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 李强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山东省各地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接待案件当事人的咨询 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当制作接待谈话笔录(见附件一)。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1、询问内容: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1.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1.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利害关系人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道路救助基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或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1.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1.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1.8询问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1.9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接待律师回答咨询的注意事项: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案件判决结果。 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三);委托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四),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五),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律师工作 1、开具律师事务所函,与授权委托书等一并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必须收取原件的,要制作《收取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及具体管辖法院的选择;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精神;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六)。 4、代理赔偿权利人赔偿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4.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4.2起草民事诉状。 起草诉状时可考虑核算商业保险应理赔数额,以备商业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时用。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就商业险部分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若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情形时,应区分赔偿、垫付、追偿责任间的关系。 4.3制作《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清单》(见附件七),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注明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鉴定费、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各项明细、计算方法及合计数额。 强制责任保险公司各分项限额应赔偿数额、已垫款数额及应赔偿数额。机动车一方已赔偿数额、应赔偿数额。注意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交强险理赔规程与规则。 4.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疗费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与保监会的相关行业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嘱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的相关行业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法医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鉴定事宜的,应建议通过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确定。 5、代理赔偿义务人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5.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5.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6、代理保险公司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6.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6.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3审查、复制强制保险投保单、保单、强制保险条款;审查、复制商业保险投保单、保单、商业保险条款; 6.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八)并提交证据。 (1)事故认定(证明)资料; (2)伤情治疗资料; (3)费用发生资料及明细; (4)法医鉴定资料; (5)乘客家庭状况资料; (6)保险资料; (7)垫付款项资料; (8)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 (9)其他治疗状况资料。 目录应注明上述资料名称、来源、证明目的。 四、案件涉及实体法理的律师释明工作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业务时,应全面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山东省高院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间的衔接,向委托当事人充分解释案件涉及的实体法理问题。 1、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受害人。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赔偿权利人应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借鉴遗产继承按顺序行使的方式,具体规定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赔偿权利人或者前一顺序赔偿权利人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后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才可以依法行使该权利。 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例如车主;当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证明实际支配人承担了该车辆的损失,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车辆所有人证明司机已支付该车辆损失的费用,则司机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仍以机动车运行支配和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 (1)关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法定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能够区分赔偿项目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加以区分,不能区分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总额内承担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9)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0)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2)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3)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存在过错的,应与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机动车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共同承包连带赔偿责任。 (1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7)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8)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承担举证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害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但如果责任难以划分的,可以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5、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6、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7、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五、案件办结时律师的工作 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可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当事人,并与其办理《送达回证》(见附件九)、《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见附件十)签署手续。 2、在法律文书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后,应询问当事人意见。对于有上诉或申诉意愿的当事人,应向其讲解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若特殊原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距上诉期间届满不足24小时的,建议无偿帮助当事人草拟《民事上诉状》。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批。 4、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依档案目录的要求全面的装订文件,装订完成后应将档案交于行政办公室存放。 档案目录: 1.《收案审批表》、《检索结果一览表》; 2.律师服务费票据; 3.《接待谈话笔录》、《风险提示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5.所有当事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6.《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赔偿清单》; 7.《答辩状》 8.《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提纲》; 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9.本方《代理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代理词》; 1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及本方当事人的意见笔录; 11.《送送回证》、《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12.《结案审批表》; 13.关于办理本案的其他材料。 案件代理庭审中的工作、执行中的工作、申诉中律师的工作,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本意见未尽其他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李强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616428865
