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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1)本章近三年题型、题量分析

 东东东gd 2011-01-09

消费税(1

 

  本章近三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4

2005

2006

单选题

66

55

77

多选题

36

36

48

计算题

(一)2

(二)4

——

综合题

(一)8
(二)3

(一)3
(二)6

(二)6

合计

25

24

21

   本章内容共十一节
  第 一 节 消费税概述(了解)
  第 二 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第 三 节 征税范围 (熟悉)
  第 四 节 税率 (熟悉)
  第 五 节 计税依据(重点掌握)
  第 六 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第 七 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重点掌握)
  第 八 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第 九 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熟悉)
  第 十 节 纳税申报(了解)
  第十一节 应用举例(2个例题)
  本章新增内容:
  1.税目税率调整变化
  2.外购和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扣除中增加711扣除项目
  3.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一节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了解)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外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一)征税项目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特殊性
  (五)消费税转嫁性

  三、立法精神(了解)
  (一)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二)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
  (三)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
  (四)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四、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不同:
  1.首先体现在征税的范围上不一样。消费税征税范围是十一种(现在是十四种)应税消费品而增值税所有的有形动产。
  2.征税环节不一样。消费税征税环节是单一的;增值税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交增值税。
  3.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从价从量征收,选择某一种方法时是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的方法;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的方法。
  相同:
  对于应税消费品既交增值税也交消费税,但在某一指定的环节两个税是同时征收的,所以征两个税的计税依据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
  【例题】下列环节既征消费税又征增值税的有( )。
  A.卷烟的生产和批发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和零售环节
  C.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
  D.化妆品的生产环节
  [答疑编号1003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类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类除外)的单位
  [答疑编号1003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第三节 征税范围(熟悉)


  14个税目: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税目

子目

注释

一、烟

1.卷烟
2.
雪茄烟
3.
烟丝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
薯类白酒
3.
黄酒
4.
啤酒
5.
其他酒
6.
酒精

包括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七、汽车轮胎

  

子午线轮胎、翻新轮胎不征

八、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九、小汽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每只10000元(含)以上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例题】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汽车和农用拖拉机通用的轮胎 
  B.翻新轮胎
  C.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D.电动汽车
  E.进口小轿车
  [答疑编号1003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E
  

第四节 税率(熟悉)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10档:3%45%
  限产限消:税率从高
  限销不限产:税率从低
  (一)定额税率8档: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每标准箱150

45%
30%

粮食白酒

每斤0.5

20%

薯类白酒


  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例题】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 )。
  A.应税消费品的平均税率计征
  B.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征
  C.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分别计征  
  D.应税消费品的最低税率计征
  [答疑编号1003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从价计税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有: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变化: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酒的适用税率:
  【例题】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低一档税率征税
  B.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按酒精适用税率征税
  C.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D.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答疑编号10030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三)若干征税项目税率减免

 

