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造福百姓 安居昆明 ——昆明市政府保障性住房 (宣传册资料)
一、前 言
住房是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关心、最现实的需要,关系到广大百姓安居乐业。近年来,随着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我国部分城市房价处于持续高位上涨的阶段,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随着房价的持续攀升而日益凸显,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价之间的差距呈逐步扩大之势,大量中低收入家庭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房价上涨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对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实现安居乐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是当前我国重要的民生课题,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职责的重要内容。 随着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我们满怀信心,通过政府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大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适度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地震安居工程等,分类保障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让人人都有房住,实现安居乐业,将不再是梦想。
二、政策篇 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形势、政策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系列不和谐因素和存在问题,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断加强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中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必须控制住房价格增长过快的势头,房价必须与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要加强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要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8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是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 ·加强住房信贷监管。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执行各商业银行的规定。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并尽快公布。 ·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积极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房地产用地情况。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置。依法收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应优先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其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用地者,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加强新出让土地的管理,对逾限不能完成开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占用费或收回土地。 ·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有关规定,严格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范预售风险。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预售价格发生变动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 ·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规范的投诉处理制度、现场巡查制度和市场分析制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或变相销售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投机炒作、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格。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按照全过程监管原则,严格督促检查和项目监管,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动态,保证住房质量和安全,让购房者及被保障对象住放心房、安心房,切实减少因质量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 ----继续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以满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企业困难职工的购房需求。 ----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以廉租住房保底,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等“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 ----适度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主要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加快推进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
(二)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特点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采取针对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发展住房方面遵循“保障+市场”的模式。将房地产市场化的需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分开,形成两个供给体系,保障性住房由政府负责提供和管理,只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保障问题;而商品住房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由投资者和消费者相互制约与选择,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二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是否有居住条件的权利,和保证居民获得财产权利的财产分配,而是不保证是否拥有房产。 三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租售并举,针对不同的受惠群体而体现在对应的政策倾向和优惠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和差异。对于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可租赁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中等收入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而对于中高收入家庭可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四是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有限、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由于70%以上的城镇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量大,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目前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倾斜的是首先考虑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首先保证社会上最贫困部分人群都有房子住。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民心工程,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市委、市政府正在致力于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的准入条件,分别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保障方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够享受到政府的实惠,按需选择自己的住房保障方式,在昆明实现自己的“安居梦”。值得一提的是,改善居住条件是广大百姓的迫切需求,但住房条件的改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政府不仅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让人民群众实现“住有所居”,更要对自住性和保障性的住房消费加以引导,提倡量力而为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逐步走向理性和成熟。
(三)保障性住房概述 保障性住房是与普通商品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限商品住房)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从今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依据《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租、补。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给予优先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①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②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③转租、转让原住房的。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政府或机构拥有,原则上只租不售,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由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租金核减。
1.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3.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企业自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国有困难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先解决本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剩余房源由辖区政府统一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对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确定的价格出售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等价款后,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2010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0周岁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五)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又称政策性租赁房,是过渡性解决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新的住房保障产品,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公共机构,按照低于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或者以承租者能承受的低于市场租金标准提供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一般最长5年。5年期满后如希望续租,可提前3个月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对其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还可续租;不符合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房,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就必须退出。 结合全市336个城中村改造工作,2009年已在主城四区启动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的1000套租赁性保障住房暨创业新居试点建设工作,今年再启动建设3000套。这意味着,昆明保障性住房不仅新添一个种类,保障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和用工合同满5年;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2年;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低于本市住房保障标准以下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照建筑面积以梯级递减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照市场租金的80%缴交。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照市场租金的60%缴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按照市场租金的40%缴交。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照市场租金的20%缴交。
