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惨遭同性强奸的悲剧如何避免?
【庞凤山/文】
2010年11月,陕西潼关县的关二林10岁的儿子辉辉在失踪一晚后,出现在初冬的麦田里,尸体僵硬,面部痛苦地扭曲,且唯有上身裹着一件单薄的校服。四天后,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在小县城里挨家摸排,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徐潼洛。而让人震惊和蹊跷的是男孩死前曾遭遇同性“性侵犯”。(大众网-齐鲁晚报) 对于这件事,死者家属关二林十分痛苦和担心,他说如果无法确认徐潼洛杀人,是不是最后只能判他猥亵男童罪。这会让自己的孩子辉辉死后都不能瞑目。针对此案,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潼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的官方工作人员均表态认为:不可能起诉他强奸,更不可能判他强奸罪。 律师却认为,家属可以翻供,而这个尸检报告根本无法作为强奸的佐证,徐潼洛也有可能是用手进行的猥亵。猥亵男童,这肯定是无可议的,但猥亵儿童顶多被判5年。可是即便弄清楚这是强奸,那也不会改变什么,刑法上并没有将男男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律师说,起诉他故意杀人罪还是有把握的,考虑当时的犯罪环境,间接故意杀人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另外他还认为,强奸对男童肉体和心灵的伤害往往比成年妇女要严重得多。 遭遇同性性侵害,受害者辉辉并非个例。最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前阵闹得沸沸扬扬的强奸案:42岁的男保安,“强奸”了一名18岁的男同事。由于我国同性强奸罪的空白,法院最后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据采访该案件的媒体人透露,因为强奸罪并不适用于男男强奸的情况,此事又涉及到隐私,朝阳区法院并没有公开审理此案,也没有律师参与。庭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最后被酌情轻判,当然也并未根据强奸罪来量刑。 而在此前,已经屡屡发生过男性遭遇性暴力事件。2007年12月15日,一名16岁少年在河南郑州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哭诉无门。2009年12月19日,在山西太原,18岁打工少年被男子灌醉后“强奸”,因无法求助法律,他招呼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后实施了抢劫,最后自己反而进了监狱。 据学者李银河称,中国有三千万同性恋者,随着社会对同性恋越来越宽容,这个群体会凸现出来,他们之间的性暴力也必须得到制止,而扩大强奸罪的内涵就很有必要了。她还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法律承认了同性婚姻,那关于同性性暴力的法律条文肯定也会有了。 笔者也以为,通过这样的一起离奇而又令人揪心的同性性侵男孩致死事件,相关法律部门应该进行高度重视了,也应该着手考虑将刑法中的强奸罪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好让日后再获此遭遇的受害者有个属于自己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实际上,无论女性还是男性,在遭遇性侵犯时,都应该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以为只有女性才是弱者,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在一个讲求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里,我们的观念应该与时俱进了,我们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代同行了,不然类似的悲剧还会上演,变态的事件仍会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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