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一、未兑现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与合同所在金额不一致的合同,应如何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借款合同贴花应注意那些规定?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三、以房换地合同如何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以房换地合同应比照以上政策执行。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应分别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前,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执行;以后按照财税〔2006〕162号执行。 五、房屋销售合同应按什么税目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以上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贴花,应分别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前,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执行;以后按照财税〔2006〕162号执行。 六、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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