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辛弗事件
(一)事件简介:
2006年7月24日,青海省西宁市部分患者使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源”)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即“欣弗”注射液)后,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随后,黑龙江、广西、浙江、山东等省区也分别报告发现类似病例。
7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赶赴青海,开展药品检验、病例报告分析和关联性评价等工作;同时,派员赶赴安徽对 “安徽华源”的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核查。8月3日,国家局通报了这一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同日,卫生部连夜叫停“欣弗”注射液的使用。8月4日,国家局公布全国“欣弗”病例数已达38例,涉及药品9个批号。也在这一天,首次公开因使用“欣弗”注射液导致死亡的病例(哈尔滨一名6岁女孩)。各级药监局一面加紧事件调查,一面组织“召回”问题药品。
8月15日,国家局通报了“欣弗”事件的调查结果。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安徽华源"2006年6月至7月生产的“欣弗”注射液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该药品按规定应经过105摄氏度、30分钟的灭菌过程。但“安徽华源”却擅自将灭菌温度降低到100摄氏度至104摄氏度不等,将灭菌时间缩短到1到4分钟不等),影响了灭菌效果。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
事件发生后,药监部门在全国范围尽力查控和收回“安徽华源”自2006年6月份以来生产的“欣弗”注射液3701120瓶(已售出3186192瓶,流向全国26个省份)。截至8月14日13点,企业已收回1247574瓶,收回途中173007瓶,异地查封403170瓶。剩余1362441瓶已用掉或去向不明。8月17日,国家局责令“安徽华源”于31日前收回剩余的涉案“欣弗”。
(二)危害后果:
全国16个省区共报告“欣弗”病例93例,死亡11人。
(三)处理结果:
安徽省局以制售劣药行为没收“安徽华源”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国家局责成安徽省局收回企业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撤销“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的批准文号;对企业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药监部门依法监督销毁。10月16日,“安徽华源”总经理裘祖贻被撤职,阜阳药监局长张国栋等13人受处分。10月31日夜间,“安徽华源”总经理裘祖贻迫于各方巨大的压力,自缢身亡。
(四)评论与思考:
在“欣弗”事件调查过程中,人们发现,许多“欣弗”事件的受害者,“克林霉素”并非其临床病症的首选用药,或者根本没必要进行静注,但医生的过度医疗助推了悲剧的发生。2003年12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发布“克林霉素注射液的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克林霉素注射液可引起严重不良反应,提醒医生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不合理使用。事件发生后,国家局再次强调克林霉素注射液的用药注意。“欣弗”事件进一步表明产品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先天缺陷”。对于国家局的调查结论,曾经有一些质疑的声音,如,报道的药害反应症状并非完全吻合热原反应所表现出来的临床症状(根据国家局的调查结论,是这样推理事件发生的因果关系的:灭菌不充分——产品细菌繁殖——细菌代谢产生热原——注入体内产生热原反应);药害反应的概率与热原反应概率相去甚远。未追回的1362441瓶“欣弗”注射液,假设一个多月已用掉二分之一即约700000瓶,实际发生药害反应的患者假设有500例,其不良发生率是万分之七。有人认为发生药害的原因如果是热原反应,那发生概率不应该如此之低。“‘欣弗’事件应该另有‘元凶’”,人们又把矛头指向药品审批环节。不管谜底是否真是这样,当时国家局也许只能用这样的结论“交待”天下。
“安徽华源”擅自改变工艺参数灭菌的做法再一次表明,如果没有企业自律,GMP认证也是“稻草人”一个。但我国制药企业越来越低的利润率,促使部分企业为了生存恶性降低生产成本。“安徽华源”当时一瓶“欣弗”的出厂价是2.7元,而医院卖给患者是38元,绝大部分的利润被医院和医药代表瓜分。“2.7元的出厂价想不出是怎么定出来的,即便是矿泉水也得2元一瓶,‘欣弗’的出厂价已经接近甚至突破正常成本的底线。”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我国的医药定价体制。企业在生存线上挣扎,何谈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而企业铤而走险也是不可避免要出现的。
“安徽华源”老总裘祖贻应该受到我们的尊重!曾经他是一个将濒临倒闭企业扭亏为盈的英雄企业家。因为“欣弗”事件,10月31日夜间,他留下一张字条,称“心里难过极了”,“对不起那么多的员工”,“只有以死谢罪”,在家中自缢身亡。他没有逃避责任,是条真汉子!裘祖贻的死不仅为“安徽华源”描上悲情的一笔,也再次给众多的民族制药企业敲响警钟。
事件危害指数:★★★★★;调查结论满意度(关联度)指数:★★★;
社会影响力指数:★★★★★;教训指数:★★★★★
七、甲氨蝶呤事件
(一)事件简介:
