、多么毫无人性,中国知识分子“士可杀不辱”的气节仍残存于我们这位柔弱江南文士的血脉之中。在抱怨自己“筋骨脆弱,不能挽强执锐,揽荆吴之士,剑客大侠,独常一队,为国家出死命,使功劳可以记录”之后,唐寅向好友表明心迹:“岁月不久,人命飞霜;何能自戮尘中,屈身低眉,以窃衣食!”大才子奋然攘袂,顿足而起,断然坚拒“臣妾意态间”的官府“办事员”一职,愤然出走,开始了他漂泊的、辛酸的、不俗的、而又传奇的后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