第五节 计税依据(掌握)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依据:销售数量、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二、销售数量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05年考题)
  A.凡是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都征收增值税
  B.凡是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都征收消费税
  C.应税消费品征收增值税的,其税基含有消费税
  D.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其税基不含有增值税
  [答疑编号1003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ACD属于原标准答案,A选项正确的原因在于是从货物范畴出发的,对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再有选择的征收消费税;至于饭店、娱乐场所等啤酒征收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是从行业角度出发考虑的,命题人的考核角度就在此。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例题】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果酒500公斤,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936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
  [答疑编号10030202:针对该题提问]
  此业务酒厂应计算的消费税额为:
  (93600+2000)÷1.17×10%=8170.94(元)
  【例题】2006考题:
  某酒厂2005l2月销售粮食白酒12 000斤,售价为5/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 )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A.483 000
  B.478 550
  C.352 550
  D.484 550
  [答疑编号100302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
   =(12000×5+6200)×25%+12000×0.5+6000×300×25%+6000×4×0.5=484550(元)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了解(注意单选、多选题)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的公式为:
  某品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品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掌握
  1.扣税范围——11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举例的11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
  【例题】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纳税人外购下列已税消费品可以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的有( )。
  A.外购已税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的白酒
  B.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
  C.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D.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
  [答疑编号100302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例题】某化妆品厂期初库存化妆品30000元,本期外购化妆品80000元,本期月末库存20000元,生产出化妆品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0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则:
  [答疑编号10030205:针对该题提问]
  准予扣除消费税=(30000+80000-20000)×30%=27000(元)
  应纳消费税=250000×30%-27000=48000(元)
  【例题】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本月生产卷烟领用烟丝80%,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
  A.6.8万元
  B.9.6万元
  C.12万元
  D.40万元
  [答疑编号100302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C
  【解析】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5÷17%=50(万元),生产领用部分的买价=50×80%=40(万元),或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3.扣税环节:
  具体规定: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工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例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50万元,进口关税60万元,进口消费税90万元,进口增值税51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答疑编号1003020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1)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
  [290+51.48÷(1+l7%)]×17%-51=5.78(万元)
  (2)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
  300×80%×30%=72(万元)或90×8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90+51.48÷(1+l7%)]×30%-72=28.2(万元)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题】某橡胶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8月,销售汽车轮胎取得货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销售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汽车轮胎一批,成本价为60万元,门市部当月全部售出,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货款金额74.88万元,已知汽车轮胎适用消费税率为10%,则该橡胶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32.04
  B.35.25
  C.33.4
  D.34.95
  [答疑编号10030208: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200×10%+100÷(1+17%)×10%+74.88÷(1+17%)×10%
      =34.95(万元)
  (四) 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题】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有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换取消费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E.对外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
  [答疑编号10030209: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E
  【例题】某酒厂20058月用5吨特制粮食白酒与供货方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该特制粮食白酒按平均售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20万元,供货方开具了税款为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厂开具了税款为3.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制粮食白酒平均售价22/斤;最高售价25/斤。
  [答疑编号10030210:针对该题提问]
  应纳消费税=5×2 000×0.5÷10 000+5×2 000×25×25%÷10 000
       =6.75(万元)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例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疑编号100303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利润率一般会给出的,但是建议还是记忆,一方面提防命题人没有给出时,我们不致无法计算;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作题速度。)
  【例题】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疑编号10030302:针对该题提问]
  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15750/70%
        =22500(元)
  应纳税额=22500×30%=6750(元)
  【例题2】某酒厂20061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
  [答疑编号10030303:针对该题提问]
  (1)应纳消费税:
  从量税=0.2×2000×0.5=200(元)
  从价税=0.2×35000×(1+10%)÷(1-20%)×20%=1925(元)
  应纳消费税=200+1925=2125(元)
  (2)应纳增值税:
  0.2×35000×(1+10%)÷(1-20%)×17%=1636.25(元)
  【例题】某啤酒厂自产啤酒20吨,赠送某啤酒节,每吨啤酒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的成本。
  [答疑编号10030304:针对该题提问]
  应纳消费税=20×220=4400(元)
  应纳增值税=[20×1000×(1+10%)+4400]×17%=4488(元)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掌握)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要补税,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税函[2001955号文件规定: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例题】下列各项业务中,在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仍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商业批发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白酒直接销售
  B.工业企业收回委托某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
  C.某烟厂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同牌号卷烟收回后直接销售,其收入与自产卷烟收入未分开核算
  D.某酒厂收回委托某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已税白酒直接销售
  [答疑编号100303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题】教材P171
  【例题】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提供原材料等,实际成本为7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000元,其中包括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5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试计算乙企业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
  [答疑编号10030306:针对该题提问]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7000+2000)/(1-10%)=1000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10000×10%=100(元)
  【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 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 450
  B.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 571.43
  C.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80元,应纳消费税18 450
  D.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 115元,应纳消费税18 450
  [答疑编号1003030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由受托方提供原料主料,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而属于甲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其应税消费品的组价=(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 115元,应纳消费税61500×30%=18 450元。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1.扣税范围——11
  注意的问题:
  14个税目中没有酒类产品、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小汽车、高档手表4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手写板图示0303-01

  具体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和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熟悉)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题】某商业企业20062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元(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已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2月份该企业把其中的一部分化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12000元。假定该企业没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是:
  [答疑编号10030401:针对该题提问]
  组成计税价格=(82000+82000×40%)÷(1-30%)=164000(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164000×17%=27880(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164000×30%=49200(元)
  销售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增值税=212000×17%-27880=8160(元)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办法: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卷烟的组价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例题】
  某烟草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卷烟8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关税完税价格2200000元。
  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增值税。
  [答疑编号10030402: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
  (1)进口卷烟应纳关税=2200000×20%=440000(元)
  (2)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定额消费税=80000×0.6=48000(元)
  每标准条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2200000+440000+48000)÷(1-30%)÷80000
   =3840000÷80000=48(元)
  每条价格小于50元,所以适用30%的税率。
  从价应纳消费税=(2200000+440000+48000)÷(1-30%)×30%
         =1152000(元)
  应纳消费税=1152000+48000=1200000(元)=120(万元)
  (3)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
   =(2200000+440000+48000)÷(1-30%)×17%=652800(元)
  