2007年7月6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一些白血病患儿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以下简称“上海华联”)生产的部分批号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乏力、进而行走困难等症状。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暂停上述批号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并要求广西区局和上海市局组织专家进行关联性评价。7月30日,国家局和卫生部联合通知决定,暂停“上海华联”070405B、070502B两个批号的注射用甲氨蝶呤(5mg)用于鞘内注射。8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有关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发生不良事件的报告,陆续上报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此时,发生不良事件的药品已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8月30日和9月5日,国家局和卫生部再次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上海华联”所有批号的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
国务院指示卫生部和国家局联合成立工作组,会同上海市卫生和药监部门,共同对“上海华联”有关药品的生产、运输、储藏、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开展深入调查。 9月14日,药监、卫生部门的联合专家组基本查明,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次的药品被硫酸长春新碱污染,造成重大的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混入的长春新碱注入体内后,对身体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导致绝大多数使用问题药品的患者,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12月12日,国家局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宣称,“上海华联”在前期调查和公安侦察过程中有组织地隐瞒违规生产的事实。
(二)危害后果:
造成全国多地区总计130多位患者,受到严重的神经系统和行走功能损害。
(三)处理结果:
吊销“上海华联”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政府责成上海医药(集团)成立安抚与理赔工作小组,启动相关赔付工作。2008年3月,国家局注销“上海华联”所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
(四)评论与反思:
这起事件的发生有太多的不该。仅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操作错误(或者是疏忽),导致百余人严重的身体伤害,这对白血病患者家庭无疑更是雪上加霜。中国医药企业的整体素质、员工质量意识的总体提高,也许还需很多年。这也意味着,药监还需如履薄冰地行走很多年。
甲氨蝶呤事件后,上海市政府介入善后事宜是一种进步。但众多受害者及家属为民事赔偿仍然艰难而漫长。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的民事赔偿诉求还缺乏理性,有些受害者家庭甚至提出千万的索赔诉求,导致当事双方的僵持旷日持久。
事件危害指数:★★★★★;调查结论满意度(关联度)指数:★★★★★;
社会影响力指数:★★★★;教育指数:★★★★
八、博雅人免疫球蛋白事件
(一)事件简介:
2008年5月28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报告,称5月22日至28日,先后有6名患者在使用标示为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博雅”)生产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PH4)(批号20070514、规格5%2.5g)后发生死亡。经该院分析,死亡的原因与使用该批号药品有一定关联性。江西省局接到报告后,当即派员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江西博雅公司的现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抽取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检验,对相关药品和资料进行封存。同时,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局紧急报告。江西省人民政府连夜成立了由副省长洪礼和任组长的调查工作组。5月29日,国家局和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各省立即采取暂停销售和使用标示为“江西博雅”生产的所有批号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紧急措施,并责成企业迅速召回20070514批号产品。同时国家局派出由多方面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赴江西开展调查。6月2日,经中检所对所抽取的医院、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样品紧急检测,初步结果显示:部分样品存在异常。3日,国家局局长邵明立抵达江西指导事件调查。5日,江西省局发出通报,已查实标示为“江西博雅”问题批号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的所有下落:“江西博雅”共向包括江西的十个省(市、区)销售该批次产品9575瓶,已使用3328瓶(包括调查检验使用349瓶),召回或者封存6247瓶。所有问题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发生后,除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6例死亡病例外,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都没有接到任何新的使用该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江西博雅”宣称,出事批号的产品是经过检验并取得国家局《批签发合格证》的。经对“江西博雅”留存样品进行毒性实验和其他一系列的试验,都显示厂方留存的该批次样品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难道问题出在生产环节之外的其他环节?