4.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流程
·限价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是政府为降低房价,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本地居民自住需求,所推出的“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简单理解就是政府限房价、限套型的“两限”商品住房。一般是政府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土地供应方面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对住房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户型比例及单套面积等进行限定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是,限价商品房在土地出让时就已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针对两部分人群:一是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人群,二是定向购买的拆迁户。 由于诚信体系和征信系统的建设相对滞后,昆明目前还没有开建限价商品住房。不过昆明目前正在做一些探索研究,随着条件的成熟,会逐步有序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三、 规划篇 绘织住房保障“安居网” 一、昆明市住房保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近年来,昆明市委、市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按照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提出的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实现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任务。近年来,昆明市委、市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按照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提出的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实现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任务。 在2010年7月19日召开的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动员大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抓住当前中央和省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去年启动抓试点、今年推开上规模、三年见效促安居”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管理、政策扶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准确定位、保障基本,严格准入、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加强调控管理,强化政策扶持,在资金、土地、财税、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全面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构建多层次、全覆盖、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城乡保障性住房体系。实行廉租保底,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工作,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惠民政策从城镇低收入人群扩大到企业困难职工;实行经适安居,继续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国有困难企业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实行公租救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既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短期内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城市“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实行“三限”解困,按照限价格、限标准、限对象的“三限”原则,适度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重点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行农村改危,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以危房改造带动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落实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加大扶持力度,逐年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有计划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分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加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通过采取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二、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规划情况 按照《昆明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从2010年起至2012年,昆明市将用3年的时间,全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自2010年起至2012年3年内,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12万余套,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6万余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6万套。通过3年的努力,争取到2012年底,以实物分配的方式解决全市6万余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和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以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其余2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进城务工人员及创业人员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完成6万户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任务,使全市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2010年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 围绕保障性住房3年建设目标,2010年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是:新建廉租房20454套(102.0350万平方米),分为13个大项目、34个小项目,涉及全市13个县(市)区,总投资198707万元,年底确保完成建设总投资60%、竣工面积50%、入住率20%的目标任务。廉租住房惠民政策从城镇低收入人群扩大到企业困难职工;年内确保开工建设3000套、竣工投用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2万户(其中拆除重建7000户,加固改造1.3万户);改造棚户区29.3万平方米。 一、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总体情况 从2004年开始,昆明在西部城市率先走出保障性住房工作步伐——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并逐年加大建设规模,至2010年8月,全市累计投入建设资金近20亿元,新建廉租住房18907套(94.535万平方米),建成了幸福家园、华福苑、翠峰花园、东川区祥和家园等廉租房小区;发放租赁补贴12753户;租金核减1471户,解决了3万余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4-2009年,全市主要采取政府统建、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三种方式,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318套(包括子君村7731套、蒜村2842套、企业自建11745套)。2010年我市启动建设4000套面向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政府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内竣工1000套,开工建设3000套。2006-2008三年完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共37881户(其中加固改造 24101户、拆除重建13780户),完成投资1.7亿元;2009年完成12722户(其中加固改造7870户、拆除重建4852户)。
二、昆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总体分布图 (一)城区
(二)市域 三、昆明获试点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 两大项目将获支持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6部委于2010年7月15日联合下文正式确定昆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并确定子君村经济适用房项目和五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试点项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将为试点项目提供贷款资金为4.46亿元。 四、昆明拨两亿元结余金 专项援建全市保障性住房 市政府决定,今年将从2009年市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中,专项安排2亿元增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占了2009年市本级财政净结余的40%。至此2010年昆明市本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达到6.38亿元。 五、勤政篇 肩负使命 造福于民
一、 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体系 昆明市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为政委;市长张祖林为组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部门协同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涉及的住房保障工作。
二、 昆明市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图
三、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定期例会制度、督导协调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并成立了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昆明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协调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全市各县(市)区按照市的模式,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住建部门承担。
四、 昆明市住房保障局职能
五、昆明市各区、县、市保障性住房咨询电话表
后 记 从孟子的“居者有其屋”,到诗圣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到“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安居乐业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广大民众的生存梦想。要实现这样一个最低生存之梦,离不开政府对于民生权利以及自身责任的认识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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