第九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熟悉)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5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四、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4月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58950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收入35780元,销售镀金首饰取得收入32898元,销售镀金镶嵌首饰取得收入12378元,取得修理清洗收入78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元。(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
  A.4048.29   
  B.5983.16
  C.4081.62   
  D.0
  [答疑编号100304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应纳消费税=(58950+35780)÷1.17×5%=4048.29(元)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例题】某金店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5000元,旧项链作价3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2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名牌金表20块,此表对外零售价每块350元,旧表作价50元。
  [答疑编号10030404:针对该题提问]
  (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
  A.1743.59
  B.1598.30
  C.1162.40
  D.1307.69
  答案:D
  销项税额=(2000+350×20)÷(1+17%)×17%=1307.69(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征消费税为( )。
  A.213.68
  B.341.88
  C.85.47
  D.512.82
  答案:C  
  2000÷(1+17%)×5%=85.47(元)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例题】某金店赠送业务关系户24K纯金戒指一枚(该戒指从未销售过),账面购进原价为3000元;销售包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销售镀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该金店当月份应纳消费税为( )。
  [答疑编号100304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应纳消费税=3000×(1+6%)÷(1-5%)×5%=167.37(元)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题】根据现行消费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依据为含包装物金额的销售额
  C.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
  D.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新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答疑编号100304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价计税;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价款为依据计税。

  六、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方交货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了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二、纳税地点(了解):一般为纳税人核算地
  
  三、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
  
  四、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第十一节 应用举例

  
  教材P176 两个例题
  【例3-5】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05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
  (28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验证。
  (386日,发往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820日,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5827日,销售卷烟20大箱,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收入10万元。
  (68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23400元。
  (78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该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万元。
  [答疑编号10030501:针对该题提问]
  分析过程:
  (1)第12笔业务的数据为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时使用。
  (2)第3笔业务的数据为收回烟丝时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使用,即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要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
  (3)第4笔业务,委托B 烟厂中工的烟丝收回,应计算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0000+80000)÷(1-30%)×30%=120000(元)
  (4)第5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1000000×45%+20×150+100000×30%=483000(元)
  (5)第6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23400÷(1-17%)×40%=8000(元)
  这里只要注意将包装物押金23400元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
  (6)第7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35000×30%=10500(元)
  这里只要注意委托个体经营者国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能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激消费税,而应在收回后按实际售价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
  [例3-6]某酒厂2006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吨,货款已收回。
  (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
  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500克;比例税率为20%)。
  [答疑编号10030502:针对该题提问]
  分析过程:(1)第1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20×6000+8×4500)×20%+(20×2000+8×2000)×0.5
   =31200+28000=52900(元)
  (2)第2笔业务,应按薯类白酒征税,应纳消费税为:
  4×3200×20%+4×2000×0.5=2560+4000=6560(元)
  (3)第3笔业务,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为:
  10×4500×20%+10×2000×0.5=9000+10000=19000(元)
  (4)第4笔业务,按酒类最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为:
  6×8000×20%+6×2000×0.5=9600+6000=15600(元)
  (5)当月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9200+6560+19000+15600=100360(元)
  【综合例题分析】
  某酒厂(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白酒,200510月经营情况如下:
  [答疑编号10030503:针对该题提问]
  (1)从某酒厂购进60吨酒精,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1.40万元;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600 000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金额3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装卸费0.5万元,运输途中损失4000斤(运输途中管理不善造成);购入生产用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l.3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取得合法货运发票;从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万元。
  业务(1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粮食的单价
   =300 000÷600 000=0.5(元/斤)
  业务(1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300000-4000×0.5)×13%+13 000+40000×7%+15000×6%
   =55440(元)=5.544(万元)
  (2)销售瓶装粮食白酒20 000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31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51万元;销售散装薯类白酒20 000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4.57万元;向当地白酒节捐赠特制粮食白酒500斤;用5吨特制粮食白酒与供货方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该特制粮食白酒按平均售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20万元,供货方开具了税款为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厂开具了税款为3.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制粮食白酒最高售价25/斤,平均售价22/斤(售价为不含增值税售价)。
  业务(2
  销项税额=(31+3.51÷1.17+24.57÷1.17+500×22÷10 000+5×2
       000×22÷10 000)×17%=13.277(万元)
  进项税额=3.4(万元)
  应纳消费税=(31+3.51÷1.17)×25%+24.57÷1.17×15%+(500×22
        +5×2 000×25)÷10 000×25%+(20 000+20 000+500
        +5×2 000)×0.5÷10 000
       =18.175+2.525=20.7(万元)
  (3)将试制的新型号干红酒l0 000斤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价1.4万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业务(3
  销项税额=1.4×(1+5%)÷(1-10%)×17%=0.278(万元)
  应纳消费税=1.4×(1+5%)÷(1-10%)×10%=0.16(万元)
  (4)受托为某县城甲企业加工酒精4吨,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9万元,酒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加工费0.5万元、增值税0.085万元。
  业务(4
  销项税额=0.085(万元)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9+0.5)÷(1-5%)×5%×(1+7%+3%)=0.55(万元)
  (5)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酒精3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单价36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酒精4吨。因为水灾库存的粮食发生霉烂,成本6.09万元;丢失上月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煤炭,账面成本2万元。
  业务(5
  进项税转出=6.09×13%+2×13%=1.0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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