7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再次表示,对出事批号的样品进行检验以后,发现有的样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个质量问题与死亡有直接的关系。但令人蹊跷的是,20070514这个批号当中出现问题的,仅仅集中在一箱药品,追踪导致这一箱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比较困难。颜称可能也有其他人为的因素,在江西省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侦查结果出来前不好判断。
2008年底,江西省局根据国家局《关于处理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静脉注射用人血免疫球蛋白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来函,同意“江西博雅”自2008年12月25日起全面恢复生产经营。
(二)评论与思考:
博雅人免疫球蛋白事件至今成了一起谜案。个别医药界人士怀疑,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当时非常紧俏,一度脱销,2007年5月生产的球蛋白,为什么2008年才进入医院,到事发还有高达6000多支的库存?该批次药品没有进入医院之前在哪里转悠,转悠的过程中都发生了什么?经销商囤积?黑市倒卖?虽然有各种猜测,但却无法弄个水落石出。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像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这么娇嫩的产品(2~8℃避光保存和运输),是经不起太多环节的“折腾”,国内普遍可怜的冷链意识我心知肚明。也许某个环节,像2010年3月曝出的山西疫苗事件那样由于“高温暴露”,或者像2008年刺五加注射液事件那样由于“暴雨浸泡”,难不成导致化学、生物变化呢?
事件危害指数:★★★★;调查结论满意度(关联度)指数:★★;
社会影响力指数:★★★;教育指数:★★
九、刺五加注射液事件
(一) 事件简介:
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在对该院19位患者的治疗中使用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批号:2007122721、2007121511,规格:100ml/瓶),其中6名患者在输注了80~100ml后,先后出现了周身不适、恶心、胸闷、发冷、呕吐、昏迷、血压降低等症状,3名患者最后因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10月7日,卫生部和国家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达山药业”)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并要求各地密切关注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同时,派出了2个工作组分赴云南和黑龙江开展联合调查、医疗救治。经初步调查,“完达山药业”疑似问题的两个批号药品共47930瓶,销往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3家医药经营企业,92家医疗机构。截止10月11日,除已使用的43383瓶外,其他均已得到控制。“完达山药业”生产的其他批号的刺五加注射液,也全部采取了暂扣措施。10月13日,国家局要求黑龙江省局责成“完达山药业”召回全部已上市的刺五加注射液。14日,卫生部、国家局联合通报,经中检所检验,“完达山药业”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批号的部分样品有被细菌污染的问题。17日,卫生部和国家局再次联合通知,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标示为“完达山药业”的所有注射剂产品。同日“完达山药业”依据《药品召回办理办法》有关规定,主动召回其所有规格和批号的注射剂产品。11月6日,国家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调查结果: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完达山药业”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继续销售。受污染药品最终导致3死3伤的悲剧(据央视4套11月6日的报道,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刺五加注射液不良事件患者共7例,其中3人死亡;青海省10月8日报告患者2例,其中1人死亡。另有消息透露,同期云南省开远、曲靖等县市也发生数例使用“完达山药业”刺五加注射液后产生不良症状或者死亡的案例,具体数字不详)。
(二)处理结果:
国家局在11月6日新闻发布会宣称,“完达山药业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应按假药论处”。国家局决定:1、由黑龙江省局责令“完达山药业”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2、由黑龙江省局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该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同时,云南省公安部门已全面介入调查,对涉嫌的“完达山药业”销售人员张某等多人刑拘。
(三)评论与反思:
