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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设计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咨询

 昵称2901133 2010-12-28
关于境外设计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咨询
   根据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我司现需支付境外设计费,支付对象为境外注册成立的设计公司,属于境外单位,并设计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符合上述规定,据我理解,境外设计公司设计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我司支付境外设计费时无需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 1.我司支付的境外设计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2.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何理解?特殊法与普通法有差异是否从特殊法?
 
作 者: 何先生 时 间:2010-11-02 18:31:00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关于境外设计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咨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点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三、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所述建议您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由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作进一步指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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