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本报连续发表多篇有关经租房的报道,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问题,一类是在起改点以上的,经租房主认为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落实经租房政策原本就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当初国家经租的约定,这些房子的所有权仍归经租房主所有,落实政策就应该无条件全部发还房产权;而另一类则是被错误地改造的,按照当年有关部门经租房“社会主义改
造”的政策和后来的私房落实政策应该发还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经租房被错改的呢?
从近期本报记者对浙江、上海、福建、四川等地进行深入走访和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租”政策过程中,没有按照中央相关精神区别具体情况,而是“一刀切”、“一把抓”。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也这样承认:“由于当时展开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继续解决的问题。”因此了解这些具体的历史原因对研究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对策非常重要,而这些原因大致为以下四大类。
房主暂迁住别处被误认出租
上海90高龄的华东管理局建工老专家李震球依然精神矍铄,他最后的心愿是希望政府能把错改的房子还给他,因为这所房子根本不属于经租的范围。这所在上海徐汇高安路23号的房子去年已经拆了,这是他们在1947年购置的,因还有一住房,1950年间,他们由政府安排征用作淮海中路电影局办公用房时,该单位姜性工作人员暂住于此,并约定使用期为2年,但姜到期不走,法院裁定姜1954年底搬出,然而1954年10月,李夫妇随贺子珍的弟弟、华北管理局局长贺敏学支援大西北建设,调离上海,李将此房请由组织出面安排,交上海市府房管处(上海房管局前身)代管,1954年底姜搬出后,房管部门未经李同意安排某机关职工居住,期间曾给李家属付过一些房租,而此事1964年李才知道,马上给房管部门写信不同意出租,房管部门也停止了租金。1983年李妻周敏华退休回上海,要求归还房产,可是上海市房管局则告知该经租房为国家经租房。1991年,李调离上海时接受代管李房的经办人、房产专家邹维汉写信给上海市房管局的桑局长,表示此房确是由他经办的代管房,并愿意出面作证,然而十几年过去了,仍然没有解决,而且经办人邹也于两年前去世了,房管部门又不肯公开历史档案,使李陷入了困境。
福建省福州市的林步镒遇到的是同样的情况。1948年7月林买断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洗银营19号(今为9号、属12地段327A地号)的房产,建筑总面积2分4厘6毫(合192.6平方米),经营敦泰木材行。1952年他将该处房屋借给被他的胞兄抛弃的大房周冬使母女居住,自己一家老小外租福州市台江区新闽街23号居住。之后借住人周冬使擅自将其中四间房屋出租,1958年国家社会主义改造时,周冬使在他没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又擅自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了“私改”手续,将原先出租的四间房屋侵权办理改为国家经租房,并领取了国家五年定息。林作为业主对此毫不知晓。由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长期背着所谓“历史问题”的包袱,直至1981年方获平反,因此有关洗银营19号房屋产权一事,他无可言状。1987年底林退休返榕,旋在1988年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归还被周冬使借住房屋的产权一事提请诉讼。此案历时五年的反复审理,终于1993年4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92)闽民监字第19号民事判决》作出终审判决,确权收房。但作为被周冬使于1958年违背业主意愿擅自将出租的四间房屋改造为“国家经租房”的部分,仍无法收回。法院方面认为,这须向房管部门去申请解决,并说纠正私房改造的确权错误属于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因而也不受时效约束,没有时间限制。福建省高院判决后13年来,林不计其数地一直向福州市、鼓楼区两级房管局申请实事求是地落实当年私房错改的历史遗留问题。
残孤寡缓改政策未落实
在温州市蛟翔巷108号,记者见到一对夫妻双双残疾的经租房主,丈夫林云龙是瘸腿有高血压,妻子陈香眉是瘸腿,有肾病,而且已经去世的林父也是双目失明,林父曾被温州市人委定为“五保户”。林云龙一家现在靠着低保和出租10平方米的自住房过日子,由于他们如此的身体情况哪家医院也不肯给他们开证明,他们也无法享受医保。所以他们希望政府能纠正当初的错改发还他们的经租房。
根据当时的国家经租房政策,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1958年8月8日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鳏寡孤独及无其他劳动力者,如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又无其他能力可以解决的,可暂缓改造。”很显然当地有关部门并未落实相关政策而把他们的出租房划入国家经租房。