刺五加注射液事件的发生虽然与品种本身的安全性没有直接关联,但对本已面临安全问题“拷问”的中药注射剂,事件间接加大了负面的影响。刺五加事件再一次折射出我国制药企业普遍存在的“通病”:管理松懈,质量意识淡薄------。好在经历多次药害事件之后,药监部门对事态的嗅觉更加敏锐,应急反应能力有所加强,应对的套路更加娴熟。
事件危害指数:★★★★;调查结论满意度(关联度)指数:★★★★★;
社会影响力指数:★★★★ ;教育指数:★★★
十、糖脂宁事件
(一)事件简介:
2009年1月17日和19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示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批号081101)后出现疑似低血糖并发症,相继死亡。之后半个多月,喀什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接诊该药“不良反应”患者11人,其中收住院8人。经药监部门核查,涉案“糖脂宁胶囊”为冒充平南制药厂生产的假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检所检验发现,假“糖脂宁胶囊”非法添加了“格列本脲”等化学药物,每粒含“格列本脲”最高达12.3mg。如果按照说明书的用量服用,患者一天摄入的“格列苯脲”将高达110多毫克,是正常用量每天15毫克的7倍多,极易导致糖尿病患者血糖下降过快,严重低血糖,造成其心、肺、脑功能不可逆的损伤直至死亡。事件发生后,喀什地区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2582家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了大清查活动。1月30日,国家局发出《关于查处假药糖脂宁胶囊的通知》,要求各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对涉嫌药品的控制力度。同日,卫生部也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用涉案批号“糖脂宁胶囊”。截止2月7日,已查明进入喀什地区的假“糖脂宁胶囊”共10200盒,查控追回9066盒。
事件发生后不久,新疆药监局协同公安部门抓获在疆销售该假药的4名犯罪涉嫌人。随后查实假药“糖脂宁胶囊”均从辽宁省朝阳市发至新疆。2月7日凌晨,辽宁警方在朝阳市双塔区一出租房内将另一犯罪嫌疑人李冬(公安部B级通缉令)抓获。据李冬交代,2006年12月28日,李任广西平南制药厂糖脂宁胶囊全国总代理后在北京市成立了平南制药厂北京销售中心,通过互联网发布糖脂宁胶囊广告,向全国推销糖脂宁胶囊产品。为利于销售,李在沈阳市伪造“广西平南制药厂”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套打相关经销糖脂宁胶囊资质材料后,加盖假印章发给各地经销商。2008年8月开始,因糖脂宁胶囊销售业绩不佳,李与通过互联网熟识的付其长商定,生产添加化学药物的假“糖脂宁胶囊”,由李提供外包装和药瓶,付其长负责购买原料和联系生产厂家。之后付找了张安杰、马元杰等人生产假“糖脂宁胶囊”,发往新疆喀什、阿克苏、青海、辽宁、四川、黑龙江等13省(市)、28个县(市)的经销商,共计300余箱,销售金额30余万元。在喀什等地,销售人员以中国慢性病康复协会的名义进行讲课,并对听课人员免费检测血糖,暗地销售标示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的假“糖脂宁胶囊”,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悲剧。
2010年0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李冬、付其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40万元、15万元。张安杰、马元杰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分别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以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8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某82291.8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努某242213元。
(二)评论与反思:
糖脂宁事件反映出目前药品监管的两大薄弱环节。第一,假药“糖脂宁胶囊”在喀什地区是借助义诊形式流入受害者手中。义诊暗售、邮寄网购等方式,鼓动性和欺骗性强,在农村的中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中很受欢迎。但因其流动性强、行为隐蔽,药监部门很少花精力主动去“清扫”这些角落;其次,目前的药品流通秩序仍很混乱,很多假药借助合法企业批上合法外衣,使“黑”药洗“白”。李冬等人通过假印章和假资料,就可让假药在全国13个省(市)畅通无阻,如果没有死人事件,他们也许还可赚大把的横财。可见我们对混乱的流通秩序仍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漏网的假药不知还有几个“糖脂宁”。
事件危害指数:★★★;处理结果满意度指数:★★★★★;
社会影响力指数:★★★ ;教育指数:★★★★
(后记:还有很多与药害有关的事件。如肝素钠事件,由于药害发生地在美国;乙双吗啡事件,由于事件的关键时段发生在卫生部执政时期;山西疫苗事件,由于关联性评价结果的否定;延申、福尔狂犬病疫苗事件,由于药害后果无法预测------。各种原因,这些事件没有选入“十大”之中。部分观点仅代表一家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