邮箱:qdliqiang007@163.com 附件一: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接待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来访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接待人: 记录人: 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您咨询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宜,作如下笔录: 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答: 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方式与地位、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答: 问:是否报警、是否出警? 答: 问:是否扣留车辆进行相关鉴定、交警大队是否送达法律文书(具体扣留、送达时间)? 答: 问:当事人对交警大队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意见? 答: 问:是否有伤、死者? 答: 问: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答: 问:是否进行法医鉴定或其他法医检验(包括尸检、毒物检验、亲子鉴定等),结论如何及对其意见? 答: 问:是否有财物与相关经济损失、是否对物品损失进行物价评估? 答: 问:事故车辆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 答: 问: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车辆损失险、商业车上人员险、商业车辆盗抢险及相关附加险及保险人的情况? 答: 问:伤、死者是否获得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预赔付)? 答: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道路救助基金或其他救助基金(包括官方及非官方的)的给付或资助? 答: 问:伤、死者有无投保社会保险与人身(人寿)险、在本次事故中是否使用相关保险金或获得保险理赔? 答: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所在单位任何形式的福利、补助、资助? 答: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机动车一方的垫款? 答: 问:伤、死者户籍状况及实际生活、工作、学习、居住状况? 答: 问:目前本次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是否处于事故认定阶段、交警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答: 问:您咨询目的及拟委托律师的具体要求? 答: 针对您的目的和要求我们作以下答复: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风险问题: 1、我们就本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结果,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 2、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3、我们的咨询回答是建立在你们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诉讼风险。 其他: 附件二 委托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与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私自撤诉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退还甲方。 甲方应如期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如逾期交纳,甲方每日按应缴费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出庭等中止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已向甲方告知其民事案件审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承办法官依法之自由裁量权、证据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差异等因素,故乙方指派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办理案件,甲方须自行承担可能的诉讼风险。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一般授权: 七、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清;或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办案费(含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电话费、邮寄费、档案查询费以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八、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审终结(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等)止。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由 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三 民事诉讼风险须知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四 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 1、本样式供所有民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仔细阅读表中第三栏内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件五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 ) 律民字第 号 一、主体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他经济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二、事故处理资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或证明)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 3、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 4、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5、法医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 7、证人证言等 三、伤情、病情资料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2、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票据 3、复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4、用药清单 5、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6、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 7、陪护证明、休息证明、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等 四、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 1、户口簿 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失地农民证明 3、驾驶证 4、行驶证 5、家庭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证明等 五、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 1、雇佣关系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 3、借用关系证明 4、帮工关系证明 5、委托关系证明 6、车辆盗抢证明 7、车辆挂靠、承包、合作、出租关系证明等 六、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 1、保险单、保险卡、商业保险条款 2、保险费发票等 七、其他经济损失资料 1、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 3、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看车费等票据 4、其他 八、各事故当事人间垫款资料 1、垫款证明、说明 2、收条、欠条 3、医疗费预交收据 九、其他 附件六 风险提示告知书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们代理 纠纷一案,因 (证据瑕疵/法律法规变化/审判实践原则变化等)原因,我们告知贵方该案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对此我们作如下建议: 贵方对该问题的抉择与意见: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用赔偿项下: 1、医药费: 2、诊疗费: 3、住院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天× 天= 5、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6、整容费: 7、营养费: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下: 1、丧葬费: 元÷12个月×6个月= 2、死亡赔偿金: 元/年× 年=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4、残疾赔偿金: 元/年× 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 元/年× 年× %÷ 人=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护理费: 元/天× 天= 7、康复费: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误工费: 元/天× 天=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财产损失赔偿项下: 1、鉴定费: 2、其他直接财产损失: 四、其他: 1、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2、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元/天× 天= 合计: 元。 上述第一项小计 元。A、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 元;B、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上述第二项小计 元。C、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元;D、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上述第三项小计 元。E、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 元;F、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上述第四项小计 元。G、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综上,强制保险公司应赔偿:A+C+E= 元, 已垫付 元,还应赔偿: 元; 车方共应赔偿:B+D+F+G= 元,已垫付 元,还应赔偿: 元。 合计原告还应获得总赔偿为: 元。 附件八 证 据 目 录
提交人: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送 达 回 证 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 送达的法律文书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十 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 承办律师: 为将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您的监督之下,为您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请您配合我们填写如下表格,并于案件代理结束时寄回或交回我所: 1、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 2、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办事效率: 3、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服务质量: 4、收费情况 您共缴纳的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时间: 5、您认为需要向我们反映的情况: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本所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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