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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快乐陀螺 2011-01-05
律 所 简 介
  
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转移? (2004-12-13)

 

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转移?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飞虹

 

张金柱于2003520日向陈志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520日至2003820日,月利率为3%,王文和(王平、王义的父亲)作为张金柱的保证人在借款单上表示:“本人自愿为借款人张金柱提供担保,如张金柱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本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王文和还在借款单担保人的位置上签名盖章。2003726日王文和因病去世,借款期满后,陈志刚多次向张金柱催要借款,张金柱以自己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后陈志刚又找到王平、王义,要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但王平、王义称我们又不是保证人,我们也没签过字,这事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陈志刚无奈,只得诉诸于法院。

本案需要解决的就是保证人死亡时保证的效力问题,即保证之债怎么承担问题。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原则上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在本案中,还款期限期届满后,主债务人张金柱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保证人王文和在借款期限届满前病逝,那么王文和的继承人王平、王义就应该在他们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金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志刚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如被告张金柱到期不能清偿,由被告王平、王义在其继承王文和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陈金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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