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答:《条例》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释义》明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中,属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的规定办理;属于事业单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的规定办理;属于企业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办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有关劳保伤亡政策待遇办理;不属于这些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待业青年、学校学生等,可由民政部门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民兵民工伤亡政策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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