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我司现需支付境外设计费,支付对象为境外注册成立的设计公司,属于境外单位,并设计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符合上述规定,据我理解,境外设计公司设计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我司支付境外设计费时无需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 1.我司支付的境外设计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2.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何理解?特殊法与普通法有差异是否从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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