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券律师事务所 杨薇
问:我公司在2007年初并购了一家公司,由此形成 “外购商誉” 8000万元。 在2007年、 2008年,财务账上对此都做了摊销处理。外购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可否摊销抵税? 答: 1、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 84号)第二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因此,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在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 “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但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的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否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3、在新会计准则下,商誉不再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税法仍将外购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因此,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在账务处理上,应根据新会计准则之要求,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但在税法上,对商誉的减值不予以考虑,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仍应当按历史成本确认资产价值。 综上,作为财税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无论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还是实施之后,贵公司2007年、 2008年的外购商誉已摊销数额均需进行纳税调整,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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