家住信河街483号的郑嘉桃当年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母亲一个人把他养大。家住应道巷的经租房租房主陈阿瞿也是位残疾人。他们家的出租房也应该属于上述缓改政策的调整范围。
这样类似的情况在其他省市也比较普遍。
李开文是四川省中江县运输公司退休工人,家住四川省中江县江西馆12号。其父亲早年以行医、教书养家。母亲是家庭妇女,给父亲作助手。1942年,父母举债与伯、叔父等合资在四川省中江县县城购置几处房产。为养家、还债,父亲日夜操劳,积劳成疾,不久病逝。当时他12岁,弟弟9岁,妹妹仅4岁。不久后,他和弟弟也先后离家别母,外出当学徒,谋求生计。当时他们虽分得一处房产,但因是父亲短暂一生付出艰辛的劳动,甚至是宝贵的生命换得,加之孤儿寡母,家无主心骨,害怕上当受骗,母亲怎么也舍不得出让、变卖房产。解放后,他和弟弟逐渐成人,生活才稍许稳定。母亲更是舍不得把房子出卖,宁愿自己艰难度日,也要保住亡夫留下的房产,传给儿孙。1962年,经过政府的动员(更有一定的威胁因素在内),他们将自己的合法私有房产交由政府“统一租赁,统一经营,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但政府仅在他家能证明合法拥有产权的购房契约上戳上“契内房屋除(空格)间(空格)平方米作自住房外,其余房屋全部纳入国家经租”的一方空印,发给一纸《经租房屋领取固定租金凭证》,将其合法私有房产“经租”。此后的十年时间(1966年2月-1976年1月),政府按其所发《经租房屋领取固定租金凭证》的“规定事项”,支付年“固定租金”。
1985年,房管部门通知办理自留房产手续,并做工作劝李开文放弃收回“经租房”房产的要求。李没有答应,同时再次申请收回房产,要求连同他们未被“经租”的房产一起办理相关手续。”2001年,中江县房产总公司,中江县建设局作出回复:据川1981(44)号文件规定复查,被经租的房符合改造,产权属国家所有,其定租按五年予补足。
分户面积计算未按真实情况
在采访中,许多经租房主反映他们经租房出租面积实际上并没有超过100平方米,这是由于许多房子是分户共住的,而在经租房政策中,分户共住就应该按实际各户住的面积计算,而公用面积则按户分摊,如果不超过100平方米就不应划入社会主义经租改造范围之内。然而,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当时的房管部门并没有认真调查,而是粗略计算处理,使得许多没有超过100平米的房屋也被经租,为后来落实政策发还经租房带来了困难。
经租房主林秀贞家住温州市九山路41号,当时房子上下两层分别为上下四间,出租楼下三间,共72平方米,中堂面积26.4平方米,没有出租属于公用,灶堂10平方米,留了楼下一间给已经去参军的儿子回来结婚用,但经租改造时,房管部门把这间房也算入出租面积,使得原本没有超100平方米的出租面积超过起改点,部队有关方面也给房管部门来过公函,要求更正。但房管部门并未采纳此函意见。
在采访中,还有一位孔性经租房主拿出一份当初分家分户的契约给记者看,按照这份契约,父亲去世后,他们兄弟3人和母亲各分四分之一的房产,该房屋共319.68平方米面积,如果分四份是79.92平方米,在100平方米起改点以下不应被国家经租,但是当时的有关部门则不认这份契约,认为当时他并未满18岁应该和母亲共算一户,这样面积就远远超出起改点以上。
经租房主张兴国曾经出租房四处实际共86.57平方米,1958年租给一家锁厂职工杨国光,后来又有其工友何、计、陈加入共住,面积不变,文革期间,计结婚时强占张的晾衣房13.32平方米,将其原租房9.72平方米合并成为23.04平方米,使得张的出租面积超过了100平方米起改点以上,而这些错误计算是张还是在落实发还经租房政策时通过税务局档案才发现的,他强烈要求房管部门纠正这样的错误。
城郊农房被误扩改
经租房主孔繁南给记者看他的老房产证,激动地说:“我的房子在郊区属于农村,我的户口当时也是农村户口,房产证也明明是郊字号,根本不应该属于经租房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
在记者寻获的一份某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中,对改造的起点和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如“凡私人在城区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者,出租部分一律纳入经租”、“地主、富农在城区的出租房屋,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一律纳入经租”、“工商、资本家在城区的出租房屋,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一律纳入经租”。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条都提到“在城区的出租房屋”,根据当时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私人房屋由国家经租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在人口集中的大中城市展开进行,并且规定了大城市起改点为150平方米,中型城市起改点为100平方米,然而由于当时某些“极左”思想的有关部门扩大了,将农村的出租房也划入了经租房改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