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8 11:13:18 浏览 2576 次 | 评论 9 条
原告: 杨支柱,男,44岁,汉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下岗教师,住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5号院家属区.......,电话........... 陈虹,女,39岁,汉族,非农,无职业,住址同上,电话 ...........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主任:刘彦
诉讼请求: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京海人口收字(201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支柱与陈虹于2009年12月21日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育第二个女儿。2010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京海人口收字(2010)112号”,并于9月3日送达原告住处。“京海人口收字(2010)112号”指控原告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九倍向原告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4064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未规定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社会抚养费”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被财政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并未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没有“违法生育”这个词,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同样没有“违法生育”这个词,“京海人口收字(2010)112号”认定原告夫妇“违法生育”的依据只能是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是,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把孩子看作“违法所得”,将严重损害孩子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严重影响她的心理健康和对国家的忠诚,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明“违法生育”一词是违宪的、违法的和极不人道的。 “社会抚养费”一词本身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有依据,但在法理上也是完全说不通的。诚然,孩子在成为劳动力以前通常要享受一些社会福利。但是总体上每个人的一生给社会所做的贡献(主要表现为纳税)通常都要大于他(她)幼年、晚年和生病、失业期间所享受的社会福利的总和,只有这样社会才可能进步。如果无证生育的孩子父母要为他们享受的儿童福利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政府又不免除这些孩子成为劳动力后的纳税义务;那么实际上这些孩子的父母和孩子本人就在为孩子所享受的儿童福利重复买单。 即使免除无证生育的孩子今后的纳税义务(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的法律),政府也不应该在孩子生下来的时候就收什么“社会抚养费”。不谈什么人类文明,即使是禽兽,幼鸟、幼兽也不可能自食其力,也需要成年禽兽供养。严重残疾者可能一辈子都只能享受社会福利,难道政府应该从他们一出生就先把他们一辈子可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先收上来?如果他们夭折,政府就大赚了一笔。如果是这样,社会提供给残疾人的到底是福利还是祸害?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要说政府也应该负补充责任,但是计生委却反过来抢劫父母养活孩子的财产。如果中国的父母们也向计生委学习,要孩子先交“家庭抚养费”才让他们吃饭、穿衣,那么所有的孩子都要饿死、冻死,中国就要亡国,华人就要没种。 何况,在中国,孩子享受社会福利是以落户为前提的。尽管某些福利如今可以在户籍地以外享受,但外地户口也是户口,没有户口是无法享受儿童福利的。原告的第二个孩子尚未落户,如何能享受社会福利?既然不可能享受社会福利,谈什么对公共投入进行“补偿”?不久前北京市计生委的工作人员答记者问时说,“如果孩子为外国国籍,或中国国籍但不在北京办理落户,则不适用本市计生法规管理。”(为什么富人养狗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穷人养孩子要缴纳?无非是因为狗不能享受儿童福利。但是没有户口的孩子同样不能享受儿童福利,如果要先交“社会抚养费”,岂非人不如狗?所以北京市计生委关于落户才适用本市计生法规的说法还是有些道理的,至少给了“超生”孩子与狗一样的待遇。原告现在因为生了二女儿被剥夺了工作,全家靠一点不稳定的稿费生活,不够就吃本来不多的老本,说不定某一天就在北京呆不下去了。如果原告自己都离开了北京,给二女儿落个北京户口又有何用?因此原告从来就没有要求在北京给二女儿落户。即便如此,海淀区计生委还是向原告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并且一再威胁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对这种区别对待表示抗议。 当然也有一点点儿童福利是不以户口为前提的,这就是免费注射的一类疫苗。都是几块钱一支、最多几十块钱一支的便宜疫苗,贵一点的二类疫苗还是要交钱的。虽然政府给与这点恩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就像给狗免费打狂犬疫苗,但是毕竟没用大规模屠狗阻止狂犬病的方式对待“超生”孩子,这是原告万分感激的。不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已经把过去几年原告工资中每月40元的“幼补”都要回去了,连同所谓“独生子女费”一共要走了2千多元,已经远远超过原告二女儿免费注射一类疫苗的成本了。附近的苏州街小学报名还要“独生子女证”,看来原告大女儿在北京上公立学校也大成问题。原告一分钱“社会抚养费”没交,就已经为减轻北京市的儿童福利负担被迫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根据计划生育理论,原告夫妻不上班又不领失业救济,还为社会贡献了两个就业岗位。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本身就是违法“二次授权”的产物。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使孩子没落户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显然构成了二次授权。二次授权既不合法理,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变“超生罚款”为“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精神不符——“超生”一个孩子所增加的公共投入并不因为孩子的家庭收入高而增长,也不会因为孩次多而增长,甚至相反,因为富人的孩子可能上贵族学校,多生孩子的公共投入通常会因为规模效益而递减。 最后,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无证生育第二个孩子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证生育第三个孩子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至二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家庭收入超过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则以家庭收入为计征基数,其自由裁量的空间之大,在全国都无出其右。这给了北京市各区县计生委以极大的“寻租”空间,太多的腐败机会。生三个孩子可以征六倍,生两个孩子却被征九倍,公平何在?既剥夺工作权利,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名义剥夺财产,让原告一家大小吃什么?这不是欲置原告全家于死地吗? 原告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海淀区计生委这样做,是因为原告多年来一直坚持批判独生子女政策和计划生育实践中的野蛮“执法”,而对原告进行打击报复。因此,海淀区计生委对原告的选择性“执法”,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言论自由和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宪法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京海人口收字(201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依据违法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出的,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九倍向原告夫妇征收240642元“社会抚养费”显失公平,并涉嫌打击报复侵害言论自由,请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支柱、陈虹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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